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家教限女是不是對女性的歧視?

看板NTU作者 (生薑)時間8年前 (2017/04/06 17:20), 8年前編輯推噓-4(2610)
留言18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7 (看更多)
借標題回應 希望能夠藉此機會釐清一些自己的思緒 也希望能夠與板上的各位進行交流 小弟沒有讀過太多書 無法援引太多專有名詞與理論 以下論述如感到不合理或有漏洞之處 皆歡迎提出討論 - 此文不處理原文中太複雜的討論, 僅聚焦在有人舉出「公司徵才限男/女會科以罰則」之例, 以質疑「家教限男/女」有性別歧視之虞, 而就此例想提出一些我的想法。 先假定該回文者也同意「公司徵才限男/女」的確是帶有性別歧視的, 而我將論述此例與「家教限男/女」的差別。 (當然如果有人在此前提上就不接受了,我們可以另外討論) 先定義歧視,歧視是指對特定族群,僅由其身分或歸類,而非由個人行為與特質,作出差別且不例的對待。 在公司徵才的例子中,我們如只以此人的身分為基準(如性別、性向、種族),作出制度性的排除或差別待遇。但這些身分與工作內容的表現全無相關,且無其他理由支持,此便構成了歧視。 是以某公司在徵才時,如僅限某生理性別,卻未能積極地提出規定此性別的理由,則可歸為性別歧視。 但在父母選擇家教的案例中,我認為不能以上述的例子同等類比。 釐清一些自己的看法,我認為前面例子構成性別歧視的原因在於,在這一個特定的就業市場中(某公司),它用了與工作表現無關的生理性別,在制度上預先排除了某一方,是以構成性別歧視。 但在家教中,我認為家長並不是這個就業市場本身。相反地,真正的就業市場是一個抽象的、由家教服務提供者所聚集的場域。 家長在此中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個消費者,其本身就可以據其需求挑選理想的適任者。 只要進入這個就業市場的管道是沒有基於某身分而被全面排除的,則家長作此行為是合理的。 換句話說,除非有個情境是「家長們皆要求家教限女」。基於家教市場的特殊性(有需求才有供給),男性在此市場中因為與家教工作內容本身無關的身分被完全排除了,則我同樣認為此現象是構成性別歧視的。 否則,對我而言,某些家長限女限男,與某些家長偏好某些學校科系來教家教,是沒有差別的。 以上是小弟的拙見 歡迎各位板友不吝指教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1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91470455.A.1BF.html

04/06 17:34, , 1F
男性被排除跟工作內容無關嗎
04/06 17:34, 1F

04/06 17:38, , 2F
呃 什麼意思
04/06 17:38, 2F
可能說得有點繞口,整理一下。 我認為構成歧視的理由如下: (在職場上) 1.某公司(就業市場)在吸收勞力進入該體系時,援引的標準是與工作能力無關的「身分」 2.以此標準(某身分面向)作為人才選用,不具合理的理由。 滿足這兩點,表示該公司在制度上「全面地」排除了某身分,則此構成歧視。 而在家教的討論中, 家長某方面來說並不是個在吸收勞力進入體系的就業市場,而更像是消費者。 而我認為就業市場本身,是由這些家服務教提供者匯聚自成的。 故在這個關係中,我認為構成歧視的情況只在於: 1.所有家長皆限某性別(此性別外的其他性別被「全面性」排除) 2.(剛想到的例子)一個經營家教派遣的公司,在成員吸收上就限制性別 除上述情境外,我認為部分家長限男限女,是可接受的。 我不談個例,而試圖放在整個市場的原因在於: 微觀的角度上,我們做了個「選擇」,就會排除選擇以外的事物。 我選擇黃種人作為擇偶條件,就代表我排除了其他色種的人, 如果要苛責到這個程度,則我們難於執行日常生活中各種決策,都得不斷地檢視自己是否正在落實歧視。 是以在此我只希望處理制度性的歧視問題。 不過以上也僅是個人看法, 我對歧視的定義、使用概念的預設,不見得是每個人都接受的, 故還是歡迎繼續討論! ※ 編輯: NTUGinger (140.112.251.178), 04/06/2017 18:08:19

