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關於板聚

看板MenTalk作者 (王牌)時間9年前 (2015/01/14 08:44), 9年前編輯推噓4(1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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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 9 2/29 NoPTT □ [閒聊] 2012年版聚 (內有地點+相關) 5 211/17 ballII R: [閒聊] 2012面透2nd版聚 6 m29 2/17 NoPTT □ [閒聊] 2014版聚-台北場2014/2/23 注意改23啊! 1.   看一下之前的板聚,是NoPTT跟ballII舉辦的。   這兩位當時都不是板主。   所以並沒有板主才能辦板聚這種說法   不一定要信耶穌,才能辦聖誕趴吧?   還是說要耶穌本人才能辦聖誕趴?   所以ntu112,雖然我不喜歡你平時的發文風格。   不過在這件事上,你是還滿倒楣的。 2.   板主是看板的管理者,權限僅限看板內。   聚會是怎樣聚?大家相約上線來男板聚會的話,那你的確可以管。   可是如果聚會是在其他場合地點,其實你管不到啊...   板聚哪有所謂官方不官方?        就只差在主辦人是誰,號召力夠不夠而已。   就算是板主辦的,也不代表這叫做"官方活動" 難不成是板主舉辦的,小組長、群組長、站長就會幫忙背書負責嗎? 肯定沒這回事啊...那哪有什麼官方名義? 3. 承2.板主管不到看板以外的範圍,所以板主修改板規改成這樣 其實挺莫名其妙的。 如果想禁止板友舉辦板聚,你可以從限制"發文",上著手。 "未經板主同意不得發辦板聚文"之類的。 而不是試圖禁止看板以外的行為。 總不會今天你發布一個禁槍令,我在家打手槍你就水桶我吧? 畢竟那是我在看板以外的行為。 4. 但是板主發公告,呼籲提醒板友出遊注意人身安全。 這我是完全支持的。 5. 我是北部人,這次ntu112辦的北部板聚我不會參加。 因為我實在不想把個資給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35.213.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21196298.A.F5D.html

01/14 08:51, , 1F
推 剩下不多說了
01/14 08:51, 1F

01/14 09:04, , 2F
nut112是誰
01/14 09:04, 2F

01/14 09:15, , 3F
nuts,顆顆bj4
01/14 09:15, 3F
對不起我錯惹,我竟然打錯大師ID!

01/14 09:16, , 4F
當時版主不是Bismarp啊 最近才有西施 版主不想
01/14 09:16, 4F

01/14 09:16, , 5F
為一個根本不認識的冒風險擔責任很正常
01/14 09:16, 5F
不管誰辦板聚,板主根本也擔不起責任吧... 不然歐兔板主豈不是要往生了?只要有性侵騷擾案件。 就是歐兔板主的錯?

01/14 09:22, , 6F
人家LP小怕被鬧上新聞怕被站方夾嘛
01/14 09:22, 6F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09:28:25

01/14 09:31, , 7F
另外推邏輯清楚 要是出事了板主根本不會擔責任啊@@
01/14 09:31, 7F

01/14 09:32, , 8F
我是指法律上的
01/14 09:32, 8F
YES!

01/14 09:51, , 9F
那條規定管到版外的確是很奇怪
01/14 09:51, 9F
對阿...

01/14 10:15, , 10F
因噎廢食
01/14 10:15, 10F

01/14 10:50, , 11F
這不是因噎廢食的問題,重點不同
01/14 10:50, 11F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0:58:31

01/14 11:16, , 12F
版規只能管到版上行為,版外根本沒理由也沒權力管
01/14 11:16, 12F

01/14 11:17, , 13F
所以能做的也是立版規撇清,非由板主辦或其認可的版聚
01/14 11:17, 13F

01/14 11:17, , 14F
不代表官方立場,亦不得在PTT以本版名義宣傳
01/14 11:17, 14F
點藏大關於這部分,其實就算是板主認同或是親自舉辦的。 也不代表官方... 那也僅是私人聚會而已,只是可能比較有號召力。 除非出了事,小組長、群組長、站長等等PTT高層能為其背書負責。 才叫做官方活動吧? 不然也僅是板主私人舉辦的聚會而已啊... 所以我才說板聚並沒有所謂官方不官方,全都是私人的。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1:28:29

