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版上有沒有比較懂法律的人,想問一下
※ 引述《peterpark (笑口常開)》之銘言:
: 飭回比較沒有這麼嚴重
: 交保 講白話一點 就是 我懷疑你有嫌疑 但是你交一點錢來 擔保你不會
: 烙跑
: 羈押就是 重罪 虞逃 串證 這三種理由
: 加上 重大嫌疑
: 再加上 "如果不予羈押 顯難追訴 審判 執行"(就是羈押必要)
: 陳昭穎似乎是因為有串證之虞才羈押
: 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 就是我覺得你有問題 但是又沒有羈押的要件
: 所以先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白話版)
: 還有 據報導 陳有改變自己的陳述 跟第一次的警詢筆錄不同
: 這應該到了審判期日(就是真正的開庭) 警方會拿出第一次的警詢筆錄來
: 彈劾陳的第二次陳述沒有證據能力
: 白話版就是 你改變了證詞 而我們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你第一次講的話
: 比較有可以相信的程度 (傳聞證據之例外)
這個地方應該有點問題 據報導一開始應該是以證人的身分傳喚陳昭穎
不過出來的時候卻是列為被告 所以並無法得知到底何時將其由證人身分轉為被告
此時如果警方未盡告知義務時 會違反第95條第2款的緘默告知義務
再拉到第158-2條來看 可能無證據能力
傳聞證據指的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庭以外的陳述 今天陳昭穎是被告
應該就沒有第159條以下的適用
以下是個人感想
小穎也才72年次的 基本上應該是沒遇過這種可怕的狀況
如果警方一開始是用證人身分傳喚的話 由於真實陳述義務的壓迫
再加上沒有律師在旁邊 可能會使他「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到了問完資料後再將他列為被告 嘖嘖 那第一個反應應該就是改變先前說法
那到了檢察官問的時候當然瞬間「翻供」
(其實個人對於先前到底是不是自白都存有疑問)
大致上應該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
: 至於電視上常常說的 檢察官傳訊 分為兩種
: 一種是傳票
: 那是傳你來 如果你這次不來 下次就是開拘票了
: 通常實務上會寫 "不到即拘"
: 就是說 你現在不跟我們去檢察官面前 我們就拘提你
: 至於拘票 就是
: 使用強制力來強迫你到檢察官面前
: 這樣應該夠白話了 如果有錯誤 請指正
: ※ 引述《wbat (飛吧)》之銘言:
: : 法律這種事情我完全不懂…
: : 所以想冒昧的問比較懂法律的…
: : "到目前為止,整個簽賭事件進入司法程序了嗎?"
: : 如果問題很白痴…請見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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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激進的左派
也不是保守的右派
我是吃波菜的卜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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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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