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版上有沒有比較懂法律的人,想問一下

看板Monkeys作者 (對抗腦殘媒體)時間19年前 (2005/07/29 00:19),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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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terpark (笑口常開)》之銘言: : 飭回比較沒有這麼嚴重 : 交保 講白話一點 就是 我懷疑你有嫌疑 但是你交一點錢來 擔保你不會 : 烙跑 : 羈押就是 重罪 虞逃 串證 這三種理由 : 加上 重大嫌疑 : 再加上 "如果不予羈押 顯難追訴 審判 執行"(就是羈押必要) : 陳昭穎似乎是因為有串證之虞才羈押 : 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 就是我覺得你有問題 但是又沒有羈押的要件 : 所以先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白話版) : 還有 據報導 陳有改變自己的陳述 跟第一次的警詢筆錄不同 : 這應該到了審判期日(就是真正的開庭) 警方會拿出第一次的警詢筆錄來 : 彈劾陳的第二次陳述沒有證據能力 : 白話版就是 你改變了證詞 而我們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你第一次講的話 : 比較有可以相信的程度 (傳聞證據之例外) 這個地方應該有點問題 據報導一開始應該是以證人的身分傳喚陳昭穎 不過出來的時候卻是列為被告 所以並無法得知到底何時將其由證人身分轉為被告 此時如果警方未盡告知義務時 會違反第95條第2款的緘默告知義務 再拉到第158-2條來看 可能無證據能力 傳聞證據指的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庭以外的陳述 今天陳昭穎是被告 應該就沒有第159條以下的適用 以下是個人感想 小穎也才72年次的 基本上應該是沒遇過這種可怕的狀況 如果警方一開始是用證人身分傳喚的話 由於真實陳述義務的壓迫 再加上沒有律師在旁邊 可能會使他「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到了問完資料後再將他列為被告 嘖嘖 那第一個反應應該就是改變先前說法 那到了檢察官問的時候當然瞬間「翻供」 (其實個人對於先前到底是不是自白都存有疑問) 大致上應該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 : 至於電視上常常說的 檢察官傳訊 分為兩種 : 一種是傳票 : 那是傳你來 如果你這次不來 下次就是開拘票了 : 通常實務上會寫 "不到即拘" : 就是說 你現在不跟我們去檢察官面前 我們就拘提你 : 至於拘票 就是 : 使用強制力來強迫你到檢察官面前 : 這樣應該夠白話了 如果有錯誤 請指正 : ※ 引述《wbat (飛吧)》之銘言: : : 法律這種事情我完全不懂… : : 所以想冒昧的問比較懂法律的… : : "到目前為止,整個簽賭事件進入司法程序了嗎?" : : 如果問題很白痴…請見諒…謝謝!! -- 我不是激進的左派 也不是保守的右派 我是吃波菜的卜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55.102

61.231.67.18 07/29, , 1F
我跟你想的一樣 推一下...
61.231.67.18 07/29, 1F

59.105.134.119 07/29, , 2F
如果這樣,用個粗俗的話,小穎被檢調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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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9.73.212 07/29, , 3F
是的,我也這麼想,所以小穎並非完全無望。只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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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9.73.212 07/29, , 4F
cpbl採取的高道德標準(比司法人員還高),小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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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回來打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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