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大學生會聲明稿。

看板NTUSA作者 (水水水水水水妖)時間15年前 (2008/11/07 00:41),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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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體制] 本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第七條 [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用這兩條解釋的話 倒是可以說會長大大可以對外代表台大全體?? 至於學代會要怎麼...制裁(?)...這樣的舉動 那我就不懂啦 所以上面都是廢話...應該說不是我要講的主旨 別戰上面這段 XD 當然譴責暴力或許是人被現有道德規範而普遍認為應該做的事情 這沒人會反對吧? 可是學生會是個校內社團...它不是公民啊...它的社團宗旨應該是服務全台大學生吧? 所以會長大人應該以國民(也就是個人)的名義去發這樣的聲明稿 除非學生會的宗旨是維護國家社會安定 或是政府侵害到台大或台大學生 否則以學生會這個社團的名義發聲明 似乎是確有少數個人亂用社團之名之嫌 至於要辦台大電影節這種符合社團宗旨的事情 倒沒什麼好質疑的啊 科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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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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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會說是代表全體學生、「對外」代表本會,似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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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服務台大的學生為唯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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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台大不是向來就是學生運動的重要發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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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外還有校方的行政團隊吧?公關也算對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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