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第二個版主

看板MenTalk作者 (王牌)時間10年前 (2015/03/12 14:05), 10年前編輯推噓6(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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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emoon2006 (明鏡止水)》之銘言: : 說真的,真是不簡單,只有別人十分之一人數不到的板,桶得比別人多得多,也重得多, : 遙想沒板主的時候,有些會有這麼多爭議? : 一篇又一篇戰文,有什麼問題?現在的問題又在哪裡? : 當初大家都以為,這是一個閒聊的地方,只要不人身攻擊就可以很快樂, : 所以連女生也過來為所欲言,那真的很開心。 : 現在呢?完全要讚美?是誰那麼需要聽讚美?那麼愛拍馬屁!男板改名成馬屁板好了,什麼射 : 惹,也改成馬屁好了! : 任何事的批評都是非讚美,然後就是水桶,覺得馬屁板不好聽, : 改稱讚美板啊! : 是生活有多少挫折,沒讚美活不下去啊! 關於讚美的部分。 發言可接受公評這個概念,在板規草稿的時候。 就有位hooeee板友提過了。 ┌─────────────────────────────────────┐ │ 文章代碼(AID): #1KuPwVA5 (MenTalk) [ptt.cc] [公告] 板規草稿 (本篇公告可?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24072351.A.285.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000 Ptt幣 │ └─────────────────────────────────────┘ 也因為這樣,我把原本的草稿新增了一些排除條款。 僅適用3.2不實指控:無違反3.1情況下可證明屬實者不罰。 同時適用3.2、3.2。 3.7.應當事人要求發表評論不罰。   EX:A發了一篇文討論自己,問鄉民看法。       鄉民各自發表自己對A的看法。這都是OK的。    畢竟是A主動要求的。 3.8.有相關依據所做主觀評價不罰。   EX:B貼了自己的照片,有鄉民說"你太胖了"、"你太瘦了", 這些也是OK的。畢竟是有相關依據"照片"所做的主關評價"胖瘦"。 並沒有一定要讚美才行。 如果板友覺得什麼樣的發言是需要用排除條款排除的,可以提出討論或建議。 板是大家的,並不是板主一個人的。 重審改判都不奇怪了,討論修改板規也是很正常的。 至於板規2.部分的非讚美性描述。 只有在2.1才出現。 現行版本:有明確的規定限制。   2.1.鬧板文:任何對本板、或本板板友(群體)所做非讚美性描述。   例:一群魯蛇、男板爛透了。 前一版本:板主說了算,根本沒統一標準。   (2)鬧版文、挑釁文,由版主裁量,視情節刪除並退文。 我是覺得現行版本比較好用,如果對板規有任何建議,認為板規不足。 都歡迎板友提出討論。 : 如果一個國家,立法的笨就算了,執法的也要聰明啊, 訂板規跟執行的都是我。。。 就可能我太笨了T_T : 結果執法的頑固,什麼都可以放大解釋,還真好笑哩。 : 將來要是有個人挑兩件衣服問哪件衣服好看,有人說某件比較醜, : 這種非讚美是不是也要水桶半年? 3.8.有相關依據所做主觀評價不罰。 您的例子,排除條款已經有了。 : 看看比例吧,男板要成為水桶比例最高的桶了,這也是創舉! 原本訂板規的方向,是希望採取"嚴格限制,從輕處分。" 結果某些處分設計上還是有所不足。 導致長時間的水桶出現。 這的確與我當初希望的方向有所不同。 這部分還需要大家集思廣益一下,看看怎麼罰比較妥當。 : 既然至底檢舉文業務這麼繁重,是不是該選第二個版主了? : 以下開放噓文,本人發誓絕不檢舉。啾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247.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26140302.A.7FD.html

03/12 14:06, , 1F
第3條刪掉就好了.有法律疑問.去告就好了.
03/12 14:06, 1F
第三條刪不掉是因為站規中就有,當初板規草稿的時候我就有列出站規一一對照。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03/12 14:08, , 2F
希望不要累計處罰條款,可以判久一點沒關係
03/12 14:08, 2F
你是說不要兩倍遞增嘛? 這我也在想要拿掉。 ※ 編輯: FinalAce (114.43.247.95), 03/12/2015 14:13:20

03/12 14:10, , 3F
本魯我起床了 可惜沒有夢見結衣 看你們還在說這個
03/12 14:10, 3F

03/12 14:11, , 4F
在下只能說設定過寬的量刑幅度 本來就不符合比例原則
03/12 14:11, 4F

03/12 14:12, , 5F
雖然饅頭大部分是白色的 不代表饅頭必須是白色的
03/12 14:12, 5F

03/12 14:13, , 6F
這樣的結果 不就是白色恐怖嗎 版規有這麼嚴重嗎
03/12 14:13, 6F
感謝你的說明,沒設個低一點的水桶上限是我想的不夠周全。 ※ 編輯: FinalAce (114.43.247.95), 03/12/2015 14:14:23