01/14 11:39, , 15F
這就是層級問題了,但不管怎麼說,版外活動都沒辦法
01/14 11:39, 15F

01/14 11:40, , 16F
用版規來限制,譬如我私下約約幾人然後說是版聚
01/14 11:40, 16F
對啊!板外活動板規真的管不到。 板規只能管說"我不准你在看板張貼宣傳板外活動" 這樣而已。 另外,板聚跟純粹的私人聚會差別。 我是覺得差在"限制條件" 如果私人聚會,我愛約誰就約誰,我不想給誰參加就不想給誰參加。 但是板聚的話,意義上就是對任何板友都開放參加。 所以可以稱為板聚。 就像班遊沒有在限制哪個同學不得報名的。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1:54:26

01/14 12:08, , 17F
你是玩文字遊戲玩到走火入魔了是嗎?
01/14 12:08, 17F

01/14 12:10, , 18F
把私人聚會訂的條件弄成只要認為是男板板友即可參加
01/14 12:10, 18F

01/14 12:10, , 19F
實質意義上就是你所謂的板聚 只不過名目用私人聚會 以免
01/14 12:10, 19F

01/14 12:11, , 20F
出事了 板主跟站方名聲黑掉甚至擔上法律關係
01/14 12:11, 20F

01/14 12:11, , 21F
這有很難懂嗎?
01/14 12:11, 21F
你要談法律關係請你舉法條告訴我有什麼關係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2:30:57

01/14 12:32, , 22F
看來你是不曉得以前雪兒板的事情啊?
01/14 12:32, 22F
恩,恕我孤陋寡聞。 的確不知道,請你分享。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2:32:31

01/14 12:32, , 23F
而且有時不一定要告得成 光吃上官司就覺得麻煩了 名譽也有
01/14 12:32, 23F

01/14 12:32, , 24F
影響
01/14 12:32, 24F
能不能麻煩你告訴我要用哪一條告?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2:33:30

01/14 12:35, , 25F
用揪團這名稱比較適合吧 我覺得
01/14 12:35, 25F

01/14 12:41, , 26F
要用哪一條當然要看發生甚麼事啊
01/14 12:41, 26F
那你就說你剛剛提的雪兒板的事情就好了 希望能有案例可以討論。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2:45:39

01/14 12:49, , 27F
以雪兒板的事情來說 可以用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去弄
01/14 12:49, 27F
還有 22 則推文
還有 12 段內文
01/14 14:02, , 50F
你不知道犯罪率會影響居住意願嗎
01/14 14:02, 50F
你現在談的是犯罪率,而不是個案了。

01/14 14:03, , 51F
你該不會天真到以為名譽受損跟你的名譽受稱讚抵銷喔?
01/14 14:03, 51F
我的意思是你所說的跟我所回應的並不足證名譽受損或增加。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4:10:52

01/14 14:13, , 52F
你可以把犯罪率替代成罪犯想想看,還是你覺得啊呀只有一
01/14 14:13, 52F

01/14 14:13, , 53F
個有什麼好怕的
01/14 14:13, 53F
我是覺得,會把個人行為擴大到去代表PTT,這是很莫名其妙的。 既然個人不代表PTT,個人行為有什麼好讓PTT名譽受損... 哪個城市沒有罪犯... 難道你居住的城市沒有罪犯嗎? 這是很正常的事情,沒啥好讓名譽受損的阿...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4:22:20

01/14 14:28, , 54F
那是你覺得 社會觀感不是這樣覺得
01/14 14:28, 54F
那你得先證明社會觀感是怎樣的變化吧?

01/14 14:31, , 55F
問題是你不覺得不代表別人不覺得,然後你最後一句,一個
01/14 14:31, 55F
你說的沒錯,我不覺得不代表別人不覺得。 可是如果別人的想法是不理智的,為什麼反而要為了防堵別人的不理智 而做出不理智的防範行為?

