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 關於洪老師事件的一些分享。

看板NCCU作者 (布萊恩)時間13年前 (2011/04/09 22:54), 編輯推噓29(431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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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同學好,我是現任的性平會學生代表之一,廣電三李彥勳 針對這次洪老師的事件,我以個人所了解以及可說明的範圍做一點小小的分享。 當然以下言論不代表性平會,也請不要過度推論。 參與本事件的過程以及決議,雖為上一屆性平會學生代表任期內的案件, 但也因此我想我是站在較近距離的角度來對這件事情發表一些意見。 我想從這幾天我所歸納網路上的議題做討論,分為下列五點。 1.針對"違反教師倫理",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的懲處建議一事的質疑。 2.針對校方4/7,由秘書處所公告的案件說明內容的質疑。 3.認為性平會的調查,為不公平審議的質疑。 4.蘋果報導的原委。 5.於網路平台(facebook/bbs)聲援洪老師的活動或言論。 【也希望大家抱持著理性以及未有成見的角度閱讀本文】 --- 1.針對"違反教師倫理",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的懲處建議一事的質疑。 雖然不是法律專業,但在請教過幾個法律系的朋友,我做這樣的說明。 參照 國立政治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第五條 本校教師或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 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本校教師或職員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 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本校教職員工生如違前各項規定者,本校應採取適當之處置。 也許有同學認為,即便違反專業倫理,也不該是性平會做出懲處。 所以我查詢 http://www.gender.edu.tw/law/index_law.asp?page=4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法令政策 > 法規命令 > 性平法施行以來函示資料及Q/A --- 1.針對"違反教師倫理",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的懲處建議一事的質疑。 其中在 98年11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80194269號函 有屬教師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戀等), 請學校仍應依教師法之精神,循相關機制調查,若委請性平會調查, 應經學校性平會同意,調查性平會並應將調查結果還送學校續處, 如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者,仍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 << 結論:依照教育部的釋疑看來,性平會是可以做出懲處建議。 >> 教師法第14條 (精簡相關部分)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但可能有同學問 "兩方相互交往,是為兩情所願,何來違反倫理?" --- 1.針對"違反教師倫理",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的懲處建議一事的質疑。 對於違反教師倫理,我分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吳志光 副教授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所發表的文章 http://guidepaper.edu.tw/?menu=1&subject_sn=97 文中所提到的一個段落 (於五、結論處) (前文恕刪) 國家在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準則中,將師生戀納入專業倫理的內涵 ,無論從情、理、法層面來看,都是適當的。亦即教師如與已具有性自主決 定能力的學生因兩情相悅而發生戀情在彼此沒有(或已沒有)師生關係的 情況下,我們應予以祝福;如果彼此有授課或指導等師生關係,為避免影響 學生權益或衍生之性騷擾疑慮、甚或刑法第 228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 猥褻罪之控訴,即應秉持教師專業倫理的自律精神,主動迴避。 至於單純兩情相悅的師生戀,縱無因此所衍生之性騷擾甚或性侵害控訴,但 畢竟有違專業倫理,學校應如何處理,其實是應該與教師團體協商,參考國 外的經驗,於聘約中予以明定之。 你可能想說 "聘約咧 (/‵Д′)/~ ╧╧ " --- 1.針對"違反教師倫理",性平會做出職責以外的懲處建議一事的質疑。 聘約在此-> http://0rz.tw/cs58j 閱讀其 第三條 本校教師負有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擔任導師及出席相關會議等義務, 並恪遵本校教師倫理守則  你可能想說 "倫理守則咧 (/‵Д′)/~ ╧╧ " 守則在此-> http://0rz.tw/cs58j 閱讀其 第五章 人際倫理 一、教師應維持教職員生之和諧關係 (一)與同仁、學生相處,謹守相互尊重原則。 (二)尊重同仁、學生之獨立人格及專業職權。 (三)維護同仁、學生之隱私。 (四)協助解決同仁、學生困難。 (五)參與校園活動,並與同仁、學生維持適當互動與交流。 --- 2.針對校方4/7,由秘書處所公告的案件說明內容的質疑。 原本在4/4號政大首頁所登載的說明內有說,本校不便對外進一步說明。 但,因為網路上以及同學的聲音很多,又對於事情過程的不瞭解。 而,網路上的言論都針對 "未給予老師說明的機會" 以及 "調查程序有問題" 做討論,而我也發現有許多過於偏激的人身攻擊出現,因此向其他委員反應 所以才會有4/7的進一步說明,接下來我想對於說明內容的部分作小說明。 針對調查過程的部分,第三大段會做分享。 為了避免有同學還沒看過兩則說明,下面附上網址 4/4 http://www.nccu.edu.tw/news/detail.php?news_id=2926 4/7 http://www.nccu.edu.tw/news/detail.php?news_id=2932 --- 2.針對校方4/7,由秘書處所公告的案件說明內容的質疑。 有關媒體報導本校洪師乙案,本校說明如下: 一、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洪師乙案,調查重點著重教師是否違反師生倫理 ,以教師權力逾越師生分際造成學生傷害。 我的分享>同第一大段所述,但可能有同學覺得是學生挾怨報復, 但傷害不傷害對被害人來說是很主觀的,而仲裁者本就 是經由兩造的說法與多方的證據來做判斷。 但有同學可能認為仲裁者做出決議時也會帶有部分主觀意識 所以才有其他自力救濟的管道。 這也就跟第二點說明有關 --- 2.針對校方4/7,由秘書處所公告的案件說明內容的質疑。 二、本案調查過程均依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精神辦理,程序審慎嚴謹, 確實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性平會決議後,洪師依法向本校申復、教育 部訴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之後洪師亦以學生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亦遭駁回。(詳附表) 我的分享> 此部分是想針對網路上"沒給老師申訴機會"意見的回覆 但有同學認為這段是拿外面的法官來為性平會的決議背書 我想說的是,在執行申覆、訴願、行政訴訟等過程, 該受理單位都針對性平會的調查以及決議內容做過審視 如果有問題一定會要求政大性平會重新審理。 (此部分的更多補充位於第三大段) --- 2.針對校方4/7,由秘書處所公告的案件說明內容的質疑。 三、依性平會決議,洪師如不履行決議內容,則建請移送教評會研議處理。 我的分享> 此部分是想說明,性平會所做出的是懲處"建議" 對於是否解聘等問題,以及懲處與否都是教評會所通過 然懲處是否通過我並無法說明,但就算今天通過了 若是「拒絕道歉否則解聘」,解聘亦要經過三級三審才通過。 ﹂(系、院、校教評會) 然後有同學眼尖 " 本來是 [移送"校"教評會],學校偷改拉!!! " 人有失神,馬有亂蹄,吃飯哪有不掉米粒,吃燒餅那有不掉芝麻的呢!? 當天真的開會到很晚,學校也在第一時間做修正了,大家包涵一下。 總之,一切的懲處,都會經由合法的程序進行。 --- 2.針對校方4/7,由秘書處所公告的案件說明內容的質疑。 四、上述調查過程中,本校均依性平法善盡保密義務。針對媒體近來之報導 ,並在學校不知情狀況下擅自進入校園拍攝教師上課並刊登肖像,本校 深感不滿。為保護雙方當事人,籲請理性面對,避免造成傷害。 我的分享> 真的很保密,所以別推文或站內信逼問我啊!!! 然後針對蘋果頭版放的照片,確實是偷拍的影像 實在違反職業倫理,學校也有對於此事表達不滿 但今天學校不希望報導繼續被炒作,因此在說明補上 (更多報導相關補充在第四大段) 然後,身為事件第三者的我們,對於多手資料應該好好判斷。 