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版上有沒有比較懂法律的人,想問一下
共 4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5(5推 0噓 4→)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cdcart (我不是胖子)時間19年前 (2005/07/28 23:23), 編輯資訊
0
0
1
內容預覽:
偵查就是司法程序的一環(司法程序: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檢方無論是因為什麼原因知悉有犯罪嫌疑的可能性,就必須開始指揮司法警察(官). 開始偵查;偵察到一定的成熟度了(或是不得已時)就會開始收網,以免前功盡棄。. 這時就會
(還有1948個字)

推噓11(11推 0噓 2→)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eterpark (笑口常開)時間19年前 (2005/07/28 23:34), 編輯資訊
2
0
0
內容預覽:
飭回比較沒有這麼嚴重. 交保 講白話一點 就是 我懷疑你有嫌疑 但是你交一點錢來 擔保你不會. 烙跑. 羈押就是 重罪 虞逃 串證 這三種理由. 加上 重大嫌疑. 再加上 "如果不予羈押 顯難追訴 審判 執行"(就是羈押必要). 陳昭穎似乎是因為有串證之虞才羈押. 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 就是我覺得你有
(還有219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lomar20 (聽到自由就很high)時間19年前 (2005/07/29 00:01),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不好意思...裡面的講法不是很精確. 稍做補充一下. 羈押的要件是. 1.犯嫌重大. 2.具備羈押原因. 分兩種. 2.1一般羈押==>請看101一項各款. 2.2預防性羈押 ==>101-1一項各款. 3.具備羈押之必要. 分兩種. 3.1一般==>就是"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執行". 3.2 預防
(還有191個字)

推噓2(2推 0噓 3→)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ocky (對抗腦殘媒體)時間19年前 (2005/07/29 00:19),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這個地方應該有點問題 據報導一開始應該是以證人的身分傳喚陳昭穎. 不過出來的時候卻是列為被告 所以並無法得知到底何時將其由證人身分轉為被告. 此時如果警方未盡告知義務時 會違反第95條第2款的緘默告知義務. 再拉到第158-2條來看 可能無證據能力. 傳聞證據指的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庭以外的陳述 今
(還有182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