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要公佈摩力科的惡行惡狀

看板NDS作者 (shiina)時間15年前 (2009/06/21 23:59), 編輯推噓19(19021)
留言40則, 2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15 (看更多)
推文裡面有些觀念…,嗯,不太正確,怕各位誤會,說明一下 訂金我想應該沒多少錢,所以你們所要求的損害賠償很低 10萬元以下基本上就是直接進入小額程序 你想跑普通民事庭是進不去的唷~ (例如劃經界,直接進入非訟程序) (一些推文恕刪)

06/21 18:26,
舉證有個方法:寄"存証信函",對方收到存証信函時沒對上面所
06/21 18:26

06/21 18:27,
列的描述寄存証信函反駁回來,那上面寫的就視為事實
06/21 18:27

06/21 18:29,
(個人經驗是有些商家不怕消保會 卻很怕存證信函XDDD)
06/21 18:29
存證信函,是沒有推文說的法律上的效力 還有電視上那些名人最愛說的:我保留法律追訴權 都、沒、效 消滅時效就是會繼續跑,你保不保留都不理你,時間過了對方就有抗辯權 (請注意,不是不能主張,而是對方有這個防禦能力,一舉出來,大概就贏定了) 回到存證信函上來 他的作用大概就是在例如債權讓與時,規定必須「通知」債務人,這時候你 如果打電話有錄音抑或是寄了存證信函作為一個有進行「通知」的證據 存證信函才能發揮作用 說白一點,就是嚇嚇老百姓而已,所以很多人看到存證信函怕得要死 其實不用怕,除了那種通知的法律效力外,只是虛張聲勢 (糟了,會不會以後店家看到都不怕了XD) 所以,I板友所說的,沒有反駁回來就視為事實,沒、有、這、回、事 法律上視為是很嚴格的,一旦視為,就必須舉出本證來推翻 也就是使法院確信其為真實,跟反證只需使法院動搖的證據力是差很多的。 另,法條上雖然寫賠加倍,也得打贏訴訟,或是店家良心發現… 否則有退回來就算好了。 小額訴訟應該比普通訴訟快很多,但是我不知道有多快,個人較常處理普通訴訟 那種一打都要半年以上的 不過還是不建議上法院,如果是要爭一口氣,就去吧 拙見認為上法院浪費的時間比虧的錢貴多了… 給大家一個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25.25 ※ 編輯: j778012 來自: 118.169.225.25 (06/22 00:00)

06/22 00:03, , 1F
事主射後不理這麼久,PO完文之後就消失了
06/22 00:03, 1F

06/22 00:03, , 2F
有錯請指正。  
06/22 00:03, 2F

06/22 00:03, , 3F
還需要這樣幫他找資料提意見出主意嗎?
06/22 00:03, 3F

06/22 00:04, , 4F
再者他根本無法確定別人有沒有在那家店買到
06/22 00:04, 4F

06/22 00:05, , 5F
我是看完怕大家記錯法律知識 之後拿去用吃虧就糟了
06/22 00:05, 5F

06/22 00:05, , 6F
不過還是感謝原PO的熱心,讓大家長知識
06/22 00:05, 6F

06/22 00:05, , 7F
原po有說他在當兵,現在可能已經收假了吧?
06/22 00:05, 7F

06/22 00:18, , 8F
收假了吧
06/22 00:18, 8F

06/22 00:33, , 9F
可能要等下禮拜才能再看到事主 留守再加一禮拜XDDD
06/22 00:33, 9F

06/22 00:44, , 10F
這篇正解XDDDD
06/22 00:44, 10F

06/22 01:16, , 11F
好專業喔 長知識+1
06/22 01:16, 11F

06/22 01:48, , 12F
當兵不好好當玩什麼NDS... XDD (大誤)
06/22 01:48, 12F

06/22 02:11, , 13F
原po好專業喔 推
06/22 02:11, 13F

06/22 02:20, , 14F
專業好文值得給推
06/22 02:20, 14F

06/22 04:15, , 15F
其實最惡質的是老任才對><他X的一堆限定同捆騙錢狂發
06/22 04:15, 15F

06/22 04:15, , 16F
大家要認清罪惡源頭阿! (誤)
06/22 04:15, 16F

06/22 04:57, , 17F
感謝大家給我這麼多的意見,以及幫我修文章感激不進!!
06/22 04:57, 17F

06/22 05:01, , 18F
06/22 05:01, 18F

06/22 05:04, , 19F
不會縮網址抱歉!! 證明一下 明天一早回去囉。下禮拜回來
06/22 05:04, 19F

06/22 05:06, , 20F
在跟大家說事情的進展。還有我還有話要說!!
06/22 05:06, 20F

06/22 06:10, , 21F
存證信函是我的老師(現任法官)也很推薦的手段 不過也如原PO
06/22 06:10, 21F

06/22 06:11, , 22F
所述的知識一樣
06/22 06:11, 22F

06/22 06:32, , 23F
訂單出現了
06/22 06:32, 23F

06/22 07:34, , 24F
謝謝,看來我有點誤會之前民法通識老師說的意思了
06/22 07:34, 24F

06/22 07:44, , 25F
事主有消失很久嗎?從PO文到現在不過一天時間,又不是每個人
06/22 07:44, 25F

06/22 07:44, , 26F
都可以每天閒閒沒事當個宅宅一直掛在BBS上
06/22 07:44, 26F

06/22 08:20, , 27F
專業推 漲知識~
06/22 08:20, 27F

06/22 08:47, , 28F
帥喔 原PO有留拍照存證的訂單
06/22 08:47, 28F

06/22 09:31, , 29F
可惜沒有填上預售價格 1/10並不是什麼公定價
06/22 09:31, 29F

06/22 09:32, , 30F
那個MXXX刪文真沒種 好想噓他= =
06/22 09:32, 30F

06/22 09:35, , 31F
而且他一直吵著說證據證據的 真的很煩
06/22 09:35, 31F

06/22 11:46, , 32F
偷推事主同是後藤飯..........
06/22 11:46, 32F

06/22 12:48, , 33F
[推定]->才可以推翻吧?[視為]->可以嗎?
06/22 12:48, 33F

06/22 12:57, , 34F
可以阿 樓上可以自己翻喬律師來看或是駱老師、楊老師的
06/22 12:57, 34F

06/22 12:58, , 35F
有些用詞平常使用是會一般的跟法律專有的混用
06/22 12:58, 35F

06/22 12:59, , 36F
就像反證這詞本身有自己意思 但是法官他們都會很直覺說
06/22 12:59, 36F

06/22 12:59, , 37F
用反證去推翻(這邊反證只是單純字面意思說舉出反面的證據
06/22 12:59, 37F

06/22 13:00, , 38F
實在是沒有必要去計較這種用詞......
06/22 13:00, 38F

06/22 13:01, , 39F
震怒 C大的相簿為什麼放我老婆的照片><!!
06/22 13:01, 39F

06/22 13:04, , 40F
我想樓樓樓上 應該是誤會我在這邊用推翻的意思
06/22 13:04, 40F
[部份違規或廣告推文已被系統自動刪除]
文章代碼(AID): #1AFbZfFd (NDS)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15 篇):
文章代碼(AID): #1AFbZfFd (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