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A國軍罐頭送親友 中校貪污起訴

看板Military作者 (Lockel)時間9月前 (2023/08/20 02:21), 9月前編輯推噓20(288890)
留言926則, 21人參與, 9月前最新討論串2/4 (看更多)
原文恕刪。 澎湖上士洩密案最後之所以用違背職務收賄罪(貪污治罪條例)判決,而不是適用洩露國 防機密罪(軍刑法、國安法),並不是因為洩密罪罰不到,也不是因為洩密罪太輕,而是 因為違背職務收賄罪真的太重了…。 先討論洩密罪(軍刑法、國安法)罰不罰得到澎湖謝姓士官。澎湖洩密案的特殊之處,在 於他不是把情報交給中國代理人,而是賣給台灣人開設的地下錢莊。原po似乎認為這樣子 ,國安法就管不著,產生法律漏洞。 單就國安法來看,確實如此,國安法第2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 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為下列行為: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 或電磁紀錄。」 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13條第1項:「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 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 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 算。」 乍看之下,本罪洩密的對象必須是「中港澳」或其「實質控制的組織」或其「派遣之人」 (下稱中共代理人),國安法才會加以處罰。澎湖上士交付機密的對象,只是台灣錢莊而 不是中港澳,如果也不能證明台灣錢莊是中共代理人,即不適用國安法規定。看似存在立 法漏洞。 這裡不免要吐槽一下國安法的條文,依照本法修正理由,所謂中共「實質控制的組織」是 參考公司法母子公司間「(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子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定 義(公司法第369條之2)。參照我國法院對公司法的解釋,通常是以母公司是否指派過半 董事至子公司董事會作為判準。但公司法與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本就不同,前者是為保護公 司股東及債權人而對多數股東權加諸限制、同時兼顧集團企業整體利益所為之規範,後者 是出於保護國家機密之考量。國安法修法「照抄」公司法的條文,究竟是出於實際需求, 或者只是立法技術不佳,修法過程中未見任何相關的討論。難道中共政府指派1/3、2/5董 事席次的公司,就不是中共代理人了嗎?何況中共作為以黨領政的人治國家,其對企業的 影響力,豈止受限於是否指派席次進入董事會而以? 無論如何,如不能證明台灣錢莊是「中共代理人」,澎湖蔡姓上士都不成立本條犯罪。這 是否意味我國法對於本案缺乏因應之道?並不盡然。國安法是針對「所有人」的規範,對 於軍人,還有更嚴厲的軍刑法在守株待兔。 軍刑法第 20條第1項規定:「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 、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本條並沒有限制你洩密的對象,只要你洩密,不管洩給誰,是即便只是洩 漏給路邊大媽,都必須面臨有期徒刑三到十年的刑責。洩漏給路邊大媽,得關三到十年, 加上褫奪公權、沒收犯罪利得、開除軍籍等處分,不算輕了。 軍刑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依照本條規定,洩密對象如果是「敵人」,更會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何謂「敵人」?依照同法第10條規定,指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這裡 有板友質疑,本條的「敵人」,並不包括中共,因為中共和我國並未處於交戰狀態,從而 洩密給中共,不能依照20條第2項交付機密於敵人罪處罰,又是一個法規漏洞。我國法院 對於「敵人」的解釋寥寥無幾,比較有代表性的是高等法院 高分院 103 年度軍上重更( 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依照該號判決,中共長年與我國處於武力對峙狀態,確實是軍刑 法所稱的敵人「無疑」。版友所謂「軍刑法所稱的敵人不包中共,存在法律漏洞」的說法 ,似乎是種誤解。 不過討論敵人的定義,在澎湖上士洩密案並沒有多大意義,因為他不是洩密給中共,而是 洩密給台灣的地下錢莊,毫無疑義不是第20條第2項的敵人,因此只能論以第20條1項的洩 密罪(有期徒刑三到十年)。 這裡有爭議的是,如果這個台灣錢莊實際上是「中共代理人」呢?澎湖士官雖只是把文件 交給台灣人,但如果台灣錢莊轉手就把資料賣給中共,豈不是輾轉交給敵人,卻不能用敵 人的法條判決(無期徒刑或死刑)?由於裁判網上幾乎找不到適用第20條第2項的判決, 因此本人於此只能推測法院可能採取的看法: 第一種看法,是「經由中共代理人交付=交付敵人」,只要洩密給中共代理人,比如交付 給兩岸三地的學者、商人、學生,包括本案的台灣錢莊等等(如果可以證明他是中共代理 人),就以洩密給敵人處理,法定刑就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種看法,是洩密於敵人罪的法定刑實在太重了(死刑跟無期徒刑),基於罪刑相當原 則,只要不是直接交給中共公務員,而是經由中共代理人轉交者,都不當作敵人處理。