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關於板聚
4 m 9 2/29 NoPTT □ [閒聊] 2012年版聚 (內有地點+相關)
5 211/17 ballII R: [閒聊] 2012面透2nd版聚
6 m29 2/17 NoPTT □ [閒聊] 2014版聚-台北場2014/2/23 注意改23啊!
1.
看一下之前的板聚,是NoPTT跟ballII舉辦的。
這兩位當時都不是板主。
所以並沒有板主才能辦板聚這種說法
不一定要信耶穌,才能辦聖誕趴吧?
還是說要耶穌本人才能辦聖誕趴?
所以ntu112,雖然我不喜歡你平時的發文風格。
不過在這件事上,你是還滿倒楣的。
2.
板主是看板的管理者,權限僅限看板內。
聚會是怎樣聚?大家相約上線來男板聚會的話,那你的確可以管。
可是如果聚會是在其他場合地點,其實你管不到啊...
板聚哪有所謂官方不官方?
就只差在主辦人是誰,號召力夠不夠而已。
就算是板主辦的,也不代表這叫做"官方活動"
難不成是板主舉辦的,小組長、群組長、站長就會幫忙背書負責嗎?
肯定沒這回事啊...那哪有什麼官方名義?
3.
承2.板主管不到看板以外的範圍,所以板主修改板規改成這樣
其實挺莫名其妙的。
如果想禁止板友舉辦板聚,你可以從限制"發文",上著手。
"未經板主同意不得發辦板聚文"之類的。
而不是試圖禁止看板以外的行為。
總不會今天你發布一個禁槍令,我在家打手槍你就水桶我吧?
畢竟那是我在看板以外的行為。
4.
但是板主發公告,呼籲提醒板友出遊注意人身安全。
這我是完全支持的。
5.
我是北部人,這次ntu112辦的北部板聚我不會參加。
因為我實在不想把個資給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35.213.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21196298.A.F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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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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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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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錯惹,我竟然打錯大師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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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誰辦板聚,板主根本也擔不起責任吧...
不然歐兔板主豈不是要往生了?只要有性侵騷擾案件。
就是歐兔板主的錯?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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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09: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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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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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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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藏大關於這部分,其實就算是板主認同或是親自舉辦的。
也不代表官方...
那也僅是私人聚會而已,只是可能比較有號召力。
除非出了事,小組長、群組長、站長等等PTT高層能為其背書負責。
才叫做官方活動吧?
不然也僅是板主私人舉辦的聚會而已啊...
所以我才說板聚並沒有所謂官方不官方,全都是私人的。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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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板外活動板規真的管不到。
板規只能管說"我不准你在看板張貼宣傳板外活動"
這樣而已。
另外,板聚跟純粹的私人聚會差別。
我是覺得差在"限制條件"
如果私人聚會,我愛約誰就約誰,我不想給誰參加就不想給誰參加。
但是板聚的話,意義上就是對任何板友都開放參加。
所以可以稱為板聚。
就像班遊沒有在限制哪個同學不得報名的。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1:54:26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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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談法律關係請你舉法條告訴我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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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恕我孤陋寡聞。
的確不知道,請你分享。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2: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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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麻煩你告訴我要用哪一條告?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2:33:3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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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就說你剛剛提的雪兒板的事情就好了
希望能有案例可以討論。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2: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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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2 則推文
還有 12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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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現在談的是犯罪率,而不是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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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你所說的跟我所回應的並不足證名譽受損或增加。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4:10:52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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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會把個人行為擴大到去代表PTT,這是很莫名其妙的。
既然個人不代表PTT,個人行為有什麼好讓PTT名譽受損...
哪個城市沒有罪犯...
難道你居住的城市沒有罪犯嗎?
這是很正常的事情,沒啥好讓名譽受損的阿...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4: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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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得先證明社會觀感是怎樣的變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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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沒錯,我不覺得不代表別人不覺得。
可是如果別人的想法是不理智的,為什麼反而要為了防堵別人的不理智
而做出不理智的防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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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選擇我現在的居住城市居住,我根本沒在管這城市犯罪率多少...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4:36:2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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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這說的好,那損失是誰?
如果說是PTT站方。
那該有所動作的是站方,能代表PTT形象的人。
搞不好是公關站長?
而不是板主,對吧?
在看板上,如果說看板名譽受損。
能代表看板的不是板主,而是板友...
所以板友能用不出席來拒絕參加板聚。
怎麼反而是板主發公告、修板規予以禁止呢?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4: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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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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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嗎?
今天是你主張社會觀感會使PTT名譽受損的。
這是你的主張,你該負責證明其真實性吧?
怎麼反而要我證明?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5: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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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先主張名譽受損,我質疑反駁你的論點,對吧?
所以你要負責舉證阿...
就像你說某人殺人了,別人一定先問你"證據呢?沒證據的話不能說別人殺人啊!"
然後你反過來要別人證明那個人沒殺人?這不是很奇怪嗎?
你自己要負責證明自己的論點吧?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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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忽略了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一條新板規的制定
原本沒有這條板規,要無中生有制定新板規。
是不是應該要有所根據?
就像你的理由是,因為板聚如果出事會影響PTT名譽。
那你得證明你的根據屬實阿= =
簡單來說,一條新板規的新增,是對板友自由的限制。
板友本來就有自由可以發言。
要被限制需要合理的理由。
不是要板友反過來證明自己的論點支持自己有發言自由。
※ 編輯: FinalAce (111.235.213.36), 01/14/2015 16: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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