預設立場或偏激的角度都只是對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 --- 3.認為性平會的調查,為不公平審議的質疑。 性平會在各種事件的審理確實都依照組織法規在走,這點我可以保證。 對於認為調查程序有瑕疵同學,與大家分享法規所界定的"重大瑕疵" 參照 教育育部 性平法施行以來函示資料及Q/A http://0rz.tw/VKkiE 編號36 何謂調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一、性平法第32條第2項所規定之調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者,例如: 1. 組織不合法: a. 性平會性別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 b. 調查小組性別或專業人才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 c. 專業人才之資格不符防治準則之規定。 d.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未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2. 違反迴避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3. 調查過程中未給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 程序瑕疵實在是很嚴重的說法,希望大家可以理性使用語句, 造成學校與學生對立實在不是你我都樂見的情況吧? --- 3.認為性平會的調查,為不公平審議的質疑。 另外同學覺得 "調查者與仲裁者具有一定主觀意識" 我認為,要深度的討論這個議題,那範圍實在太大了,所以我從其它角度來說 調查跟仲裁最重要的是客觀性,今天性平會的調查小組都須依照法規 組成三人或五人,其中必須包含調查處理專業素養人才庫↘中的成員 http://www.gender.edu.tw/harassment/index_informsele.asp 題外話。 大家天天在新聞上看到抗議司法不公的畫面,那我想問,到底怎樣才叫公平呢? 我想我們要先來定義公平,但定義實在麻煩,所以我們立法來解決爭議 而執法者也就秉直著依法行政的方式判決,也因此有些罪我們總是覺得判太輕 所以我們常常對著法官抗議司法不公,要就要去跟立法院抗議立法不公才是。 --- 3.認為性平會的調查,為不公平審議的質疑。 我的想法: 基於保密,我也不能說到底調查內容為何,或到底有哪些證據。 但俗話說,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今天性平會在調查過程中 分別訪談當事學生、老師以及雙方所提出證人,共14人次 歸納各方說法,才做出的判定與決議,要說沒證據嗎?我不知道 但要是真的沒證據,要做出這樣的決議,也說不過去吧? 每個人心中都有把尺,有人覺得公平,有人覺得不公平 如果要讓每個人心中的不公平都公平的話,那就不要作判定跟處理好了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身邊的諸多議題吧 (宿舍、選課...etc) --- 4.蘋果報導原委。 看了前面幾段,大家可能要我在幫學校說話,但我只是想平衡現在網路上的資訊 身為政大人,找出問題的癥結點才是最重要的吧? 這次會讓大家氣憤就是蘋果的偏頗報導,嚴重損害老師名譽 當天我看到報紙就把整間店的蘋果都買掉了(雖然影響不大)。 總之,在這大段我要分享兩件事情, 1.蘋果日報報導的原委。 2.身為學生的我們,現在可以做的事情是什麼? 文章快完了,別按END阿 --- 4.蘋果報導原委。 在記者有分成很多線的線上記者,而報導教育相關的教育線記者 在報導相關於政大的新聞,應該都是會知會學校的, 然這次的新聞之所以會曝光,應為提起民事訴訟後的判決書 裡面詳細的刊載出整件案例的內容,且不具保護當事人的力量 才被司法線的記者追著跑,學校接過多次蘋果電話,但並持保密原則所以沒說 但當判決確定後,蘋果就拿著所具備的證據,作出了那樣的報導。 大家仔細看看,很多報導內容都是從判決書節錄的吧? 我想,在洪老師作出提出民事訴訟的決定時,律師應該會告知後續效應吧? 然後如你我都知道的,蘋果就是這樣,你我能做什麼呢? --- 4.蘋果報導原委。 身為學生的我們能做什麼呢? 1.如同學生會長家興在會長週記提到 我們可以串聯並對蘋果提出抗議,即便無法使蘋果道歉也達到抗議效果。 但我想,要蘋果道歉只會對事件再炒作,造成二度傷害, 所以提出抗議,是比較保守的作法, 2.培養自己的媒體素養,對於新聞的報導要有政大人的思考 我們應避免被新聞媒體的偏頗資訊誤導,對老師造成二度傷害 更不要成為錯誤訊息的再傳播者,使傷害越變越大 小小想法與同學分享,也共勉之。 --- 5.於網路平台(facebook/bbs)聲援洪老師的活動或言論。 5-1 誰冤誰清白?? 誠如第四段落所說,我們要對任何事情保有理性判斷 這次在臉書發起的活動,立意雖良善,但實際牽扯的層面實在影響甚大 網路,是一個迅速吸收資訊的平台,也因此,在此臉書活動中 許多對於此事件不了解的第三人,經過活動內容的閱讀, 容易對事情有著先入為主的觀念,然而出現了許多人身攻擊或不客觀認定 在我們都不是當事人的情況下,都不能斷定誰冤誰清白, 然,誰冤誰清白也不是人數多就算的,有證據才是真正的"算數" 所以,若因為大多數人的意見是A,再未聽另一方意見就認為是A,似乎有失理性。 --- 5.於網路平台(facebook/bbs)聲援洪老師的活動或言論。 5-2 變相網路霸凌?? 網路上的言論多為,"洪老師教學優良,不可能做出這種事情" "這女學生處理事情的態度有夠可怕,分手不成要毀掉老師..." 1.我想,老師教學優良跟私生活完全不能拿來相互背書 就如同之前發生的公行系莊老師事件,如果教學優良可以背書一切 那似乎也失去了對於事情的理性思考及就事論事。 2.今天這樣的連署活動,在大多數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容易對於事情有偏頗認知 今天學生還是需要上課的,再大多數同學對於事件只有偏頗認知時, 學生或老師要來學校面對其他同學,多少會影響其心理及生活。 --- 5.於網路平台(facebook/bbs)聲援洪老師的活動或言論。 5-3 呼籲再呼籲 大家冷靜且理性!! 網路平台是很特別的人際互動媒介 一個讚或推噓文,其實就具有很多的代表意,所以大家在網路上發言 都要特別小心,也許不經意的一個小動作,會造成很多很多的影響 也希望大家不要在沒有確定事實前,不要再繼續揣測或轉述任何意見 所謂三人成虎,謠言傳大了,八卦版報了,蘋果又報了,就造成更多傷害 理性且冷靜,保護當事人也保護你自己。 --- 結語 很感謝各位同學或關心此事的朋友閱讀完本文章 (按END看不到這段) 如果有任何意見想交流,歡迎推文或站內信,但請不要有不合法要求 我想我就我可以說明的部分,將之整理為這篇文章,希望有助於大家思考 雖然我們都不知道女學生的說法,但換作是我們自己,面對這樣的事情 我們會有多大膽量站出來說明呢? (師生之間的相對關係還是存在的) 對於法律程序有任何問題,我想上面的一些分享,可以讓大家閱讀思考 這件事情的後續我會會同學生會長家興,一起向學校反應,希望有完整回應 各位晚安 ( ̄▽ ̄#)﹏﹏ 性平會學生委員 廣電三 李彥勳 --- 【本文章不代表性平會之立場與聲明,轉錄文章之前也請獲得原PO同意。】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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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的重點是:1.性平會一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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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有開性平會的人沒有基礎質疑這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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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想問一下,國立政治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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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條,哪一個法條是賦予你們做出教師法第14條的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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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建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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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性平會必須適度公開證據接受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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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質疑不是翻法條就會平息 