Re: [轉錄]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看板NetRumor作者 (除舊)時間19年前 (2007/04/26 22:3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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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公民課真的要加強法學知識教育 以下為我國民法 第 1174 條 (拋棄繼承的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56 條 (限定繼承的方法) 갊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 1185 條 (賸餘遺產之歸屬) 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 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 引述《willling (willling)》之銘言: : 藉這個標題問一下 : 一般來說,繼承不是會有時效限制? : 也就是說,如果親人死了,是不是要繼承財產或拋棄財產 : 不是會先有通知,在一定的期限內選擇要不要繼承 : 有可能什麼都不知道就莫名其妙繼承資產或債務嗎? 有。原則上通通是概括繼承,除非在期限內為拋棄或限定繼承。 因此當有人有繼承權卻通知不到時。就有可能概括繼承。 : 另外再問一個,繼承的優先順序 : 第一是妻子跟小孩 : 第二是父母 : 第三是兄弟姊妹? : 第四是祖父母? : 以上這四個都沒人繼承的話還會有其他繼承人嗎? 順序的敘述有一點點問題,不過不是重點。 若無1138條各項繼承人,則依1185條規定,歸屬國庫。 : 謝謝 這些根本就不是謠言,去法律版或生活法律板詢問比較適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7.138 ※ 編輯: jzn 來自: 61.224.47.138 (04/26 22:44)

05/03 21:04, , 1F
今天上課才剛上這個= =
05/03 21:0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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