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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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zn (除舊)時間18年前 (2007/04/26 22: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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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公民課真的要加強法學知識教育. 以下為我國民法. 第 1174 條 (拋棄繼承的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56 條 (限定繼承的方法). 갊 為限定之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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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illling (willling)時間18年前 (2007/04/26 17:3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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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這個標題問一下. 一般來說,繼承不是會有時效限制?. 也就是說,如果親人死了,是不是要繼承財產或拋棄財產. 不是會先有通知,在一定的期限內選擇要不要繼承. 有可能什麼都不知道就莫名其妙繼承資產或債務嗎?. 另外再問一個,繼承的優先順序. 第一是妻子跟小孩. 第二是父母. 第三是兄弟姊妹?. 第四是

推噓11(11推 0噓 7→)留言1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uen53 (阿關)時間18年前 (2007/04/26 00: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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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自己辦過. 所以想乾脆po文說明一下. 印象中(有錯請指正). 因親人過世. 對於其所留下的資產與負債的承繼情況. 有以下幾種. 1、全部繼承. 2、拋棄繼承. 3、限定繼承. 第一種狀況簡單說來,就是資產與負債都同時概括承受,所以親人有在外積欠的債務. ,繼承人得支付。. 第二種狀況簡單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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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1→)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erenemaple (春天充滿朝氣的橘色綿羊)時間18年前 (2007/04/24 12:5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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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 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 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 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 不可原諒的人絕筆。」.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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