由 於第一種解釋屬灰色地帶,畢竟法條只說「交付給敵人(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或團體)」 ,沒有明確規範「經由中間人輾轉交付」的情形,依照法院向來嚴格要求罪刑明確性的立 場,不把代理人當作敵人,恐怕才是常態。 從法條的效果來看,軍刑法確實存在不夠細緻的問題,以敵人處理,好像太重,但不以敵 人處理,而是以交給路邊大媽相同處理,又好像不夠。未來可以考量把中共代理人單獨挑 出來規範。亦即依照交付對象是「一般人」、「中共代理人」或是「中共公務員」三種情 形,分別處以由輕到重的刑度。(雖然洩密給中共代理人,可以適用國安法第2條第2款, 但國安法的法定刑連軍刑法第20條第1項都不如,如果想要針對軍人作特別加重,解決之 道還是修正軍刑法。) 查詢新聞,行政院確實曾經提出過類似的修正草案,不知為何最終沒有通過。 https://reurl.cc/QXrbxM 不考慮修法問題,回到現行法規和這個案子,法院最終是以違背職務收賄罪(貪污治罪條 例)(下稱貪污罪)判決,查網上新聞,檢察官同時以「國安法」、「軍刑法」、「貪污 治罪條例」起訴,但法院最後只判決違背職務收賄罪(貪污治罪條例)判決5年。 因裁判網上暫時查不到本案判決,法院真實的裁判情況不得而知,根據上述分析: 1. 是否違反國安法第2條第2款有疑義,取決於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台灣錢莊是中共代理人 。 2. 是否違反軍刑法第20條第2項也有爭議,取決於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台灣錢莊是中共代理 人、法院又是否認定中共代理人為敵人。 3. 但違反軍刑法第20條第1項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應該是沒問題的。法院最終應是認定 兩罪想像競合,依照刑法55條,從一重處斷,因此最後只以貪污罪論處。 https://reurl.cc/N0vRop 版有有爭議的是,理應發揮作用得軍刑法和國安法都用不到,竟然必須以貪污罪從一重處 理,是不是代表軍刑法和國安法太輕了?但小弟個人的想法是,貪污罪實在太太太重了… 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地1項第5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單單是貪污,就只有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各位看了如果沒感覺, 不妨參照刑法中其他十年以上的罪名都是甚麼罪: 刑法第185-1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 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 略)」 刑法第187-2條:「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 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略 )」 刑法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6 條:「犯第二百 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 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略)」 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 區區一個貪污罪,法定刑竟和恐怖分子劫機致重傷、核洩露致死、強姦致死、殺人、凌虐 幼童致死相當。要知道上述罪名都是發生死亡結果、致重傷致死的加重結果,才會課以 這麼重的刑,將貪污罪比照處理,已經嚴重違背比例原則、罪刑相當(根據犯罪輕重決定 刑度輕重)這些基本的法律原理原則。也可能是因為貪污罪比起上面所列罪名,法定刑明 顯偏重,所以澎湖洩密本案,法院才考量繳回犯罪所得等因素,減輕至5年吧。 綜上所述,小弟認為現行軍刑法仍有修法細緻化的餘地,至於刑度究竟要多重才能有效嚇 阻軍人洩密,沒有大量的實際查訪及實證研究,可能無法得出結論。小弟能力有限,無法 對刑度部分提供意見。本文目的只是針對澎湖洩密案進行粗淺的討論,分析法院形成本案 判決的原因而以。 不過,國安法幾經修法,仍無法嚇阻中共代理人發展組織與吸收軍人,查詢網上判決,絕 大多數的洩密軍人都是因為經濟誘因而自甘墮落,要馬是台商招待旅遊牽線、要馬是赴陸 經商收了好處、要馬自己陷入債務困境而中共出面解決,除了在末端不斷加重刑罰、遇洞 補洞以外,如何從源頭處監管特定軍人赴陸從商或是旅遊的行為、如何為陷入財務困境的 國軍弟兄提供財務支持,也是一個可以思考的出發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6.170.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M.1692469307.A.9D6.html ※ 編輯: jump2j (61.56.170.19 臺灣), 08/20/2023 02:43:36

