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NCCU ]
討論串[校園] 關於洪老師事件的一些分享。
共 7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推噓29(43推 14噓 134→)留言19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b571 (布萊恩)時間13年前 (2011/04/09 22:54), 編輯資訊
1
0
7
內容預覽:
---. 各位同學好,我是現任的性平會學生代表之一,廣電三李彥勳. 針對這次洪老師的事件,我以個人所了解以及可說明的範圍做一點小小的分享。. 當然以下言論不代表性平會,也請不要過度推論。. 參與本事件的過程以及決議,雖為上一屆性平會學生代表任期內的案件,. 但也因此我想我是站在較近距離的角度來對這件
(還有8628個字)

推噓7(7推 0噓 11→)留言1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時間13年前 (2011/04/10 02:43), 編輯資訊
1
0
6
內容預覽:
你好,路人舉手發問一個小問題。. 對於這段釋疑,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的主詞,. 確定是學校性平會嗎?@@ 上一句說「還送學校續處」,. 只有說學校,沒有說是學校性平會呀。可能是學校教評會。. 畢竟目前會動用教師法第14條規定的行為不檢,應該是學校教評會。. 還有不管是教評會或教「平」會,這
(還有779個字)

推噓3(3推 0噓 1→)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lfredstre (Alfred)時間13年前 (2011/04/10 10:25),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我直接翻性平法條文出來. 第 35 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看到了那個「應」字了嗎?. 簡單來說,學校不能夠推翻性平會的懲處建議,性平會的建議具有實質的拘束
(還有261個字)

推噓16(16推 0噓 0→)留言1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xd45dark (查理布朗與露西)時間13年前 (2011/04/10 13:58), 編輯資訊
0
0
2
內容預覽:
你好,有些想法想回應一下部分內容。. 就此條文來看,懲處前提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假使」有師生戀,似乎仍不違反這些「倫理」。. 另就洪師案例來說,你應該知道大一國文選修同一課名只能上一學期,「假使. 」洪師與當事者真的有師生戀,在「教師如與已具有性自主決定能力的學生因. 兩情相悅而發生戀
(還有2244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sasin (拋物線)時間13年前 (2011/04/10 15:14), 編輯資訊
0
0
1
內容預覽: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
(還有1036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