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解散或共治:政局下一步發展的兩種可能
※ 引述《SteveYoung (史提夫樣)》之銘言:
: 對陳主席而言,這場仗或許已經結束,
: 然而,對陳總統而言,真正困難的選擇,現在才要開始面對
: 大凡當代民主國家對中央政府體制的設計不出總統致、內閣制與半總統制三種樣貌
: 除了強調權力分立與制衡、擁有雙元民主合法性的總統制以外
: 在剩下的兩種體制中
: 國會中過半數的勢力或政黨聯盟,必定擁有行政權
: 只有隨著設計上的不同,而得到程度不同的權力而已
: 沒有太多國家像敝國前幾年這種情形,由少數國會勢力掌握全部政府機器
: 這也是謂何連戰在選前高喊組閣權的道理
: 國會多數組閣,除了在總統制底下行不通以外,對其他兩類型的政府體制而言,
或許對於所謂的內閣制或者是雙首長制是可行的,但是我們也必須提到憲法的規定,
參閱
憲修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
為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
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內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之。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
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做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
開議十五日內做成決議。覆議案預期未決議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及接受該決議。
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
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
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及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權。
憲法第三十五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憲法第三十六條,總統統帥全國陸海空軍。
憲修第二條第二款,總統發佈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過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佈命令,需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長
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憲法第七十五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首先必須討論我國為何五權分立中,行政院,立法院以及總統所扮演的角色。
從上述條款中,總統提名行政院長,而行政院長卻是國家的最高行政首長,但是行政院長
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長的出現是由總統來提名(行政權出於總統),那行政院長是否具備
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的地位值得討論,此外,雖然我國有規定國會議員不可兼任官吏,但是
並沒有規定行政院長是出於國會當中的議員,也就不可跟內閣制中的總理或首相互相比較
(行政權出於立法權),而行政院院長以及部長的副署權在憲法修改下以不復存在0;另外相
比於法國的雙首長制(半總統制或者半內閣制依據國會的勢力及總統所屬政黨是否一致,以
及總統及總理之間權力分配的結果),我國行政院院長,在這裡就值得探討所謂的左右共治
,與密特朗政府等,但是法國發展出的憲政慣例造就了總理也出於國會之中。我國立法院
對於行政院的同意權也在修憲中被拿掉了,而行政院院長的信任性質的法案,也在修憲中
遭到消除,如果真的要拿內閣制或者是雙首長制來相比,那立法院與行政院,是否具備這
兩個典範所具備的所有條件呢。而雙元民主代表性的總統制的困境的"一部份"卻也在台灣
產生,卻是發生在總統與立法院之間,立法院得彈劾總統,總統卻沒有反制能力。 總統的
地位,在憲法中僅有所謂的統帥權,象徵權,以及法案宣告權,但是在憲法增條文中所造
成的憲政總統,卻是授與行政權而不需立法院同意的,國家最高首長的授權者。請問哪一
國是這樣的?沒錯,全世界唯一的中華民國。制度可否比較?我國的制度究竟是出於哪一國
並不重要。雖然我國不是總統制,但我國更不是所謂的內閣制或者是雙首長制。
: 可說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是毫無爭議的事情,根本上而言,是必然的事情
: 現在選舉結束,泛綠並未過半,陳總統只有兩條路,
: 要不就是接受江丙坤組閣,交出行政院
何來之有?制度由人而創,制度由人而運作。是否藍綠合作下的分贓制度是可行的呢?
winner take all?在德國等聯合內閣中,並不存在,我國現今並沒有所謂的過半政黨。
而且最大黨是?
: 要不就是解散國會,重新選舉
前提是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
: 前者會提前跛腳(有人說這樣對319槍擊案的調查也有影響,不過假設總統是
: 被害人的前提下,他應當不在乎這點)
如果對於總統之正當性則靜待司法審判
: 後者,有兩大問題
: 第一,解散國會會不會被解釋為輸不起並且企圖製造政局動盪?
: 不過我覺得以泛藍的論述能力,陳總統是完全沒有這層困擾
: 但是他真的解散,也還是有可能會背上這一罪名
: 這,是抽象的觀感問題
此外,依職權而行,何來犯法之有?
當然前提是泛藍泛綠是否會撕破臉。
: 第二,民進黨還經不經的起再選?
: 這有兩方面的考量,一是對當選者而言,他們會不滿,
: 然而對落選者,尤其是連任失敗的委員們,打的算盤又不太一樣
: 所以很難說
: 其次還有經費上的考量,選舉太花錢,然而民進黨現在很有錢,所以這問題也小
: 只不過
: 重新選舉的話,是直接用單一選區兩票制,還是sntv再一次呢?
我國任務型國大尚未選出,中選會於修憲案後六個月內會舉行。
所以單一兩票制,以及立委減半,尚未成為憲法。
: 單一選區的問題有兩個,
: 第一,選區都規劃好了嗎?還有,再選,是不是就是113席的國會呢?
: 如果是,那提名的問題該如何解決?
: 第二,仍然是沿用sntv再選一次,真是這樣,也還是有提名的問題。
: 再選,現在這些落選的,還提不提名?其中該如何取捨呢?
: 真的要再選,還有一個問題,是泛藍的被迫合併,一起面對依舊分裂的泛綠
: 如果情況發展到那時候,對民進黨或整體泛綠而言,未必真正有利
: 在政治場域中做預測
: 永遠都是困難的
: 而無論陳總統做出解散或共治的決定
: 都是憲法實施以來的第一次
: 無論他選擇哪條路,對全國而言,都會是一個全新的體驗
是的,憲法與憲政兩者的發展走向,端看這一段時間。內閣制度本身是較穩定的制度,
而總統制至今只有美國經過兩百多年仍然屹立不搖,如果陳總統選擇提名國會最大聯盟(
不是最大黨)的推薦人員當閣揆,將會造成一個憲政慣例,那請問,如果是要傾向內閣制
的設計,則總統將會定位為五院協調人,虛位元首(類似於英國的君王)[對此建議可以辭
黨主席的話,或許陳總統在中華民國的歷史上,將會名流千史(除非我國被滅了..)],那執
政黨與泛藍之間,必然存在所謂的恩惠制度(難聽一點就是分贓制度),則反對黨是誰呢?
執政黨是誰呢?信任案是否恢復?不信任案是建設性或者是直接倒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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