合法不等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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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關於利用權勢 該生在事發時已經修完洪老師的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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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外系生 之後也沒有洪老師的必修課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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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不告訴大家究竟是怎樣「違反倫理」,要如何讓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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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服這樣的「懲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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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到一堆法條 可惜我太駑鈍實在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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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你的專業!政大性平會果然不簡單,連學生委員都這麼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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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原PO說要理性,但還是無法說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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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我想請問一下,教師倫理守則所謂的「適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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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適當? 能不能給個更具體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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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本就賦予性平會做出懲處建議的權責,是否採納在教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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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知道,除了乳暈和腹部傷痕那樣的很普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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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對外公開,很多人都知道的證據之外,該生到底還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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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一些更具體的,只有真的關係親密到她知別人不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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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既然已經做出這樣的懲處建議,表示他們已經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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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翻了性平法,我好像沒看到哪裡賦予性平會有做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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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法第14條懲處建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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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證明老師確實曾性騷擾她?若沒有,就跟口說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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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太大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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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而這立場當然是對老師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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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引用了"應主動迴避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那麼已提供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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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才發現學生有愛慕之意 那怎麼做才不違反專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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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搬法條來審理,到底有沒有考量現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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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有提供學生工作機會(像TA)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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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都有被控告性騷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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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拿一堆法規來故弄玄虛,倒不如拿確切的證據出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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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避重就輕,不談學生提的證據是否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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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談證據不便公開,保護私隱之類不痛不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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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是真的沒證據,要做出這樣的決議,也說不過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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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原po你這是用結果來反推證據必然充份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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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校方如果真的不滿蘋果作出這樣的報導,為什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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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蘋果道歉?光學生去抗議,有用嗎?抗議的結果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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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導致一篇平衡的報導出現,老師的名譽還是毀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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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1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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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性平會真的還老師一個清白了,蘋果那邊即使不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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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保密 所以被告無法充分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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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自然會平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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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判斷餘地,無論怎麼救濟 救濟機關事實認定還是看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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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算蘋果道歉了,性平會仍然判老師有過失,那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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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把人眼睛蒙住瞎子摸象 又要他把大象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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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不出來大象 就有罪定讞 這位眼睛被矇住的人會服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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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怕的是,若性平會先有預設立場,那證據只是做做樣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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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證據公開或保密也是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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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看不出來哪裡為反教師倫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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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就是「我恨你」MSN 讓一位愛慕老師的粉絲 身心重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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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個MSN訊息是檢舉之後才誘導訊問出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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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中立,字字句句帶有引導性與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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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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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09:25, , 166F
謝謝你這麼用心的整理這些資訊給身為局外但又有心想了解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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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的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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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09:30, , 168F
