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住行] 令人火大的腳踏車行(大榮)

看板NFU作者 (司馬娘)時間13年前 (2011/02/27 02:16), 編輯推噓9(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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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u0u4 (妳是我遙不可及的夢)》之銘言: : 回文B大 : 抱歉 : 我開版發廢文 : 消費者保護法 : 第 5 條 (充實消費資訊) :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 : 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 老闆估價:300元,下午五點牽車。 : 原PO:OK!! : 即雙方合意修復腳踏車費用為300元 : 於是契約成立 : 民法 : 第 153 條 (契約之成立)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 -原PO去牽車- : 老闆:斷太多隻 所以變600元!! : 原PO:不是說300嗎? : 老闆:下午沒看清楚,我都修好了,所以600元!! : 民法 : 第 247-1 條 (附合契約) :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引述W大的部分原文,PO上法條讓更多同校學生增進法律知識真的不錯,台灣人缺乏的是 法律概念與常識。 每個人觀點不同,我也覺得三百元沒什麼,但今天若是我我還是不會想付,因為我覺得這 樣是坑錢的行為。 有人說三百元沒什麼,當買個經驗,那也無妨,反正三百元是你出的,又不是從我這拿, 那我管這麼多做什麼,你要把鈔票拿去燒也沒差。 但硬把自己的觀念加諸在別人身上,進而抨擊別人的言論,個人倒覺得這樣的行徑實在不 可取。 「我並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如果念到大學還沒這樣的水準 ,個人的素養是不是該做些精進呢,不論專業素養多高,人格素養差的話又有何用。 以下是廢文 有時候想想,跟某些人認真似乎就錯了,因為跟為了反對而反對的人認真,其實說來說去 就只是無限的迴圈,你講道理,對方開始想辦法反駁,你再找道理跟他說,對方繼續想反 駁的方式,這樣的循環是沒甚麼意義的。 畢竟別人的觀念就是那樣,你殺了他他也是那樣的觀念,越想改變別人的觀念對方就越不 會去接受,不是人人都能聞過則喜,通常都是聞過則惱羞成怒。 既然知道會引戰甚至淪為嘴砲,說實在的我就興趣缺缺...。 但我尊敬W大的行為,「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這樣的精神可以做為借鏡,如果人人都 願意花些時間認真看待他人的事情,我想世界會更美好。 無理抨擊他人言論,水準多高一目瞭然。 -- 酸畜生紅書 時艱共體、是我兄弟,想要加薪,萬萬不行。 股東野球、獨步全球(隨便說說),解散一出,誰與爭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233.173

02/27 02:18, , 1F
推我並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02/27 02:18, 1F

02/27 09:24, , 2F
其實不必回應某人的說法 常常看到他到處挑起舌戰
02/27 09:24, 2F

02/27 09:25, , 3F
因為當你回應 你就輸了 套句犀利人妻的話 忌妒使你變更醜
02/27 09:25, 3F

02/27 11:31, , 4F
why so serious?
02/27 11:31, 4F

02/27 15:39, , 5F
推p大 但有時候看到了就是覺得起模子很不好
02/27 15:39, 5F

02/27 15:53, , 6F
在沒有踩到"線"的前題下,任何言論都有發表的自由啊
02/27 15:53, 6F

02/27 16:12, , 7F
不知道為什麼如果真的沒錢我希望老闆脩回三百元情況就好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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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18:50, , 8F
認真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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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22:43, , 9F
推 認真就輸了
02/27 22:43, 9F

02/28 18:03, , 10F
好球
02/28 18:03, 10F

02/28 20:37, , 11F
感謝plm789對我的瞭解 不過我也只有在這裡挑起舌戰
02/28 20:37, 11F

02/28 20:38, , 12F
如果你有在其他地方看到我挑起舌戰 歡迎張貼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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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0:38, , 13F
再來 不同生活圈的人有不同的見解與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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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0:39, , 14F
很抱歉 我就是站在"生意人"這個立場 跟各位不一樣
02/28 20:39, 14F

02/28 20:40, , 15F
如果你們覺得來PTT上發個文章取得大家共識與認同
02/28 20:40, 15F

02/28 20:40, , 16F
達到自己那份內疚與心虛的彌補 那就跟暴民沒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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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0:52, , 17F
呵呵 誰比較像暴民還不知道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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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1:02, , 18F
我覺得六百元修一台腳踏車真的有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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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1:25, , 19F
想知道誰比較像 那就開版投票阿XD
02/28 21:25, 19F

03/01 02:36, , 20F
哈囉暴民~~
03/01 02:36, 20F

03/01 05:30, , 21F
忠漢葛格火氣不要這麼大麻~~
03/01 05:30, 21F

03/01 11:53, , 22F
上一篇 BeLOveRX:怪了我何時又站在店家這邊了?XD
03/01 11:53, 22F

03/01 11:53, , 23F
這篇 BeLOveRX:很抱歉 我就是站在"生意人"這個立場
03/01 11:53, 23F

03/01 13:37, , 24F
店家=生意人,生意人≠該店家
03/01 13:37, 24F

03/06 20:17, , 25F
鈔票拿去燒是毀損國幣=__=
03/06 20:17,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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