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版上有沒有比較懂法律的人,想問一下

看板Monkeys作者 (聽到自由就很high)時間19年前 (2005/07/29 00:0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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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裡面的講法不是很精確 稍做補充一下 羈押的要件是 1.犯嫌重大 2.具備羈押原因 分兩種 2.1一般羈押==>請看101一項各款 2.2預防性羈押 ==>101-1一項各款 3.具備羈押之必要 分兩種 3.1一般==>就是"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執行" 3.2 預防==>加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所謂的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三種..是指羈押的代替方式 (只要談一般羈押就好..這裡不會扯到預防性羈押) 也就是具有上面羈押要件的1跟2兩點..犯嫌重大+101各款 但是沒有第3點 換句話說.. 1.2.3通通有..就羈押 只有1.2沒有3..就具責限 其他的通通不能羈押..釋放犯嫌人 ※ 引述《peterpark (笑口常開)》之銘言: : 飭回比較沒有這麼嚴重 : 交保 講白話一點 就是 我懷疑你有嫌疑 但是你交一點錢來 擔保你不會 : 烙跑 : 羈押就是 重罪 虞逃 串證 這三種理由 : 加上 重大嫌疑 : 再加上 "如果不予羈押 顯難追訴 審判 執行"(就是羈押必要) : 陳昭穎似乎是因為有串證之虞才羈押 : 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 就是我覺得你有問題 但是又沒有羈押的要件 : 所以先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白話版) : 還有 據報導 陳有改變自己的陳述 跟第一次的警詢筆錄不同 : 這應該到了審判期日(就是真正的開庭) 警方會拿出第一次的警詢筆錄來 : 彈劾陳的第二次陳述沒有證據能力 ^^^^^^^^^^^^^^^^^^^^^^^^^^^^^^ 這是證明力的問題..不是證據能力的問題 : 白話版就是 你改變了證詞 而我們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你第一次講的話 : 比較有可以相信的程度 (傳聞證據之例外) : 至於電視上常常說的 檢察官傳訊 分為兩種 : 一種是傳票 : 那是傳你來 如果你這次不來 下次就是開拘票了 : 通常實務上會寫 "不到即拘" : 就是說 你現在不跟我們去檢察官面前 我們就拘提你 : 至於拘票 就是 : 使用強制力來強迫你到檢察官面前 : 這樣應該夠白話了 如果有錯誤 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44.157 ※ 編輯: alomar20 來自: 219.81.144.157 (07/29 00:21)

222.250.129.132 07/29, , 1F
感恩…想不到版上還滿多懂法律的^^
222.250.129.132 07/2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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