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原民:連山豬都笑我們槍爛

看板Military作者 (GodofEvil)時間9年前 (2017/01/25 13:05), 編輯推噓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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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KN (99%是眼鏡與吐槽)》之銘言: : 真的要開放持有狩獵用槍械 : 開放商規單管或雙管散彈槍我是覺得比較合理 : 這種槍連發性能不強 而且只要限制槍管長度就會很長很重不易用來犯案 : 而且就像前面有人說的這可以透過控管商規散彈來源來控管 : 國內散彈飛靶射擊還是有人玩的 他們也是用雙管散彈槍 : https://youtu.be/4sp9zPQhCnU
: 墾丁飛靶女槍手 : 換言之散彈槍早有開放能持有 只是禁止打獵 : 當然目前飛靶散彈槍的管理另有一套辦法 不像原住民土造獵槍能放在家裡 : 商規散彈槍另一個好處是有刻印編號 可追查控管槍械流向 : 要申請持有應該也要有跟汽車駕照行照一樣的槍械使用教育 跟證照登記 : 要有用槍證 跟槍證兩種 : 美國那樣買槍不用考試是誇張了點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指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所定之原住民。 二、漁民:指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並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國民。 三、自製獵槍:指原住民為傳統習俗文化,由申請人自行獨力或與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協力,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地點,並依下列規定製造 完成,供作生活所用之工具: (一)填充物之射出,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 或他法引爆,或使用口徑為零點二七英吋以下打擊打釘槍用邊緣底 火之空包彈引爆。 (二)填充物,須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發射,小於槍管內徑之玻璃片、 鉛質彈丸固體物;其不具制式子彈及其他類似具發射體、彈殼、底 火及火藥之定裝彈。 (三)槍身總長(含槍管)須三十八英吋(約九十六點五公分)以上。 四、自製魚槍:指專供作原住民或漁民生活工具之用,由申請人自行獨力 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漁民或原住民協力,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報備地 點製造完成,藉橡皮之拉力發射以鋼鐵、硬塑膠或木質作成攻擊魚類 之尖銳物,非以火藥等爆裂物發射者。 這是現行法治,Sun大貼的原廠前鏜槍有機會以安全及更能有效管制而適用。雖然實務上對原民的獵槍是採相對寬鬆的管制,但散彈槍絕對違法,法庭上更難以被接受。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M10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236.1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M.1485320745.A.A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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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在討論的內容就是脫離法律了,哪有人綁在法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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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框框內在討論的啦?說到底法律不是應該是服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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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的嗎?該與時俱進嗎?怎麼會用"違法"來討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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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可以開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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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要脫法討論就不會在那裡吵說散彈前膛火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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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民用步槍了,應該說,就是基於有法律當基本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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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才有何種槍支適合在台灣開放予原住民的討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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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 法律服務全民而非單給特定團體 何況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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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在於讓原住民持有適當槍械維持其狩獵傳統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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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就容許這點 那麼當然先看現行法規內能否有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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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而無庸修法就達成目的 倘不能在既有法規內 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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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討論在各種情況下合法與非法界線 粗暴修訂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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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就像最新的勞基法那樣 法修了 可事先也沒討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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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狀況 結果實行時勞資都搞不清怎用 違法與否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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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行為人懂不懂法律 否則被告都說不懂法就該減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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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去懂法? 所以開放槍械法規管制 討論滿足狩獵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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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與公眾安全需求的平衡點之下可開放的槍械性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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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是在準備訂立服務全民的法律之前的預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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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的修訂基於事前謹慎充足的探討上修訂 才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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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實際執行才去抱怨法官一堆奇怪的見解 因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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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時候法條文字不清楚或者立法目的不寫清楚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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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點就依法由各個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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