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關於洪老師事件的一些分享。
您好,這邊想針對第一點"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懲處建議"的部分提出一些意見。
但敝人修讀法律尚未滿兩年,意見或許未臻完備,
倘若各位同學覺得哪邊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謝謝。
至於其他面向的討論,本篇就不多提了,留待其他板友提供意見囉!
那麼,以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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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針對"違反教師倫理",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的懲處建議一事的質疑。
: 其中在
: 98年11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80194269號函
: 有屬教師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戀等),
: 請學校仍應依教師法之精神,循相關機制調查,若委請性平會調查,
: 應經學校性平會同意,調查性平會並應將調查結果還送學校續處,
: 如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者,仍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
: << 結論:依照教育部的釋疑看來,性平會是可以做出懲處建議。 >>
我想這段函示很清楚的是在說:「學校應依教師法之精神,調查教師私德爭議案件」
其中「調查」可以委請性平會來進行,而性平會並應將調查結果送還學校緒處
很顯然的,針對此函示所提的教師私德爭議案件,
性平會只有在經過學校委請的情況下擁有調查權
之後的結果仍要交還給學校認定。
因此,我搞不懂所謂的「懲處建議權」是從哪邊冒出來的……
原PO似乎搞錯該函示的意思,並且不當延伸了。
況且,就算教育部真的有意要讓性平會有懲處權,
但「教師法」畢竟是「法律」,
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本來就無法由“行政機關”教育部說了算。
再者,讓我們看到該函示的最後一段話:
如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者,仍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
首先是前半句,也就是關心這件事的所有人最想知道的部分
「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
讓性平會認定洪師確實有此種情事的證據究竟為何?
司法程序上,最困難的往往都是「事實認定」這個部份,
本案究竟有哪些證據?真的足以認定老師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嗎?
舉證責任又在誰?
是女學生要舉證老師確有不軌、老師應舉證自己的清白,或是性平會得依職權調查?
證據有哪些、從哪來的?
因為這一切都是模糊不清,最近才會有這麼多爭議,
請不要以「性平會一切依程序公正審理」這句話,
甚至以「洪老師敗訴」這些結果,
就告訴我們性平會的決議絕對是合理正確的。
畢竟,就算是嚴縝的司法體系,
都還是可能有誤判、冤獄的情況發生!
再來,讓我們看到後半句話,
依據教師法第14條,學校可以做出怎麼樣的懲處呢?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由此可知,就算真的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情事,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也是要交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性平會頂多可能是負責「查證」的「有關機關」。
總結來說,如果這次性平會真的有做出”不道歉就停聘”的懲處,
(之前似乎有某篇更正說,這次的懲處內容其實並沒有停聘?)
那就真的是越俎代庖了。
以上是我對於性平會職權部分的一些意見,
感謝各位的閱讀!並請不吝賜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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