08/20 04:11, 9月前 , 1F
你有澎湖上士的裁判字號嗎?
08/20 04:11, 1F
沒有餒。只能憑藉新聞跟小弟有限的法律知識去推測。

08/20 04:17, 9月前 , 2F
而且國安法雖於111年6月8日全文修正,但只有第3條3
08/20 04:17, 2F

08/20 04:17, 9月前 , 3F
項到第5項於今年4月28施行,所以即便到今日,也不
08/20 04:17, 3F

08/20 04:17, 9月前 , 4F
能用國安法來追訴
08/20 04:17, 4F
本案適用舊法起訴吧? 看舊法關於洩密的條文沒什麼變,只是條項變更而已。 新法只是增加了可以處罰的交付對象。

08/20 06:58, 9月前 , 5F
賣極機密給軍隊以外的人,結果國安法/刑法/軍法都剛
08/20 06:58, 5F

08/20 06:58, 9月前 , 6F
好都被完美閃過,全部都不適用,最後只能用貪污罪來處
08/20 06:58, 6F

08/20 06:58, 9月前 , 7F
理,這樣不算是法律有漏洞嗎?說要杜絕共諜,保護國家
08/20 06:58, 7F

08/20 06:58, 9月前 , 8F
安全的修法,結果變成賣給台灣人就可以完美避開,是不
08/20 06:58, 8F

08/20 06:58, 9月前 , 9F
是要堵上?
08/20 06:58, 9F

08/20 06:58, 9月前 , 10F
至於為國軍幹部提供財務支持?如果是正當的大額花費(
08/20 06:58, 10F

08/20 06:58, 9月前 , 11F
買房)幾十年前就有華夏,現在有購屋優惠貸款,甚至至
08/20 06:58, 11F

08/20 06:58, 9月前 , 12F
少民國92年起就有消費貸款的支持,小額去主計科就能
08/20 06:58, 12F

08/20 06:58, 9月前 , 13F
協助,至於非法的(賭債/吸毒/投資失利)等,你給他再多
08/20 06:58, 13F

08/20 06:58, 9月前 , 14F
的錢,也補不上那個洞
08/20 06:58, 14F

08/20 07:02, 9月前 , 15F
軍刑法管得到。 本案(如果新聞內容屬於)的法律適用結果,應該是一行為成立軍刑法20條第1項、跟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兩罪。 法院最後之所以只依貪汙罪判,是依照刑法第55條,一行為觸犯兩罪,從一重處斷。 本案,貪污罪比較重,法院判決時依照刑法55條,必須用比較重的貪污罪量刑。 白話來說,不是軍刑法管不到,而是貪污最真的太重,把軍刑法的效果蓋下去了。

