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26th學生會文化部回應 湖說音樂節聲明

看板NTU作者 (黑雲)時間10年前 (2014/07/14 15:11), 10年前編輯推噓0(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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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5378623 (黑雲)》之銘言: : 簡單來說,因為EM沒有立案,所以需要請譜鐳「代開發票」給委託人,然而委託人和譜 : 鐳並沒有實際的交易行為,此時譜鐳和委託人雙方皆會觸法。 : 推 Blossom2:這裡學生會和譜鐳的關係,從上一篇的連結來看,是違反商 07/14 14:35 : → Blossom2:業會計法?那看起來應該不違法吧。因為商業會計法的適用 07/14 14:36 : → Blossom2:對象不包括學生會、系學會,畢舞藝術季? 07/14 14:37 由於學生會始終不願回應「代開發票」的行為是否合法,我只好自己詢問有關單位。 經詢問後,國稅局人員認為可能有違反「營業稅法47條」和「稅捐稽徵法44條」的問題, 此外他也質疑若「拆夥後的EM音響」沒有登記,當初學生會合約的簽訂對像到底是誰? 其中違反營業稅法的是譜鐳,影響學生會的是後者。 營業稅法47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 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稅捐稽徵法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 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補充:經過推文指正,學生會是否受到稅捐稽徵法拘束,是有問題的,但有沒有其他法律 問題還有待研究,本文只是我詢問國稅局的結果,並不保證內容的正確,請同學抱持批判 的精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21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M.1405321878.A.968.html

07/14 15:17, , 1F
合不合法負責人後來有回應 不過看來跟你問的結果有出入
07/14 15:17, 1F
你到底有什麼毛病?不斷跳針「學生會有回應了」或者「負責人有回應了」,結果請你舉 出回應在哪,又只會裝死--告訴你,負責人從來都沒有「保證」合法沒問題。

07/14 15:31, , 2F
他是有回應沒錯,只是他的會計師保證沒問題啊XD
07/14 15:31, 2F

07/14 15:42, , 3F
同學不好意思 因為早上去求證會計師說法 因此無法
07/14 15:42, 3F

07/14 15:42, , 4F
等等
07/14 15:42, 4F

07/14 15:42, , 5F
難怪我覺得哪裡不對勁...
07/14 15:42, 5F

07/14 15:43, , 6F
44條的主詞是營利事業==
07/14 15:43, 6F
看來是這樣沒錯,我再研究看看。

07/14 15:43, , 7F
立即回覆您 根據會計師所言 是採用提供勞務的服務
07/14 15:43, 7F

07/14 15:45, , 8F
不然的話一般消費者去買東西沒拿發票,也要被罰鍰了..
07/14 15:45, 8F

07/14 15:45, , 9F
費用補開發票 因為現場執行及監督人員確實為本公司
07/14 15:45, 9F

07/14 15:47, , 10F
且本公司預立審查項目有服務費之品項 所以也沒違反
07/14 15:47, 10F

07/14 15:48, , 11F
預立之營業項目 只需補齊服務費發票即可
07/14 15:48, 11F

07/14 15:50, , 12F
也就是說 因為本公司無法承接 故轉載給譜鐳 但因與
07/14 15:50, 12F

07/14 15:51, , 13F
同學對口仍是本人 且本公司亦有提供其他勞務 故可
07/14 15:51, 13F

07/14 15:52, , 14F
以向譜鐳索取服務費 僅需同年度補齊發票即可
07/14 15:52, 14F

07/14 15:54, , 15F
如此便會譜鐳與本公司皆完成稅務繳納 亦無違法之虞
07/14 15:54, 15F
這樣看來...有哪裡怪怪的耶,因為事實上並沒有「轉載」給譜鐳的事實啊。

07/14 15:55, , 16F
此做法本人稍早已向國稅局確認合法合理 代表會計師
07/14 15:55, 16F

07/14 15:56, , 17F
並無欺騙本公司 造成三方皆違法
07/14 15:56, 17F

07/14 15:57, , 18F
那這樣不就沒有利益迴避= =
07/14 15:57, 18F

07/14 15:59, , 19F
因為本人非專業無法在第一時間解釋 造成同學質疑真
07/14 15:59, 19F

07/14 16:00, , 20F
回cmr,我猜這裡在談的是之前EM幫學生會辦的活動。
07/14 16:00, 20F

07/14 16:03, , 21F
的很抱歉 本人第一次做公司轉換 還請各位海涵
07/14 16:03, 21F
※ 編輯: a5378623 (140.112.4.212), 07/14/2014 16:08:08

07/14 16:07, , 22F
cm同學 這裡是在討論本公司其他活動的適法性 關於
07/14 16:07, 22F

07/14 16:08, , 23F
湖說音樂節 因為本公司並未承接 故不可能開立服務
07/14 16:08, 23F

07/14 16:09, , 24F
費發票給譜鐳 這樣會涉及偽造交易項目喔 本公司委
07/14 16:09, 24F

07/14 16:10, , 25F
外的會計師不可能為了本公司 拿他的會計師執照涉險
07/14 16:10, 25F

07/14 16:16, , 26F
且涉及刑事 本人更不可能做違法之情事 請您放心
07/14 16:16, 26F

07/14 16:22, , 27F
a同學您好 開立譜鐳估價單並請其負責人蓋章就是囉
07/14 16:22, 27F

07/14 16:24, , 28F
但是兩家公司關係密切應該是沒有疑問了吧,那學生會利
07/14 16:24, 28F

07/14 16:24, , 29F
因為本人不可能持有該公司大小章 估僅能由本公司編
07/14 16:24, 29F

07/14 16:25, , 30F
益迴避可做的真好呀
07/14 16:25, 30F

07/14 16:25, , 31F
製估價單後由譜鐳負責人確認無誤後蓋章回傳 至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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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6:26, , 32F
價單由我方編製係因同學窗口仍然是本人 且本人有提
07/14 16:26, 32F

07/14 16:27, , 33F
供勞務之義務 否則沒有該事實無法開立服務費之發票
07/14 16:27, 33F

07/14 16:33, , 34F
p同學您好 單就湖說來看 本公司無法開立服務費發票
07/14 16:33, 34F

07/14 16:34, , 35F
估無法取得報酬 因此此案與本公司無任何金流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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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6:35, , 36F
而家鼎為EM之業務而非譜鐳之業務 怎能說是沒有利
07/14 16:35, 36F

07/14 16:37, , 37F
益迴避呢? 最多僅能說 由本人介紹的數間廠商有機會
07/14 16:37, 37F

07/14 16:39, , 38F
參與這次案件的比價競爭!若是如此仍被認為是未迴避
07/14 16:39, 38F

07/14 16:40, , 39F
條件是否有些許太嚴格?那麼以PA產業來說 多數線上
07/14 16:40, 39F

07/14 16:41, , 40F
廠商彼此皆認識甚至有業務往來 那麼能承接此案的公
07/14 16:41, 40F

07/14 16:42, , 41F
司可能少之又少 以上最後一段為個人淺見
07/14 16:42, 41F

07/14 16:46, , 42F
所以每家公司只要有認識的都願意幫你開發票嗎?
07/14 16:46, 42F

07/14 16:47, , 43F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認為選譜鐳不算做到很好的利益迴避
07/14 16:47, 43F

07/14 16:47, , 44F
我不覺得有問題~
07/14 16:47, 44F

07/14 18:01, , 45F
就是沒做好利益迴避阿 不然花這麼大力氣護航幹嘛
07/14 18:01, 4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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