04/06 17:49, , 3F
推推!
04/06 17:49, 3F

04/06 17:52, , 4F
公司也算人力市場的消費者阿 為啥不能限男/女
04/06 17:52, 4F
感謝回應,我認為公司作為消費者與一般家長作為消費者的概念有些落差。 但暫時還理不出個好的論述來,只能先擱著QQ 不過我提出消費者的說法,是試圖描述一般家長對家教有條件要求的樣子,有如我們消費者在選擇商品。 在此是不是「消費者」,並非我作為判斷是否有歧視的根據。

04/06 18:00, , 5F
google"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04/06 18:00, 5F
果然願意上來討論,就能夠學到新的東西! 說真的我第一次聽到這個名詞,也稍微查了一下。 「在私人之間的基本權衝突,國家同時負擔著對屬於侵害源的權利尊重而不侵害的義務、同 時對被侵害的權利有保護而不受侵害的義務,不過兩個各別權利之間並不直接對他方負有 義務。」 引自:https://plainlaw.me/2015/05/09/horizontal_effect/ 在此國家的角色是要調和這些衝突,透過法規予以限制並避免違反比例原則。 故我們仍要回頭討論,國家應該如何處理這個Case。 不過我發此文目的是試圖區分,「公司徵才」與「家教條件限制」兩個例子是不同的。 你提出這個概念,也許是我資質駑鈍,但我不知道這影響了我論述的哪個部分…… 還希望能提點我一下m(_ _)m ※ 編輯: NTUGinger (140.112.251.178), 04/06/2017 18:40:57

04/06 18:41, , 6F
跟全面排除或不全面排除沒關係吧 公司招人也不會全面排除
04/06 18:41, 6F

04/06 18:41, , 7F
某種性別的工作機會
04/06 18:41, 7F
就我印象中,會被視作帶有「性別歧視」的公司,通常是類似「徵清潔人員(限女)」、「 徵儲備幹部(限男)」的情況。 職缺上作出性別的限制,依舊是有問題的。 不過非常謝謝你的回應!我想以全面性作為判準可能有些粗略、不完善,我在想想怎樣論述 好orz

04/06 18:42, , 8F
自己能決定 但科系是被認為可以自由選擇的
04/06 18:42, 8F
這點我認同,的確「性」是天生的而「科系」是可以選擇的。 我的想法部分參照了我國憲法對平等權的敘述, 其中「宗教」、「黨派」是人們可選擇的,但依舊受平等權的保障。 是以我認為這邊作出自願/非自願的區分或許不是主要爭點。

04/06 18:43, , 9F
*某公司招人限男/女 求職者還是有其他公司可以選擇
04/06 18:43, 9F
我有點好奇,如果假如是這樣的情境,你會認為這是性別歧視嗎? 我自己的話上面有稍微解釋過,我依舊認為這是性別歧視。 ※ 編輯: NTUGinger (140.112.251.178), 04/06/2017 19:19:31

04/06 19:30, , 10F
所以簡單來說你認為:公司不得依性別應徵員工,因為性別
04/06 19:30, 10F

04/06 19:30, , 11F
不構成其需求條件;而家長可從市場中依性別挑選家教,因
04/06 19:30, 11F

04/06 19:30, , 12F
為有需求上的差異,像消費者選購商品一般,所以可接受?
04/06 19:30, 12F
大致是如此 ※ 編輯: NTUGinger (101.13.116.187), 04/06/2017 19:59:39

04/06 20:50, , 13F
你硬要把一家公司當作就業市場,一個家長不算是一個
04/06 20:50, 13F

04/06 20:50, , 14F
市場,那請問今天一個登記立案的一人公司,貼公告徵求
04/06 20:50, 14F

04/06 20:50, , 15F
秘書限女,這樣算不算歧視?
04/06 20:50, 15F

04/07 00:27, , 16F
你是在工三小?
04/07 00:27, 16F

04/07 02:06, , 17F
所有勞工形成勞動市場 資方是消費者 可以自由選擇
04/07 02:06, 17F

04/07 02:06, , 18F
你到底在公沙哇勾
04/07 02:06,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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