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只有我覺得1111活動已經變調了嗎

看板MobileComm作者 (神采飛揚)時間5年前 (2018/11/12 14:07), 5年前編輯推噓17(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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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ihatanofan (三上悠亞最高!!!!)》之銘言: : 我覺得你的心態比較好笑 : 1111當初的理由就是被炒作出來的 : 跟情人節 中秋節一樣都是被炒作出來的 : 你要跟我談JS之前請先告訴我 : 1111關單身節何事? : 掛JS腳本在很久以前就行之有年 : 搶東西本身就是流氓的行為 : 因為就是叫你「搶」 : 你看那些中元普渡之後搶水果的台灣人 : 有誰會在乎你是站在供桌上還是趴在供桌上 : 今天除非你是電信或是網購業者的工程師 : 一堆人暗黑python搞到你被上司罵 : 不然我覺得你根本沒有說服力 這就是沒有羞恥心且無知的表現了。 光是這一條: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而且這一條並不是告訴乃論。 這幾天板上用暗黑方法做的: 1. 改網頁申辦已關閉的方案 2. 利用程式防止被踢出 3. 用網頁改號碼 4. 甚至還有一開始意圖繞過驗證碼的 以第一點而言,業者關閉代表不接受申請,你用程式繞過正常程序(已關閉申請卻申請) ,那就是赤裸的犯罪了。 利用程式防止被踢出,那便是排擠其他依照正常程序申請的使用者的權益,損害他人這 一條弄下去你也逃不掉。 繞過驗證碼這個,之前在網路上賣演唱會的搶票程式也有被移送法辦的。 台鐵搶票程式之前也有被起訴的。 這四項,依照正當程序,一般人類的正常做法,都是不會達成的。 光這個特點就能弄你。 就只是廠商要不要而已。 廠商沒弄你就是運氣,真要弄你也逃不掉,有必要冒風險 ? 然後,只是個方案,真的沒必要把格調弄得那麼低。 富豪家門戶洞開,不代表你能夠進去偷。 特別是人家鎖上門,你還鑽地洞進去偷。 偷了就算了,還上來大聲嚷嚷,笑罵那些不跟進的人是白癡,那我就看不懂了。 -- 願你走出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1.50.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542002863.A.2C1.html

11/12 14:11, 5年前 , 1F
真假有這麼嚴重嗎(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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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妨礙電腦使用罪那章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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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下載BT電影的人也覺得真的這麼嚴重嗎,然後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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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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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台星背鍋,花點錢找些龜來背,又能省廣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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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告也只有3能告 其他都拿不出證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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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 1 板上好像也有一波跟上的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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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這章是告訴乃論 要不要告是公司企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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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很嚴重阿!但在台灣...看CIH病毒作者輕放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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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在版上XD不是刪了就沒了還有省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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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4:19, 5年前 , 10F
人家都沒要吉,舉著大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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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4:24, 5年前 , 11F
1其實申辦的網頁開著 名額過還是可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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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的構成要件是「電腦程式」,如果像台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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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只是單純繞過驗證碼,或是以網址繞過踢人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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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可能不符本條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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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easerman (61.221.50.94), 11/12/2018 14:35:12

11/12 14:48, 5年前 , 15F
告了,LM還需要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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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4:52, 5年前 , 16F
1 如果有人檢舉加上正義感爆棚的公務員,那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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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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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4:54, 5年前 , 18F
文章發出來,內容就不是自己可以刪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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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啦 我可以說是申辦到一半去上個大號再回來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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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叫你們不關後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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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5:04, 5年前 , 21F
搶票是拿去盈利好嗎 你看過自己搶一張就被抓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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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5:07, 5年前 , 22F
現在大學沒教資訊倫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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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5:11, 5年前 , 23F
推法律常識,不過真的還是看公司告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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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5:12, 5年前 , 24F
這無關廠商生意.他人營利,法律就寫在那要不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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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5:12, 5年前 , 25F
"本章之罪"要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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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5:13, 5年前 , 26F
告了再把沒辦法申辦的錯都怪到做bot的人身上,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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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5:13, 5年前 , 27F
哪裡會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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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5:16, 5年前 , 28F
"本章之罪"要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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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5:19, 5年前 , 29F
還有文章一發出來,刪文沒有用。還有千千萬萬個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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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5:19, 5年前 , 30F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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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5:48, 5年前 , 31F
鑽漏洞還沾沾自喜,台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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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5:51, 5年前 , 32F
必須先成立本章~妨害電腦使用罪,還要「致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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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消費者而言,申辦不到、消費不到並非損害,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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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涉公益;就商家而言,必須具體提出損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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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04, 5年前 , 35F
我也覺得用正當方式沒搶到就算了 沒省到又不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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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04, 5年前 , 36F
但對某些人而言沒有最省 好像真的非常痛苦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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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23, 5年前 , 37F
損害到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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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29, 5年前 , 38F
損害到乖乖排隊搶到的人自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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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7:07, 5年前 , 39F
蠻好笑的 應該告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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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7:12, 5年前 , 40F
重點是這裡不是法外治地,亂搞又太高調通常會不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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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9:12, 5年前 , 41F
某vi在它板非常高調呢,搶券腳本始作俑者,一堆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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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9:12, 5年前 , 42F
人沒搶到去粉專下面罵,害廠商不得不改規則又加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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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9:12, 5年前 , 43F
金券數量,沒被廠商追究算運氣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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