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版上有沒有比較懂法律的人,想問一下

看板Monkeys作者 (我不是胖子)時間19年前 (2005/07/28 23:23), 編輯推噓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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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bat (飛吧)》之銘言: : 法律這種事情我完全不懂… : 所以想冒昧的問比較懂法律的… : "到目前為止,整個簽賭事件進入司法程序了嗎?" : 如果問題很白痴…請見諒…謝謝!! 偵查就是司法程序的一環(司法程序: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檢方無論是因為什麼原因知悉有犯罪嫌疑的可能性,就必須開始指揮司法警察(官) 開始偵查;偵察到一定的成熟度了(或是不得已時)就會開始收網,以免前功盡棄。 這時就會開始抓人,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束人民人身自由的方式大略有兩種: 1.逮捕,又分三種 (1)現行犯的逮捕 (2)通緝犯逮捕 (3)為了羈押目的的逮捕 2.拘提,原則上要有檢方或院方開出的拘票,司法警察(官)才可以持拘票前往抓人 至於傳票則沒有強制力,只是"禮貌性"的通知你前去問話,也就是傳喚, 並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拘束自由的範圍,若接到傳票而不前往說明,則通常會遭到拘提, 即所謂的"抗傳即拘"。 到案說明後,依憲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在24小時內訊問完畢,沒有嫌疑的就 必須釋放,有犯罪嫌疑的人但是尚未到"未予羈押難以達成犯罪之訴追者",檢察官 可諭令交保或是限制住居,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脫。 (須注意犯罪嫌疑人不等於被告,被告也不等於有罪。) 若檢方認為不予羈押難以達到犯罪之追訴者。即會在24小時內向該管法院 聲請羈押,若先前是自動到案說明者,會先當庭遭檢方逮捕。即所謂"拘捕前置原則"。 法院會馬上召開羈押庭,由於仍在偵查階段尚未進到審判階段, 所以依照偵查不公開原則,羈押庭是不能旁聽的。 合議庭的處理會有幾種可能: 1.若法院(合議庭)認為有羈押的原因,也有羈押的必要,再符合刑事訴訟法101 之要件者,合議庭會裁定羈押,犯罪嫌疑人立即解送看守所。(羈押間原則為兩個月) 2.若法院認為有羈押的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合議庭會裁定交保或是限制 住居,日後會再傳訊。 3.法院若認為沒有羈押的原因,也沒有羈押的必要,合議庭應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小結1.所以聲請羈押(聲押)與羈押獲准是兩回事,請記者查明事實後再予報導。 小結2.被羈押了不代表有罪,通常雖是檢方已掌握具體事證,但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 的保障,到判決確定前都是被推定無罪的,請不要未審先判。 接著,當偵查工作告一段落時,檢察官有為以下處分的可能性: 1.不起訴(以此案來說,機率較低。) 2.緩起訴 3.起訴 若遭檢方起訴後,即進入審判程序,由法院接手審理案件,雖然我國採三級三審制度, 惟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詐欺及背信之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 也就是說只能上訴於第二審,所以到第二審才會判決確定,有罪無罪必須要到那時才 可以確定。 (聯盟決定只要被羈押即永不錄用,實在是一種很奇怪的決定,這就跟涉及大考舞弊的 大學生一被約談就馬上被學校開除是一樣的不合理!!) 整個程序大致上是這樣,最後附上86年上訴字第5354號判決(時報鷹案,去年宣判) 的判決字號供大家參考。(判決全文請點以下連結)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20&seq=2&nid=33536.00 判決要旨摘錄: ...經查,(一)本件 被告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及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等人於調查 局或部分檢察官偵查中,均供稱有所謂球團球員「打放水球」之情事,檢調亦因 此得以偵辦本案。雖渠等在審判中翻異前詞,其他被告亦否認犯罪,但被告原有 默秘權,檢察官就被告犯罪負有舉證及指出證明方法之義務,自不得僅因被告等 否認犯罪,即謂其犯後態度無悔意。(二)依本案審理經過及卷證所示,部分被 告係肇因於經濟因素,受外界之利誘而萌生犯意,有部分則是受制於黑道威逼及 來自於同儕的壓力。依本案發生之時間點及當時之職棒大環境,聯盟或球團似未 提供足以保護球員安全之護罩,以致少數球員因自制力不夠,進而勾結外力而犯 罪,並綿延至其他球員而牽涉其中,依其情狀,尚非全無可憫之處。(三)本案 因送鑑定以致久懸未能審結,被告等在此期間所受之身心煎熬及面向之不確定感 ,可能較之於入監服刑為甚,鑑於渠等均已離開職棒球團,該等不正行為並為社 會所非難,職棒生命已宣告結束,應無再犯之虞,且目前多有正當職業,經此偵 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警惕自省,本諸「刑期無刑」的理念,均各諭知如主文 所示期間之緩刑,以啟自新。其中被告郭建成、卓琨原因扮演裡外穿針引線之角 色,併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責由觀護人定期觀其後效,以導正偏差之行為 。 法律用語要求字字精確,請各位記者查明事實並查明法律用語再報導,否則 只是混淆視聽,令民眾對媒體產生負面評價! 各位版友也請不要聽信謠言,檢警一定是證據到哪就辦到哪裡,九零年代 已經沒有雷洛那時候的辦案方式了,再者,訊問被告時原則上必須有 辯護人在場,否則所做的筆錄及供詞未必可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修法後已增訂 多種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制度,同時也使檢察官負更嚴格的舉證責任,希望大家在 司法調查未結束前,不要被眾多的資訊來源混淆視聽,重點應該放在聯盟的決定, 應該要求聯盟提出"遭羈押即開除永不錄用"的實質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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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解釋的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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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很詳細~但聯盟從嚴辦理也很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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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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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我那個白痴問題,讓你辛苦了,真不好意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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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一被羈押就開除?完全違反無罪推定,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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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訂得比約束司法人員的還高,況且羈押可能是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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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原因交互影響下決定的,聯盟實在不該斷尾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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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推~ 也推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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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wFX_XU (Monk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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