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哈拉] 洪仲丘案 檢察官接手於法有據
我說一下我目前整理瞭解的~~請相關專業補充
1. 憲法有規定非軍人不受軍法審判
反過來就有兩點
>>>>軍人要受軍法審判 軍民分家
>>>>軍人不只受到軍法審判 同樣受到普通法庭審判約束
2. 過去軍法的維護目的是" 統帥權 "
但是司法的維護目的是" 人民不受迫害的權力 "
>>>>也就是說軍法的存在目的並不是為了找出真相 而是一切都為了" 統帥 "權力服務
3. 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
A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區分平
時與戰時予以規範。
B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使軍事機關完全掌理
具司法性質之軍事審判,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C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有判決核可權及覆議權;第
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軍事審判庭之組成須簽請軍事長官核定,使行政權介入軍事審判
權之行使;及其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
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原來軍法為了維護統帥權是" 違憲 "的 必須要回歸司法體制
只是普通司法體制下的" 特殊 "狀態 依然要被普通司法體制約束
PS. 這段自己想的
甚至於軍檢或是軍法單位都只是" 行政 "單位, 是屬於行政院國防部下面的
是沒有具備司法權的單位
必須要讓軍檢回歸到司法體系裡面 否則是違憲的
說真的
檢察官可以主動介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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