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哈拉] 洪仲丘案 檢察官接手於法有據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小潔我愛妳)時間11年前 (2013/07/19 17:07),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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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一下我目前整理瞭解的~~請相關專業補充 1. 憲法有規定非軍人不受軍法審判 反過來就有兩點 >>>>軍人要受軍法審判 軍民分家 >>>>軍人不只受到軍法審判 同樣受到普通法庭審判約束 2. 過去軍法的維護目的是" 統帥權 " 但是司法的維護目的是" 人民不受迫害的權力 " >>>>也就是說軍法的存在目的並不是為了找出真相 而是一切都為了" 統帥 "權力服務 3. 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 A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區分平 時與戰時予以規範。 B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使軍事機關完全掌理 具司法性質之軍事審判,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C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有判決核可權及覆議權;第 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軍事審判庭之組成須簽請軍事長官核定,使行政權介入軍事審判 權之行使;及其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 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原來軍法為了維護統帥權是" 違憲 "的 必須要回歸司法體制 只是普通司法體制下的" 特殊 "狀態 依然要被普通司法體制約束 PS. 這段自己想的 甚至於軍檢或是軍法單位都只是" 行政 "單位, 是屬於行政院國防部下面的 是沒有具備司法權的單位 必須要讓軍檢回歸到司法體系裡面 否則是違憲的 說真的 檢察官可以主動介入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79.64

07/19 17:12, , 1F
贊成.現在我們的訴求應該不是要求「軍方引入」第三者進入
07/19 17:12, 1F

07/19 17:12, , 2F
而是應該要求檢查署主動介入
07/19 17:12, 2F

07/19 17:49, , 3F
【大推 釋字436】【這就是 "第3方" 可介入調查之依據】
07/19 17:49, 3F

07/19 18:27, , 4F
那就建議洪仲丘家的律師直接跟台中地檢署提告吧
07/19 18:27, 4F

07/19 19:28, , 5F
可移駕憲兵版4424篇 看小弟寫過的分析
07/19 19:28,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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