01/14 14:31, , 56F
1%罪犯的城市和10%罪犯的城市,你會選擇哪個居住?
01/14 14:31, 56F
我會選擇我現在的居住城市居住,我根本沒在管這城市犯罪率多少...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4:36:26

01/14 14:39, , 57F
因為沒有必要因為別人的過錯讓自己蒙受損失,包括名譽。
01/14 14:39, 57F
C大這說的好,那損失是誰? 如果說是PTT站方。 那該有所動作的是站方,能代表PTT形象的人。 搞不好是公關站長? 而不是板主,對吧? 在看板上,如果說看板名譽受損。 能代表看板的不是板主,而是板友... 所以板友能用不出席來拒絕參加板聚。 怎麼反而是板主發公告、修板規予以禁止呢?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4:43:34

01/14 14:40, , 58F
那是因為台灣治安好你才會這麼說...算了
01/14 14:40, 58F

01/14 15:06, , 59F
是你要去證明社會觀感"沒啥好讓名譽受損的阿"
01/14 15:06, 59F

01/14 15:07, , 60F
站在站方的角度來看 有一定機率讓名譽受損就可處理了
01/14 15:07, 60F
是這樣嗎? 今天是你主張社會觀感會使PTT名譽受損的。 這是你的主張,你該負責證明其真實性吧? 怎麼反而要我證明?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5:30:27

01/14 15:34, , 61F
喔~ 而你主張"沒啥好讓名譽受損的阿"不需要證喔?
01/14 15:34, 61F
是你先主張名譽受損,我質疑反駁你的論點,對吧? 所以你要負責舉證阿... 就像你說某人殺人了,別人一定先問你"證據呢?沒證據的話不能說別人殺人啊!" 然後你反過來要別人證明那個人沒殺人?這不是很奇怪嗎? 你自己要負責證明自己的論點吧?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6:05:06

01/14 16:11, , 62F
錯 也不曉得你是不是故意裝不懂的 是故意的話 我就不太想
01/14 16:11, 62F

01/14 16:12, , 63F
理 姑且當不是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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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6:12, , 64F
這情況跟空口說(某人殺人)PTT名譽受損不一樣
01/14 16:12, 64F

01/14 16:13, , 65F
媒體有報導了 大眾真的有出現微詞(有屍體出現了 某人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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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6:14, , 66F
重嫌) 完全跟空口說白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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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6:14, , 67F
理性上當然是要說有或說沒有 都得去證出才能下結論
01/14 16:14, 67F

01/14 16:26, , 68F
簡言之 理性上 說有的要證出有 說沒啥的要去證出沒啥
01/14 16:26, 68F
你忽略了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一條新板規的制定 原本沒有這條板規,要無中生有制定新板規。 是不是應該要有所根據? 就像你的理由是,因為板聚如果出事會影響PTT名譽。 那你得證明你的根據屬實阿= = 簡單來說,一條新板規的新增,是對板友自由的限制。 板友本來就有自由可以發言。 要被限制需要合理的理由。 不是要板友反過來證明自己的論點支持自己有發言自由。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6:45:56

01/14 16:47, , 69F
理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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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6:47, , 70F
下結論說沒有殺人的 要先證出對方沒有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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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6:47, , 71F
下結論說有殺人的 要先證出對方有殺人
01/14 16:47, 71F

01/14 16:47, , 72F
下結論說有名譽受損的 要先證出有名譽受損
01/14 16:47, 72F

01/14 16:48, , 73F
下結論沒啥名譽受損的 要先證出沒啥名譽受損
01/14 16:48, 73F

01/14 16:48, , 74F
但以通則來說 一般社會大眾會犯下殺人罪的比例很低
01/14 16:48, 74F

01/14 16:48, , 75F
(不然街上早就堆滿屍體了 光10%的比例 全台屍體就有兩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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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6:48, , 76F
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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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6:48, , 77F
而被負面報導後 名譽受損的機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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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6:49, , 78F
這就是為何你會覺得說沒有不用證的原因
01/14 16:49, 78F

01/14 16:50, , 79F
/殺人
01/14 16:50, 7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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