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版上有沒有比較懂法律的人,想問一下
不好意思...裡面的講法不是很精確
稍做補充一下
羈押的要件是
1.犯嫌重大
2.具備羈押原因
分兩種
2.1一般羈押==>請看101一項各款
2.2預防性羈押 ==>101-1一項各款
3.具備羈押之必要
分兩種
3.1一般==>就是"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執行"
3.2 預防==>加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所謂的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三種..是指羈押的代替方式
(只要談一般羈押就好..這裡不會扯到預防性羈押)
也就是具有上面羈押要件的1跟2兩點..犯嫌重大+101各款
但是沒有第3點
換句話說..
1.2.3通通有..就羈押
只有1.2沒有3..就具責限
其他的通通不能羈押..釋放犯嫌人
※ 引述《peterpark (笑口常開)》之銘言:
: 飭回比較沒有這麼嚴重
: 交保 講白話一點 就是 我懷疑你有嫌疑 但是你交一點錢來 擔保你不會
: 烙跑
: 羈押就是 重罪 虞逃 串證 這三種理由
: 加上 重大嫌疑
: 再加上 "如果不予羈押 顯難追訴 審判 執行"(就是羈押必要)
: 陳昭穎似乎是因為有串證之虞才羈押
: 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 就是我覺得你有問題 但是又沒有羈押的要件
: 所以先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白話版)
: 還有 據報導 陳有改變自己的陳述 跟第一次的警詢筆錄不同
: 這應該到了審判期日(就是真正的開庭) 警方會拿出第一次的警詢筆錄來
: 彈劾陳的第二次陳述沒有證據能力
^^^^^^^^^^^^^^^^^^^^^^^^^^^^^^
這是證明力的問題..不是證據能力的問題
: 白話版就是 你改變了證詞 而我們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你第一次講的話
: 比較有可以相信的程度 (傳聞證據之例外)
: 至於電視上常常說的 檢察官傳訊 分為兩種
: 一種是傳票
: 那是傳你來 如果你這次不來 下次就是開拘票了
: 通常實務上會寫 "不到即拘"
: 就是說 你現在不跟我們去檢察官面前 我們就拘提你
: 至於拘票 就是
: 使用強制力來強迫你到檢察官面前
: 這樣應該夠白話了 如果有錯誤 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44.157
※ 編輯: alomar20 來自: 219.81.144.157 (07/29 00:21)
推
222.250.129.132 07/29, , 1F
222.250.129.132 07/29, 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