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不動產該歸誰的問題…
原PO你家想怎麼分就怎麼分都行,一家子談好就好了。
今天如果看護是台灣人的話,同居比較沒有跟子女分遺產的問題了。
(只是有些同居人會要求對方生前就贈與財產給他。)
但你家外國看護不想再當看護,為了有居留權而結婚,這就會有跟對
方的子女分遺產的問題了。
另外不動產繼承登記,原則上是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六個月內登記完
畢,否則每超過一個月就處以一倍登記費罰鍰,罰鍰最多為二十倍。(參
照土地法第73條)
我個人是覺得你們談好再來辦理分割繼承就好了,當然要先辦理公同
共有繼承登記後,再來辦理分割繼承也行的,只是手續上比較麻煩一點。
如果原PO今天是我的客戶的話,我就建議全部過戶給原PO,因為專技
人員在不違法的情況下,以委託客戶的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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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36.230.54.207 (10/03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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