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英國立法禁止DOS攻擊

看板NCHU_ILST作者時間19年前 (2006/11/28 22: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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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stkevin.bbs@ptt.cc (羽龍)》之銘言: : ※ 引述《mobilefox (行動狐狸)》之銘言: : : 哈~ 添源你說的沒錯 : : 其實, 我們研究所 懂IPS的意思的人可能並不多. : : 不過, 你提到的狀況都是, 對於DoS DDoS的防禦機制, : : 無論是最古老的防火牆, 後來的IDS, 再後來的IPS 技術上的效力問題 : : 我想討論的法律重點都不是在 "哪種device or system 能否承受住DDoS的攻擊" : : 事實上你我都能了解, 防火牆不是"無法承受", 而是"根本沒有辦法"用來阻絕DoS, : : 除非發生狀況後, MIS根據log 去手動 deny 某個 ip range : : 否則, 防火牆只是policy regulator, 而不是intrusion detection 的概念, : : 兩者的差異點 我想我們都很清楚. : : (ps. 但話雖如此, 個人還是覺得如果cisco router的指令會下, 還是有點基本作用) : : 但我還是覺得用"防火牆" 可能比較容易得到其他人的意見, : : 原因有二, : : 第一, 我用意是要突顯刑法第360條, 只處罰結果犯,而不處罰危險犯的缺失 : : (複習刑法概念) : : 第二, 有幾個法律人知道IPS是什麼東西呢? : : 得到鼎哥的專業法律見解重要, 還是讓他們懂security的基本概念重要呢? : : 同樣的道理, : : 除非是特別針對virus or worm 等等的議題探討, : : 否則, 若同樣只是研究法律的觀念, 我會選擇以"病毒"一語帶過, : : 畢竟, 一定要去釐清 virus? worm? trojan? zombie? .... 的差異並沒有實益 : : 所以,我必須以最概括性的"防火牆"來讓法律人知道我想講什麼東西, : : 大家聽過防火牆, 可是沒人聽過IDS、IPS、port、DMZ.....等等的, : : 否則, 和法律人討論資訊安全的法律問題, 容易失焦~ 會很累~ : : 所以, 還是要回應一下你說的 -->"更不要說會不夠成第360條的構成要件" : : 事實上, 這就是詭異的地方, : : 因為第360條是結果犯, 必須要有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才是完整的符合構成要件, : : 所以, 這就是本法不完備的地方, : : 同樣的犯意, 甲對A公司, 乙對B公司進行Dos DDoS 攻擊, 姑且不論證據部份, : : 若A公司有個盡職的MIS, 沒有造成server 死掉, 則甲不夠成刑法第360條, : : 而B公司MIS 比較差, server 承受不了掛點了, 那乙符合第360條構成要件, : : 甲乙基於同樣的犯意, 相同的不法行為, : : 卻因為被害人A的網管技術比較好, 反而罰不到加害人甲, : : 這並不符合社會正義. : : 所以, 個人對於你的見解的小小回應就是, : : 也許刑法還沒修到抽象危險犯, 所以也許沒有完全瞭解我想表達的意思. : : 防火牆還是IPS哪個有用不重要, 法律方面的疑問才是重點, : : 我也是法律初學者, 以上也只是小弟的膚淺見解, : : 對於原先的疑問, 還是歡迎你給我更多的意見喔~~~~ : 你客氣了拉!! : 不過我想我知道我們的認知差異點了!! : ”結果犯”一詞在於我們的實體生活中,除有犯意外也造成實體犯行 : 但是在資訊的世界也相同嗎? : 以你的例子來說,雖然A公司的SERVER尚未達到完全無法提供服務的狀態, : 但實際卻已造成部分SERVER甚至是防火牆以無法提供完全正常之服務, : 然而第360條所指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小弟認為不可因SERVER尚未完全喪失 : 服務功能,而斷言其未致生損害,因此只要遭受攻擊(只要有證據證明)即可證明 : 該攻擊者已是結果犯,這是小弟的淺見.. : 另外附帶一提,Cisco指令會下仍無法解決資安問題,依你所指應是指ACL指令 : 建議你可以看cisco的操作手冊,你就會瞭解,如有需要小弟可提供你各型號的 : 操作手冊,小弟不才但之前曾參與過竹科一些大廠的建廠網路案,Cisco的設備 : 還摸過一些,供您參考!! 呵呵呵 是ACL指令沒錯 我只是覺得好的網管可以僅透過嚴謹的設定router 可以讓就算發生突發的未知狀況 也可控制在一個損害限度 你對cisco的了解肯定豐富, 有機會希望再跟你請教~~ 另外啊, 我還是覺得 第360條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應該是要有"實體"損害才行, 而非只要遭受攻擊(只要有證據證明)即可 只要遭受攻擊即可成立的話 應該是引用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只要 "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這個有log 證明就好, 但問題是如果一定要非常嚴謹的看法條的話, 它的前提是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然後才是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這部份對於一個無效的 DDoS 攻擊事件來說, 好像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有點問題..... 個人淺見, 你覺得呢? -- ╭──── Origin:<不良牛牧場> bbs.badcow.com.tw (210.200.247.200)─────╮ Welcome to SimFarm BBS -- From : [210.209.162.76] ◣◣◢ ◢◢不良牛免費撥接→電話:40586000→帳號:zoo→密碼:z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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