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聊天] 關於抗議行為的疑問...

看板NTU作者 (弈本無心)時間11年前 (2013/07/24 15:06), 編輯推噓16(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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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autus (饅)》之銘言: : 節錄上篇某網友的發言: : === : "我不知道有無合法 但苗栗政府做事情早就不依照法律了" : "我認為任何抵抗政府的行為不被"合法"授權都是很正常的" : === : 在下只是有點好奇 : 近期參與各大小抗議行動的朋友們 : 都是認同這樣的觀點和立場才參與或聲援的嗎? : 補充: : 個人提出這個疑問並不是針對集會遊行的申請 : 而是其他進一步的違法行為 參與者也是認同的嗎? : 補充二: : 我並不想討論個案 : 只是好奇參與或聲援抗議的人 對違法行為的接受程度 : 單純想瞭解狀況 沒有要批判的意思 對於「違法」與否的問題 我試著提出一些我自己的看法 首先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十一條規定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 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理論上在簽署兩公約後 與公約牴觸之法律無效 臺灣簽是簽了 但根本未修訂相關牴觸的法律(如集會遊行法) 此事在官方的國際專家審查中已被確認 因此要講「違法」 現行法根本未照公約保障和平集會 是更嚴重的違法 其次 執政者常會採取將言論表達「犯罪化」的策略 因為其不方便直接表明要打壓言論 故會以其他罪名以達到實際的打壓效果 例如以前的社運「流氓」、或是新加坡執政黨告反對者百告百勝的「誹謗罪」 抗爭要有效的基本是「在場」 你人不在抗爭對象所在的現場 一切免談 因此以「公共危險」、「妨礙公務」的「現行犯」逮捕 或是劃設很大的管制區、帶回警局查證身分、丟包到遠處、說你發瘋了要「保護」你 名義上各自有各自的法規目的 但實際上就是國家在對你說: 「是的 你有言論自由 但你不能待在會被看見、聽見的地方」 當然這些法規並非警察說了算 例如移送後檢察官就未必會買帳 但國家權力的優勢就在「先發制人」 就算你事後無罪 甚至因傷得到賠償 除了過程中的折騰外 在那個當下你就已經「不在場」了 被噤聲了 至於被逾越維安需求的管制區 莫須有罪名的逮捕 所侵害的言論自由 在現制下除了當事人勞心勞力自己發起訴訟 很難被究責 回到你的問題 抗爭者接受違法行為嗎? 在前述的權力結構之下 抗爭者有時得在「合法地被鬼隱」與「違法地被看見」間二選一 但之所以出來抗爭 通常有非表達不可的理由 例如人含冤而終了、家被拆了 因此在許多時候 還是不得不跨越執政者畫下的「違法」紅線 除了貫徹各自運動的訴求之外 也一併挑戰執政者對「法」的惡用 透過產生爭議 爭奪對法規的詮釋權 才有機會把脫韁的國家權力 再次拘束住 (本篇希望有一併回應到afflic 但看推文討論蠻發散的 不確定最後的具體問題為何 如果afflic看完這篇有想要進一步討論的話 請再讓我知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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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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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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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xtpwMn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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