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紹興居民主客易位,反了,反了
如果要看法律,倒是有一條: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第 七 條 估定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及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 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按重建價格補償。主管機關以協議價購方式與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者,按拆遷補償費加發百分之二十之獎勵
金。
二 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一)舊有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二)既存違章建築三層樓以下之各層拆除面積在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以內之部分,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七十計算;其單層拆除
面積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之部分及第四層樓以上之除面積,按
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五十計算。
(三)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以後之違章建築不發給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第 十二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費:
一 拆遷公告二個月前在該址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之現住人口。
二 合法營利事業或合法工廠之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必須遷移
者。
三 農作改良物、畜產、水產養殖物或農業機具必須遷移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如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亦發給遷移費:
一 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二個月前 設籍之限制。
二 因軍人身分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 公告拆遷後死亡,但死亡前確已配合搬遷者。
四 非本國籍配偶具有配偶之戶籍謄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入出境記
錄、居留證(依親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護照及其他相關居留證明文
件,且在現址有居住事實者。
第二十一條 舉辦公共工程須拆除合法建築物、舊有違章建築或既存違章建築之全部
時,應對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列方案安置:
一 對合於國民住宅條例之承租規定者,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
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規定優先辦理承租國宅。主管機關無法於
拆除建築物前,完成配租作業,供其遷入而須等候者,按月發給安置房
租津貼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最高安置
房租津貼總額不得逾九十萬元。
二 放棄前款承租國民住宅者,發給安置費用九十萬元。
三 主管機關無國民住宅可供配租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非自然人,由主管機
關發給安置費用九十萬元。但拆遷戶為公法人者,不予發給。
四 對不合於國民住宅承租資格者,發給安置費用九十萬元。
七十七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
人除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三十九萬元以外,如於限期內將建築物騰
空點交予主管機關者,三層樓以下之各層拆除面積在一百六十五平方公
尺以內部分,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二十,加發自動搬遷行政
救濟金,超過部分不予發給。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列管眷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列管宿舍之住戶,其住居之建築物經拆除者,每一住戶發給自動搬遷
行政救濟金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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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目前紹興社區的建築屬於違章建築,但畢竟是舊有違章建築(民77年以前建)。
當然要討論這個法規適不適用,又牽涉到台大非台北市政府,以及國立大學建設算不算
是公共建設等等因素。
但由此法規可知,政府在拆遷上是會給與安置的(注意是建築所有人而不是土地喔!,
因此雖說土地不是他們的也不會影響),台大在這個角色上確實有模糊地帶,希望接下
來談判過程順利達到雙方可以接受的和解條件,來為事件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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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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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校方先撤告讓訴訟暫停,也才有時間談和解或拉政府介入。
※ 編輯: keninvin 來自: 140.112.122.101 (11/16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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