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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共 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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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公民課真的要加強法學知識教育. 以下為我國民法. 第 1174 條 (拋棄繼承的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56 條 (限定繼承的方法). 갊 為限定之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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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自己辦過. 所以想乾脆po文說明一下. 印象中(有錯請指正). 因親人過世. 對於其所留下的資產與負債的承繼情況. 有以下幾種. 1、全部繼承. 2、拋棄繼承. 3、限定繼承. 第一種狀況簡單說來,就是資產與負債都同時概括承受,所以親人有在外積欠的債務. ,繼承人得支付。. 第二種狀況簡單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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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 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 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 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 不可原諒的人絕筆。」. 但
(還有158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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