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拉] 洪仲丘案 檢察官接手於法有據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小潔我愛妳)時間11年前 (2013/07/19 16:42), 編輯推噓15(1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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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718/242894.htm 吳景欽 役男洪仲丘遭關禁閉致死案,引起社會譁然,軍事檢察官雖陸續向軍事法院聲押相關人等 ,惟由於軍隊的封閉性本質,總難讓人信服。故家屬即要求,應將本案交由地檢署為偵查 ,只是如此的請求,必然會被以法無所據而遭拒絕,惟果真如此? 此次事件,乃是由軍士官階層的幹部,藉由現行弊病叢生的軍事懲罰制度,而以異常有效 率的速度,將快退伍的役男洪仲丘關禁閉,既罔顧其身體狀況,更無視於法定程序,恣意 妄為簡直已至無法無天的地步。而這些造成洪仲丘死亡的軍士官,即會涉及陸海空軍刑法 第44條第1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的長官凌虐部屬致死之重罪。只是此等犯罪,乃由多數 人藉由上命下從的體系及制度缺陷所造成,致屬一種典型的集體與結構性犯罪,而易出現 相互卸責的情況。也因此,若將相關人等的責任為相互切割,必陷入人人有分,卻也無人 該為死亡負責的荒謬情境。 雖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若為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即須依據軍 事審判法為追訴與審判,故洪仲丘致死案,自須由軍事檢察官為偵查與起訴。只是依據軍 事審判法第50條第3項,軍事檢察署乃隸屬於國防部之下,軍事檢察官是否能擺脫軍隊所 強調的服從義務,而來獨立行使職權,一向備受質疑。尤其以目前軍檢對542副旅長的聲 押罪名,竟是以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法定刑最高只為一年的對部屬施以法定懲罰 以外的輕罪來看,彷彿洪仲丘之死,是天災而非人禍所造成,致讓人對軍事檢察官的獨立 性,感到相當的懷疑。 而在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裡,既已明確指出,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並無專屬審判 之權限,致仍應受最高法院所管轄,目前的軍事審判法亦為如此之規定。依此而論,在檢 察權的行使亦屬於司法權之一環下,則軍事檢察官僅在行政上隸屬於國防部,但就刑事案 件的訴追,仍應受最高檢察署的指揮監督。所以,基於檢察一體之精神,檢察總長將洪仲 丘案移轉給地檢署為偵辦,不僅於法有據,更可免於軍隊官官相護的指摘。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原文網址: 洪仲丘案 檢察官接手於法有據 | ETtoday論壇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718/242894.htm#ixzz2ZTlOfy6E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7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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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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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劇屁用喔~~ 那個 ..恩...(掛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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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喂喂 收訊不好喔 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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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根本無須軍檢同意。檢察總長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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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是說檢察官要審判權不想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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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有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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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不需要軍檢同意阿,你們以後軍人酒駕被抓就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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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警察幫你們搓掉,不給第三方介入,說得你們多神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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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侵犯一樣,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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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總掌快介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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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6:51, , 11F
意思是檢察總長可以直接介入不用理會軍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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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講結論就是說,軍人也應該受到一般司法檢察機關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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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九條說人民不受軍法審判,沒說軍人只能受軍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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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6:55, , 14F
就看到底要不要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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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檢:朕不給的,你不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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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幫轉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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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洪家直接向警局報案(謀殺),警局是否得受理緝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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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蠻重要的有人可以幫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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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上面的不表態我想他們也不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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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軍人本身就是"多"受軍法的管制.其它與一般人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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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印象中是這樣.尤其是有刑事案件發生.司法本身就可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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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調查.無與理會軍檢的立場同意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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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 釋字436】【這就是 "第3方" 可介入調查之依據】
07/19 17:47, 23F

07/19 17:54, , 24F
基本上軍方巴庫最大,沒有大人講話,誰敢主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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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8:56, ,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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