08/20 07:03, 9月前 , 16F
國安法目前等於是真空狀態
08/20 07:03, 16F

08/20 07:03, 9月前 , 17F

08/20 07:03, 9月前 , 18F

08/20 07:03, 9月前 , 19F
所以替軍人想沒錢花,想太多了
08/20 07:03, 19F

08/20 07:04, 9月前 , 20F
還是一樣的想法,賣國這個行為就是錯的,跟賣給誰無關
08/20 07:04, 20F

08/20 07:04, 9月前 , 21F
,跟原因也無關
08/20 07:04, 21F

08/20 07:05, 9月前 , 22F
不用陸海空軍刑法也不是刑責太重,jump應該也不是法
08/20 07:05, 22F

08/20 07:05, 9月前 , 23F
律系所畢業的
08/20 07:05, 23F

08/20 07:10, 9月前 , 24F
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1項的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文件等
08/20 07:10, 24F

08/20 07:10, 9月前 , 25F
行為,本身就設有處罰,戰時則加重,第二項洩漏或
08/20 07:10, 25F

08/20 07:10, 9月前 , 26F
交付對象是敵人者,則是最重的處罰,而且沒有分平
08/20 07:10, 26F

08/20 07:10, 9月前 , 27F
時戰時;22條也是相同立法模式
08/20 07:10, 27F
我前文中講得很清楚軍刑法第20條第1項可以適用喔。 還有,如果新聞屬實,且即便錢莊是中共代理人,軍刑法20條第2項應該勾不到本案喔。 第2項交付對項是「敵人」,第10條名確定義敵人是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或團體,依照法 院向來嚴格得罪刑明確性解釋,文義上恐怕是不能包含經由代理人間接交付的情形。加上 本條非常嚴重的法律效果,法院傾向於嚴格解釋,恐怕才是常態。

08/20 07:13, 9月前 , 28F
而澎湖上兵案目前判決書還沒公開,尚無法得知犯罪
08/20 07:13, 28F

08/20 07:13, 9月前 , 29F
事實
08/20 07:13, 29F

08/20 07:18, 9月前 , 30F
蔡姓上兵的行為態樣究竟是軍刑法第20條的洩漏交付,
08/20 07:18, 30F

08/20 07:18, 9月前 , 31F
抑或是22條的刺探收集,仍需起訴書或裁判書才能評
08/20 07:18, 31F

08/20 07:18, 9月前 , 32F
08/20 07:18, 32F

08/20 07:19, 9月前 , 33F
z大,是上士
08/20 07:19, 33F

08/20 07:20, 9月前 , 34F
立法通過,但不實行這點也很妙
08/20 07:20, 34F

08/20 07:23, 9月前 , 35F
不過,除非能確定洩漏交付對象是20條2項所稱的敵人
08/20 07:23, 35F
還有 851 則推文
還有 145 段內文
08/21 11:08, 9月前 , 887F
但就被要求要正確使用法條用語
08/21 11:08, 887F