我認為原po並沒有想要引導或站在某方立場,而只是想針對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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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事件眾人的疑問或言語行為上應審慎的地方提出說明及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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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能夠用理性且中立的觀點來看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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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很客觀只是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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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1:13, , 172F
如果一篇文章它本來就不中立,即使用中立的觀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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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1:16, , 173F
它還是不中立。是作者的觀點不中立,不是讀者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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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2:58, , 174F
自以為中立的護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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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5:20, , 175F
雖然不大懂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但是推原PO超用心及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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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6:48, , 176F
既然不懂來龍去脈請閃開 這裡很危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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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7:37, , 177F
這事件應該要讓所有老師都警惕 這麼薄弱的證據就可以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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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7:37, , 178F
一個人畢生的清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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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8:56, , 179F
重點是:既然無法明證性騷擾屬實,這些法有什麼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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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8:56, , 180F
請再中立一點,蟹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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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22:20, , 181F
就不曉得沒性騷擾那要為了什麼道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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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日再閱。越看越覺得該噓這篇假中立真護航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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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沒有用行為不檢這款 卻是用教學不利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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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01:57, , 184F
寫這篇文章前,多讀點教師法或性平法的文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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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校代想必你一定看到了諸多質疑,既然要促進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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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為何還遲遲不予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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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回應似乎也沒什麼用,畢竟你文後註明非代表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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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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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2:25, , 189F
大家質疑的重點在於:「沒證據就要老師道歉」這件事上;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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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不必做到公開證據給全校評議,但當事人都不知道哪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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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也太莫名;所以替性平會平反的時候,想清楚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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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e7CBqg (NC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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