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媽媽被洗腦買了不需要的平板及合約消失
原文部份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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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早我跟我媽到台哥大特約門市,把約無條件退成功了,
: 我是說在12個小時內簽合約不給退約,並不合理,平板幾乎我們都沒碰,
: 我口氣堅定的說我媽不懂平板,不合她使用,有很多理由(下述),但沒有拍桌就是了
依照消保法
: 第11-1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
: 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
: 、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簡單來說,定型化契約本來就有他的合約時效
在審閱期內消費者可以主張它無效
所以台灣大哥大無條件必須取消這合約,這點是大家的權力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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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在文章中並沒有說到台哥大是詐欺,我也只是說我媽被洗腦,
: 就像有些板友講的,門市人員也不是詐欺,頂多只是話術上的擾亂,
: 讓我媽無從判斷3G平板使用資費內容,究竟是否合她使用,
: 就簽約的方面而言,確實我媽得負一半責任,
: 但昨天或許太匆忙,忘了說我媽根本就是3C白痴,
: 當然有人會說這個跟簽約是兩回事,但我是理由就是,
這方面我不予置評,你媽怎麼樣也不關我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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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費說前6個月699,後18個月499,但看影片的服務6個月後要退租,
這部份就分成兩個狀況,第一個是服務人員是用什麼樣的方式解釋這段?
第二個是,合約是否有清楚標示並告知相關細節
依照消保法第十三條以及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內容結論:
企業經營者必須將定型化契約中有關消費者權益重大之條款,以粗體字或其他顏色加以標
明,特別提請消費者加以注意,否則該條款將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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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約大致上是沒錯的,但我媽老花眼,7吋平板字小到她連戴眼鏡看都有問題,
: 影片服務對她而言更是沒有辦法用到,因為根本不會操作,
: 而服務人員也沒說約到期後會改成一個月950,我媽說不知道有這回事,
這部份已經違反上述條例
該合約已經構成無效條件
你媽如果是因為不知道這點對方未標示未告知而簽了約
不管前面對方如何說得天花亂墜
合約上只要沒有清楚標示,包含螢光筆上色、口頭敘述清楚
光是這點就構成合約無效
如果對方刻意隱藏、誤導合約內容誘使你媽簽約(甚至是文串中的阿公)
依照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其具體方式
亦有其中一種情形:
「締約詐欺」,即被告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自訴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
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其行為方式均屬作為犯,而詐欺成
立與否之判斷,也著重在被告取得物品之過程中,有無實施該當於詐騙行為之積極作為。
那就構成了締約詐欺的嫌疑,不過在沒有錄音的情況下無法具體舉證的話
可能會很難去告這一部分
雖然台灣大哥大現在直營門市據稱都有錄音就是了
(但會不會有國防布我就不知道了
: 今天我必須要承認簽約的我媽必須要負一半責任,
: 但是門市服務人員難道不能針對她的需求去作商品的銷售嗎?
: 而不是反過來拿商品來灌輸她有這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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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對不對的問題,是合約根本無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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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些幫店家的說的一副很理直氣壯的樣子,
而且好像都是在怪媽媽的錯完全看不下去所以跑出來回這篇文
有啥業務需求無可厚非
但如果你自己沒盡到告知義務,怪消費者囉?
你有業務壓力你也要盡到你該盡的責任啊
剩下關我屁事,自己要選那行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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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
阿如果他(業務員)都盡到所有告知義務了
也沒有誤導隱藏合約細節
那就根本是你爸媽的問題囉
都聽清楚也看清楚合約細節了,還簽下去的話;
怪業務員囉?
自己聽清楚看清楚了還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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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也遇過刻意誤導隱藏或是簽約時未盡告知義務的
我不知道你們是哪種CASE
但基本上現在直營店幾乎都會做到合約告知義務
最後簽約時會上色標籤跟你確認
但我也遇過完全沒有的,所以你們就自己判斷對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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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9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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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記強調一個重點,
簡單來說:
『不要以為你簽了約那個約就是有效的,很多情況下簽約都是無效的。』
無效的合約簽署是根本連違約金都不用付的,不要聽業者那邊唬爛。
※ 編輯: r51303 來自: 218.161.99.170 (11/08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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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份的判定蠻複雜的耶!
如果單純就刑法來看追朔期是二十年
如果是民法的話
還要考慮到很多問題
理論上應該是一年內
但具體細節還必須看各種罪證呈現的細節
建議找法律專業人士詢問 我只是對法律有興趣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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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份要看錄音的利用方式跟關係
如果單純是錄自己與他人的錄音
用於保障個人權利的話是有效的
如果是錄其它人的音
簡單來說是你錄了其它人的對話
就會犯竊錄罪
比如你為了幫你老媽蒐證
在她身上裝了竊錄設備
那此方式取得的錄音就是非法的
但如果是本人持有並且自己使用錄音設備
在為保障個人權利的情況下錄音
這個錄音就是有效的
實務是以刑法窺視竊聽竊錄罪(315及315之1),要件必須是「無故」,
以及「他人談話」,所以若是錄自己與他人的對話,不會成立本條之罪。
※ 編輯: r51303 來自: 218.161.99.170 (11/08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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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是其中一個就違法囉 我在念大學
譬如,老婆為蒐集老公出軌的證據,偷偷在老公的汽車上加裝竊錄設備,
據此取得的錄音帶即非合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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