03/12 14:14, , 7F
需要用重典來治天下?除了手段與目的要一致
03/12 14:14, 7F

03/12 14:14, , 8F
有多種方法可達成目的 應選擇傷害最小的
03/12 14:14, 8F

03/12 14:15, , 9F
同時採取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的目的失均衡
03/12 14:15, 9F

03/12 14:16, , 10F
版主好英明阿 改個板規順便改判 就不算自由心證了
03/12 14:16, 10F

03/12 14:16, , 11F
"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沒錯.就是那
03/12 14:16, 11F

03/12 14:16, , 12F
其實覺得還好,也不是桶二十年@@而且大部分是有要屬
03/12 14:16, 12F

03/12 14:16, , 13F
於"有檢舉"成立。兩個板主,反也有難橋產心結內鬥的可
03/12 14:16, 13F

03/12 14:16, , 14F
能性問題,目前覺得還可以,算快又能重歸一條好漢了
03/12 14:16, 14F

03/12 14:16, , 15F
其他有些板的板主怎麼似乎沒想到這點呢?
03/12 14:16, 15F

03/12 14:16, , 16F
以上就是你想要比例原則的 不周全的解釋羅列
03/12 14:16, 16F

03/12 14:17, , 17F
個.照理應該是要"刻意".現在可能"無心"就判了
03/12 14:17, 17F

03/12 14:17, , 18F
總之 割雞焉用牛刀 有30cm好歹拿把西瓜刀出來砍嘛
03/12 14:17, 18F

03/12 14:17, , 19F
對對對,我就是說這個,一罪一罰太重,還有就是真的建
03/12 14:17, 19F

03/12 14:17, , 20F
議被桶之前的文就隨著被桶時的條文一起掩埋
03/12 14:17, 20F

03/12 14:17, , 21F
難怪會被英明的公平正義使者講成自由心證不夠好
03/12 14:17, 21F

03/12 14:21, , 22F
刻意、無心沒有這麼好分辨吧?到最後還不是要靠自由心證
03/12 14:21, 22F

03/12 16:10, , 23F
說實在 現在這樣只是把自由心證丟給檢舉人而已
03/12 16:10, 23F

03/12 16:12, , 24F
檢舉人只要去檢舉 除去排除條款非常容易達到
03/12 16:12, 24F

03/12 16:20, , 25F
只是一句沒實質傷害名譽的推文 卻要被限制言論是怪的
03/12 16:20, 25F

03/12 16:21, , 26F
然後現在有沒有實質傷害 只是從板主標準的自由心證
03/12 16:21, 26F

03/12 16:22, , 27F
變成每個檢舉人自己的自由心證
03/12 16:22, 27F

03/12 16:25, , 28F
甚至檢舉人本身的自由心證每天都在變 當下可能覺得
03/12 16:25, 28F

03/12 16:25, , 29F
沒甚麼 過幾天想起來不爽就檢舉 過幾天覺得小題大作
03/12 16:25, 29F

03/12 16:26, , 30F
或是報復性的檢舉
03/12 16:26, 30F
這個當初我訂板規3的時候就有想到。 黃字部分就是防止惡意檢舉用的。 3.禁止對他人做出人身攻擊與不實指控,含推文。 初犯水桶3日。二犯水桶15日起2倍遞增。 初犯公告發佈前之相同當事人檢舉重複違規, 一次追加一天水桶。上限30天。不適用板規9二犯判定。 一次只追加一天,並非一次都三天,而且有上限30天的限制。 可以注意一下凱文被桶半年以上的違規,其實是板規2 2.2.以偏蓋全特定族群或歧視特定族群,加了問號也一樣 (例:男人都會劈腿,非處女都是PUMA,宅宅都很噁心) 2.1很難踩到,那要直接攻擊整個男板或是男板板友才會違規。 可以去置底檢舉區看,J板友先檢舉2.1被我判定不成立。 他才改2.2 2.2歧視特定族群這也是既有的板規,只是說那句: → shukevin: 私立大學的,給太公提鞋都不配 02/24 14:56 看起來是玩笑話沒錯,但會不會有真的念私立大學的人覺得這樣說不妥? 我覺得是有可能的。 把私立大學替換掉,換成"同性戀"、"黑人",會變成這樣: "同性戀者"給太公題鞋都不配。 "黑人"給太公提鞋都不配。 這樣的句子來看的話,的確具有歧視意味在內。

03/12 16:28, , 31F
javatea或凱文的都是好幾天前的推文 當下沒檢舉
03/12 16:28, 31F

03/12 16:29, , 32F
忽然哪天心情不好想看人被水桶就檢舉 這樣也不對吧
03/12 16:29, 32F

03/12 16:33, , 33F
這樣最少板主不用揹著自由心証這條被罵啊 也合理。
03/12 16:33, 33F

03/12 17:03, , 34F
奇怪 自由心證被罵?英明的公平正義使者有這麼多嗎?
03/12 17:03, 34F

03/12 17:05, , 35F
連法官都免不了有自由心證 英明到超越法官、超越世俗法律
03/12 17:05, 35F

03/12 17:05, , 36F
的使者 應該是為數不多吧?
03/12 17:05, 36F
※ 編輯: FinalAce (114.43.247.95), 03/12/2015 18: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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