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媽媽被洗腦買了不需要的平板及合約消失
原PO的說法大致上沒有什麼問題 再補充一點東西
也請大家不吝賜教
: : 第11-1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 :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
: : 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
: : 、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
: 簡單來說,定型化契約本來就有他的合約時效
: 在審閱期內消費者可以主張它無效
: 所以台灣大哥大無條件必須取消這合約,這點是大家的權力請注意
依照這個條文 消費者要主張這個權利 必須透過 確認契約無效 進行主張
依照舉證責任分配的[規範說]
必須對 : 系爭約款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 進行舉證 (其他無爭執的要件不贅述)
在雙方都沒錄音的情況下 要如何證明業者沒有給予合理審閱期間
會涉及委任律師的辯護能力 但並非一經主張即可使契約歸於無效的形成權
:
: : 資費說前6個月699,後18個月499,但看影片的服務6個月後要退租,
: 這部份就分成兩個狀況,第一個是服務人員是用什麼樣的方式解釋這段?
: 第二個是,合約是否有清楚標示並告知相關細節
: 依照消保法第十三條以及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內容結論:
: 企業經營者必須將定型化契約中有關消費者權益重大之條款,以粗體字或其他顏色加以標
: 明,特別提請消費者加以注意,否則該條款將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 : 合約大致上是沒錯的,但我媽老花眼,7吋平板字小到她連戴眼鏡看都有問題,
: : 影片服務對她而言更是沒有辦法用到,因為根本不會操作,
: : 而服務人員也沒說約到期後會改成一個月950,我媽說不知道有這回事,
:
: 這部份已經違反上述條例
: 該合約已經構成無效條件
: 你媽如果是因為不知道這點對方未標示未告知而簽了約
: 不管前面對方如何說得天花亂墜
: 合約上只要沒有清楚標示,包含螢光筆上色、口頭敘述清楚
: 光是這點就構成合約無效
這部分涉及舉證的問題(1.是否消費者權益重大事項 2.有無特別提請消費者加以注意)
未經法院確認無效前契約仍屬有效
: 如果對方刻意隱藏、誤導合約內容誘使你媽簽約(甚至是文串中的阿公)
: 依照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其具體方式
: 亦有其中一種情形:
: 「締約詐欺」,即被告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自訴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
: 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其行為方式均屬作為犯,而詐欺成
: 立與否之判斷,也著重在被告取得物品之過程中,有無實施該當於詐騙行為之積極作為。
: 那就構成了締約詐欺的嫌疑,不過在沒有錄音的情況下無法具體舉證的話
: 可能會很難去告這一部分
這部分混淆了民法與刑法
締約詐欺是刑法的問題,法律效果是被告負有刑責,但契約不會變無效,
仍須透過民事庭確認契約是否有效
至於錄音的法律效果 一樣要區分刑事和民事加以觀察
(一)刑事因為有國家權力的介入 對於私人不法取證要如何評價一直都有爭執
1.前提是必須是不法取證,雙方當事人的對話經一方錄音,參考[虛偽朋友理論]
當事人既已無隱私權可以主張,該錄音自不具不法性,實務有採此見解(也有相反意見)
2.縱使是私人不法取證,實務近例也有認為可以做為本案證據(當然也有反對意見)
(二)至於民事的不法取證問題 簡單帶一下實務見解
參考資料http://ja.lawbank.com.tw/pdf2/1013-1030.pdf 頁1026
我國實務上,基本上乃採比較衡量說之觀點。衡量違法性之程度、
證據價值及訴訟之個案性質,以及收集證據所使用方法之違法性,以決定該證據是否具備
證據能力。 也不是絕對的排除或不排除
結論:
雖然法律賦予消費者很多權利 但絕非用講的就可以使權利實現
很多時候都要透過訴訟或調解 今天原原PO可以順利解約,或許可以說業者心虛或
是他們不想得罪顧客. 如果業者拒絕解約 原原PO勢必要對此爭執.
(我就有遇過類似的案子 健身中心的合約)
又要支出多餘的時間 心力 費用 最後只得到解約的結果
所以合約這種東西還是想清楚再簽比較好 貨比三家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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