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News] 紹興社區協商 台大擬先建後拆
老實說,我對台大要不要收回紹興校區用地蓋社會住宅沒什麼特別意見
但聽到有人一直在扯[圖利]不[圖利]的
就覺得很好笑
那些人真的懂什麼叫圖利罪嗎?
我們來看看刑法圖利罪是怎麼規範的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看清楚了沒,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違背法令]和[不法利益]
而其立法理由更謂:
二 所需「違背法令」,該「法令」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因此,實務上對「違背法令」與「不法利益」之「不法」內
涵所作之判斷不完全一致,二者即仍有併存之必要,以免日後適用上產生窒礙。
所以要構成圖利必須先證明用臺大校地蓋社會住宅是[違法]的
好,接下來我們再來看住宅法怎麼規定的
第三條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
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社會住宅之需求情形,於必要時得依下列方
式取得社會住宅:
一、新建。
二、利用公共建物增建、修建、修繕、改建。
三、接受捐贈。
四、租購民間房屋。
第 23 條
前條以新建興辦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一、直接興建。
二、合建分屋。
三、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2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興辦社會住宅,需用非公用之公有
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撥用;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
合。
前項之鄰地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
條之限制。
看清楚了沒,條文規定得清清楚楚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社會住宅之需求
情形,於必要時得依法律規定的方式取得社會住宅,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
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而且第23條規定其得
以合建分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方式為之,第24條更規定得對需用非公用之公有土
地,辦理撥用,所以只要今天台北市政府同意辦理社會住宅,並與台大合建或者向台大
申請撥用系爭公有土地,那這一切就變成合法的行為,何來圖利之有?
批評者請請先做好功課好嗎?
※ 引述《wearytolove (奪真書生A.W.)》之銘言:
: http://pnn.pts.org.tw/main/?p=50145
: 紹興社區協商 台大擬先建後拆、以出租住宅安置居民
: 2012/11/22
: 記者 鐘聖雄 / 台北報導
: 台大與紹興自救會在上週六(10/17)達成初步和解協議,雙方在將共識內容
: 帶回各自討論,並分別獲得台大專案小組、紹興自救會會員同意後,今天再度
: 召開協商會議。台大總務長鄭富書會後表示,今天的協商會議中,雙方大致再
: 度確認了以下協議:
: 12/14完成和解。
: 先建後拆;先完成安置再清空住戶原則。
: 未來台大醫學院撥用土地(現紹興社區)擬採「BOT結合都更」之新型態方式進
: 行,會在醫學、研究建物外,另外以應辦事項要求都更實施者興建出租住宅,
: 以供安置紹興居民之用。
: 鄭富書指出,未來台大這塊「BOT結合都更」用地,會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在確
: 保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前提下,另外興建獨棟出租住宅給紹興居民;未來紹興
: 居民僅擁有地上權,建物所有權在BOT特許年限間,將歸實施者所有。
: 另,有關出租住宅管理方式,將由獲安置的紹興居民自組管理委員會,其中,管委
: 會至少會有1/4台大校方代表,管委會決議也應經台大同意。
: 鄭富書強調,由於台大內部對少數協商條文仍存有適法性疑慮,而且新型態的「BOT
: 結合都更」構想,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方式上,也還沒有進一步細節,所以上
: 述構想不一定能獲得充分落實,台大會在近日內邀集相關單位,再做更充分的討論。
: 與會的紹興居民代表王常彪表示,台大提案很有機會獲得自救會過半數同意,最近他
: 們也會加緊腳步,將住戶名單提供給台大,以為和解、安置規劃之用。
: 目前紹興自救會成員約有115戶,近210人,王常彪認為,這些居民應該都會接受台大
: 安置方案,至於非自救會成員數目,自救會方面還需返回社區做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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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0.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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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根本沒搞懂吧
社會住宅是屬於住宅政策的一環
不是福利措施,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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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財法的規定
臺大校地所有權是中華民國的
有權決定使用用途的中華民國政府(國有財產局)
不是臺大
臺大只是代管機關,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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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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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錯的人是你吧!
要不要蓋社會住宅有決定權的是內政部和各縣市政府
至於土地的取得與撥用,那是國有財產局決定的
二者根本是不同的權屬
請別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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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參照
第 1 條 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2 條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
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第 38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
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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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或促參法第15條申請撥用
有那麼難懂嗎?
第 15 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
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
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
前項租金優惠辦法,由內政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民間機構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開發公共建設用地範圍內之零星公有土地
,經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政策需要者,得由出售公地機關
將該公有土地讓售予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
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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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什麼時候變法人啦?
可以擁有財產權?
臺大不是教育部的派出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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