08/21 11:08, 9月前 , 888F
講一下啦。好奇到底哪裡這麼嚴會噹你母子公司
08/21 11:08, 888F

08/21 11:09, 9月前 , 889F
後來參加普華租稅,才知道母子公司是會計的概念
08/21 11:09, 889F

08/21 11:09, 9月前 , 890F
現在一堆法院學者自己都在用,不噹了啦
08/21 11:09, 890F

08/21 11:09, 9月前 , 891F
阿你是臺大的嗎
08/21 11:09, 891F

08/21 11:09, 9月前 , 892F
而且外國判決也是講母子公司,我國關係企業是引進外
08/21 11:09, 892F

08/21 11:10, 9月前 , 893F
學店老師有學店的要求
08/21 11:10, 893F

08/21 11:10, 9月前 , 894F
國法例,翻成母子公司沒太大問題吧
08/21 11:10, 894F

08/21 11:10, 9月前 , 895F
不好意思報學歷啦。就說我法律粗淺了
08/21 11:10, 895F

08/21 11:11, 9月前 , 896F
報學歷怕丟人
08/21 11:11, 896F

08/21 11:11, 9月前 , 897F
我學店也不好意思說啊
08/21 11:11, 897F

08/21 11:13, 9月前 , 898F
看來母子公司之爭只是誤解啦。受的教育不一樣
08/21 11:13, 898F

08/21 11:13, 9月前 , 899F
我自己大學公司法老師是留美,研究所是留德跟土博
08/21 11:13, 899F

08/21 11:14, 9月前 , 900F
只有研究所要求要講控制從屬
08/21 11:14, 900F

08/21 11:14, 9月前 , 901F
我受的教育,不管平時上課還是文獻,看得聽得多的是
08/21 11:14, 901F

08/21 11:14, 9月前 , 902F
母子公司。你那麼嚴喔
08/21 11:14, 902F

08/21 11:14, 9月前 , 903F
還沒結束啊XD
08/21 11:14, 903F

08/21 11:14, 9月前 , 904F
其實我看到現在覺得,母子公司這個用詞本身就有問題
08/21 11:14, 904F

08/21 11:15, 9月前 , 905F
留美還會嚴格要求你講控制從屬嗎
08/21 11:15, 905F

08/21 11:15, 9月前 , 906F
耶,雖然口語上是聽得懂啦,但光就字面解讀,好像子
08/21 11:15, 906F

08/21 11:15, 9月前 , 907F
公司是由母公司所設立,要用來定義對他公司的控股太
08/21 11:15, 907F

08/21 11:15, 9月前 , 908F
狹隘,反而法條寫的控制從屬,適用性更廣。
08/21 11:15, 908F

08/21 11:15, 9月前 , 909F
尤其碩論做稅,又修會計中會財務分析稅務會計,更認
08/21 11:15, 909F

08/21 11:15, 9月前 , 910F
而教授的論述以及判例,面向不僅僅是法律人,為了表
08/21 11:15, 910F

08/21 11:15, 9月前 , 911F
同母子公司是會計的概念
08/21 11:15, 911F

08/21 11:15, 9月前 , 912F
達上讓人容易懂,部分詞彙使用俗語很正常,但不代表
08/21 11:15, 912F

08/21 11:16, 9月前 , 913F
他是精確的法律用語吧。
08/21 11:16, 913F

08/21 11:17, 9月前 , 914F
而且這麼多年以來,我打從心裡相信控制從屬才是精
08/21 11:17, 914F

08/21 11:17, 9月前 , 915F
準法律用語
08/21 11:17, 915F

08/21 11:17, 9月前 , 916F
或者換個說法,我的理解,公司法內嚴格來講,是不存
08/21 11:17, 916F

08/21 11:18, 9月前 , 917F
在「母子公司」的概念的,因為其採用的是適用性更廣
08/21 11:18, 917F

08/21 11:18, 9月前 , 918F
的「控制從屬」。
08/21 11:18, 918F

08/21 11:19, 9月前 , 919F
看來是我隨便了。我求學經驗課堂也經常聽到母子公司
08/21 11:19, 919F

08/21 11:19, 9月前 , 920F
嘿啊,但訓練有差
08/21 11:19, 920F

08/21 11:19, 9月前 , 921F
啊啊啊,好了,解散
08/21 11:19, 921F

08/21 11:20, 9月前 , 922F
公司法確實是沒有母子公司的說法啦。但學者法院都會
08/21 11:20, 922F

08/21 11:20, 9月前 , 923F
用,到是真的
08/21 11:20, 923F

08/21 11:21, 9月前 , 924F
跟你說聲抱歉,激動時講了不少不好聽的話。就當我在
08/21 11:21, 924F

08/21 11:21, 9月前 , 925F
起笑吧。
08/21 11:21, 925F

08/21 11:21, 9月前 , 926F
沒有沒有,筆戰很有趣,我得罪你也請包涵
08/21 11:21, 926F
文章代碼(AID): #1auGWxdM (Military)
文章代碼(AID): #1auGWxdM (Milit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