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住行] 令人火大的腳踏車行(大榮)
※ 引述《wu0u4 (妳是我遙不可及的夢)》之銘言:
: 回文B大
: 抱歉
: 我開版發廢文
: 消費者保護法
: 第 5 條 (充實消費資訊)
: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
: 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 老闆估價:300元,下午五點牽車。
: 原PO:OK!!
: 即雙方合意修復腳踏車費用為300元
: 於是契約成立
: 民法
: 第 153 條 (契約之成立)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 -原PO去牽車-
: 老闆:斷太多隻 所以變600元!!
: 原PO:不是說300嗎?
: 老闆:下午沒看清楚,我都修好了,所以600元!!
: 民法
: 第 247-1 條 (附合契約)
: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引述W大的部分原文,PO上法條讓更多同校學生增進法律知識真的不錯,台灣人缺乏的是
法律概念與常識。
每個人觀點不同,我也覺得三百元沒什麼,但今天若是我我還是不會想付,因為我覺得這
樣是坑錢的行為。
有人說三百元沒什麼,當買個經驗,那也無妨,反正三百元是你出的,又不是從我這拿,
那我管這麼多做什麼,你要把鈔票拿去燒也沒差。
但硬把自己的觀念加諸在別人身上,進而抨擊別人的言論,個人倒覺得這樣的行徑實在不
可取。
「我並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如果念到大學還沒這樣的水準
,個人的素養是不是該做些精進呢,不論專業素養多高,人格素養差的話又有何用。
以下是廢文
有時候想想,跟某些人認真似乎就錯了,因為跟為了反對而反對的人認真,其實說來說去
就只是無限的迴圈,你講道理,對方開始想辦法反駁,你再找道理跟他說,對方繼續想反
駁的方式,這樣的循環是沒甚麼意義的。
畢竟別人的觀念就是那樣,你殺了他他也是那樣的觀念,越想改變別人的觀念對方就越不
會去接受,不是人人都能聞過則喜,通常都是聞過則惱羞成怒。
既然知道會引戰甚至淪為嘴砲,說實在的我就興趣缺缺...。
但我尊敬W大的行為,「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這樣的精神可以做為借鏡,如果人人都
願意花些時間認真看待他人的事情,我想世界會更美好。
無理抨擊他人言論,水準多高一目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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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畜生紅書
時艱共體、是我兄弟,想要加薪,萬萬不行。
股東野球、獨步全球(隨便說說),解散一出,誰與爭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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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23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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