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哈拉] 洪仲丘案 檢察官接手於法有據
當軍方唯一的真,是「假」
此時,軍法體系已讓人無法相信。
洪案所涉層面很廣
可能涉嫌的法律條文也不只限於陸海空軍刑法
如:禁閉室錄影畫面已經不見
這是涉嫌了普通刑法第165條之湮滅隱匿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軍人在非戰時有觸犯普通刑法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1.軍人犯軍法:屬軍事審判權
2.軍人犯非軍法或非軍人犯刑事罪(包括軍法):屬普通法院的審判權。
普通司法檢察調查體系應該有介入調查的空間。
洪案所涉不僅僅是洪一人的生命
更暴露出國軍管理上嚴重的缺失與腐敗
如果不藉著這個案子徹底改革國軍
國軍不可能有戰鬥力,變成是嚴重浪費國家預算的單位
(依國防部報告指出,國防預算占中央政府總預算快20%,這是非常高的數字)
政府應該要積極一點找尋任何可以讓普通司法檢察調查體系介入的觀點及空間。
※ 引述《Anjou (小潔我愛妳)》之銘言: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718/242894.htm
: 吳景欽
: 役男洪仲丘遭關禁閉致死案,引起社會譁然,軍事檢察官雖陸續向軍事法院聲押相關人等
: ,惟由於軍隊的封閉性本質,總難讓人信服。故家屬即要求,應將本案交由地檢署為偵查
: ,只是如此的請求,必然會被以法無所據而遭拒絕,惟果真如此?
: 此次事件,乃是由軍士官階層的幹部,藉由現行弊病叢生的軍事懲罰制度,而以異常有效
: 率的速度,將快退伍的役男洪仲丘關禁閉,既罔顧其身體狀況,更無視於法定程序,恣意
: 妄為簡直已至無法無天的地步。而這些造成洪仲丘死亡的軍士官,即會涉及陸海空軍刑法
: 第44條第1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的長官凌虐部屬致死之重罪。只是此等犯罪,乃由多數
: 人藉由上命下從的體系及制度缺陷所造成,致屬一種典型的集體與結構性犯罪,而易出現
: 相互卸責的情況。也因此,若將相關人等的責任為相互切割,必陷入人人有分,卻也無人
: 該為死亡負責的荒謬情境。
: 雖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若為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即須依據軍
: 事審判法為追訴與審判,故洪仲丘致死案,自須由軍事檢察官為偵查與起訴。只是依據軍
: 事審判法第50條第3項,軍事檢察署乃隸屬於國防部之下,軍事檢察官是否能擺脫軍隊所
: 強調的服從義務,而來獨立行使職權,一向備受質疑。尤其以目前軍檢對542副旅長的聲
: 押罪名,竟是以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法定刑最高只為一年的對部屬施以法定懲罰
: 以外的輕罪來看,彷彿洪仲丘之死,是天災而非人禍所造成,致讓人對軍事檢察官的獨立
: 性,感到相當的懷疑。
: 而在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裡,既已明確指出,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並無專屬審判
: 之權限,致仍應受最高法院所管轄,目前的軍事審判法亦為如此之規定。依此而論,在檢
: 察權的行使亦屬於司法權之一環下,則軍事檢察官僅在行政上隸屬於國防部,但就刑事案
: 件的訴追,仍應受最高檢察署的指揮監督。所以,基於檢察一體之精神,檢察總長將洪仲
: 丘案移轉給地檢署為偵辦,不僅於法有據,更可免於軍隊官官相護的指摘。
: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 原文網址: 洪仲丘案 檢察官接手於法有據 | ETtoday論壇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718/242894.htm#ixzz2ZTlOfy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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