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簡單說明一下

看板Modchip作者 (從今而後)時間14年前 (2010/01/25 17:17), 編輯推噓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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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cadyii (123456789)》之銘言: : ※ 引述《smallpuma (小山獅)》之銘言: : : 若照a大說法 : : 著作權人 為了保護其權利 要加限制 : : 我們來反面解釋 : : 如果著作權人 為了不保護其權利 所以可以不要加限制 : : 但著作權本身即便不加限制它本身也是受保護的 : 謝謝你的指教 : 首先 我的說法並不是這樣 : 重點是限制施加在哪裡 而不是一個肯定語句 : 其次我不太懂你的反面解釋 : 為什麼著作權人不要保護他的權利? : 著作一完成 著作權就受保護 : 問題是起訴法條80-2是講破解防盜措施 : 這裡應該是要對症下藥 檢討防盜措施的弊病 : 我請教了專業人士 就是依靠法律營生之人 你可以任意想像 : 花了一點時間說明改機 : 或許一開始 會直覺的認為法條有理 : 但是好好的說明WII改機原理後 大家幾乎都給我這個結論 : "起訴可能會被駁回" : 比較直接的理由是 WII本身並不存在"防盜拷措施" : 機器不讓你玩盜版片 再怎麼解釋都和防盜拷措施無緣 : 防盜拷措施是存在於光碟片上 : 即使你對WII施加改機手術 放進WII的正版光碟所具有的防盜拷措施也沒有被破壞 : 進過WII的正版光碟 放到電腦的光碟機裡 不是依然讀不出來嗎? : 所以除非你找的到一條法條是規定 : 禁止透過改機 讓機器讀取非授權軟體 : 否則就不是應該處罰的對象 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 當然凡事都有風險 : 這個案最大的風險是在你有沒有機會教會法官什麼是"改機" : 絕大多數法官可能連WII怎麼開機都不知道 何況是改機 : 在不願意了解的情況下 如果又有成見 那穩死的 : 因為80-2真的看起來有模有樣.. 如果不想看下文,簡單的說就是: 智財局認為,幫不特定多數人放晶片以讀取盜版片是違法的 先說明 智財局函釋沒辦法拘束法院 智著 字第 0940011197-0 號 二、按著作權法 (下稱本法) 第 3 條第 1 項第 18 款規定:「防盜拷 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 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其所稱之防盜拷措 施,必須是積極、有效之措施,始足當之,如該措施客觀上並無效果 者,即非本款所稱之防盜拷措施。另本法第 80 條之 2 第 1、2 項 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 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三、又基於科技中立原則,並非所有可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行為均受本法限 制,有關本法第 80 條之 2 第 2 項之適用,尚須符合以下三款情 形之一,始足當之:1.主要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者。 2.除前款用途外,其商業用途有限者。3.為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 拷措施目的之用而行銷者。 四、改機晶片置入電視遊樂器主機內之改裝行為,如此等改機晶片符合前   述三款情形之一,且該改機晶片係置入電視遊樂器主機賣出予消費者 ,則此種改裝行為為將改機晶片提供予公眾之行為,似不屬本法第 80 條之 2 第 2 項「製造」、「輸入」、「為公眾提供服務」之 行為,而是屬於同條項「提供公眾使用」之行為。 五、將改機晶片置入電視遊樂器,使該電 視遊樂器得以檢查、認證遊戲軟體光碟內之亂數訊息程式,而使該電 視遊樂器主機得以讀取盜版遊戲光碟,則此改機晶片似屬本法第 80 條之 2 第 2 項所稱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或「零件」,則販 賣含有改機晶片之電視遊樂器之行為,同時亦當構成販賣改機晶片之 行為,從而屬本法第 80 條之 2 第 2 項所稱「提供公眾使用」之 行為。惟置入改機晶片之「電視遊樂器主機」之功能並非僅能讀取盜 版遊戲光碟,其本亦可讀取正版遊戲光碟,該電視遊樂器主機本身非 屬一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僅改機晶片本身始屬規避防盜拷措施之 器材或零件。 另外: 智財局 智著 字第 09800057550 號 要 旨:將改機晶片置入不特定人所有之電視遊樂器之改裝行為,此種改裝行為是 將改機晶片提供公眾使用之行為;而將經改裝完成之電視遊戲機售予不特 定人之行為,構成販賣改機晶片之行為,此種販賣改機晶片之行為亦屬於 提供公眾使用之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73.186 ※ 編輯: rahim03 來自: 61.224.173.186 (01/25 17:17)

01/25 17:19, , 1F
只能說你辛苦了 只是跟戰A認真的話 還不如快樂玩GAME
01/25 17:19, 1F

01/25 17:24, , 2F
雖說函釋沒辦法拘束法院 可是搞不好能做為裁判依據
01/25 17:24, 2F

01/25 17:25, , 3F
感謝RA大 看來這爭議可告一段落了
01/25 17:25, 3F

01/25 17:25, , 4F
我覺得既然著作權法第三條有解釋防盜拷措施 照其文義
01/25 17:25, 4F

01/25 17:26, , 5F
改機恐怕是很容易解釋進去的 不可能忽略第三條不看
01/25 17:26, 5F
※ 編輯: rahim03 來自: 61.224.173.186 (01/25 17:28)

01/25 17:28, , 6F
當初立法者把法訂的較無彈性 這是立法技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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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17:31, , 7F
這函讓我想到 用外接式硬碟裝遊戲或是用ISO檔
01/25 17:31, 7F

01/25 17:32, , 8F
是否也算是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
01/25 17:32, 8F

01/25 17:39, , 9F
那就剩來源問題吧
01/25 17:39, 9F
※ 編輯: rahim03 來自: 61.224.173.186 (01/25 17:41)

07/30 16:15, , 10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www.94istudy.com
07/30 16:15, 10F
文章代碼(AID): #1BNM6OPX (Modc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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