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等號需要定義 & 集合需要等號 嗎?
如題這個問題, 以前是我覺得走火入魔/哲學才會問的問題...
但是最近遇到(E1),(E2)兩個例子的矛盾讓我不得不嚴格對待下列問題:
===== 可先看後面的例子(E1), (E2)就知道為什麼會問以下問題 ======
(Q1) 給定一個集合後, 可以不給等號的嗎?
換句話說, 一個集合可以給不同的等號嗎?
如果可以, 等號不唯一囉!?
(Q2) 要回答Q1的話, 必須知道等號的定義是什麼?
wiki是說等號會滿足四個性質(但也沒說這是等號的定義):
(1) x=x (2) if x = y then y = x (3) if x = y, y = z then x = z
(4) if x = y then for any predicate P, we have P(x) = P(y)
姑且當上面這四點是等號的定義好了, 但是(4)要如何檢查...
而有reference是把(4)寫成"for any function"
但是我覺得不恰當, 因為function的定義要先有集合的等號定義, 不然會循環定義
因此假設(4)可以檢查好了, 我們就可以隨便給定集合後, 去定義在這集合上面的
等號, 只要他滿足(1)~(4)即可?
(Q3) 如果Q1對, 這樣看起來是給了集合才給了等號, 但是對於《0.5不屬於Z》這句話
就矛盾了, 因為如果等號只定義在Z, 根本無法規範0.5是否在Z裡面
我的意思是, 要說一個元素x有沒有屬於一個集合S, 前提要是有個等號是可以比較
{x}聯集S的所有元素嗎? 但是聯集本身又涉及等號定義...
Q3目前怎麼想怎麼卡...充滿一堆不精確的矛盾語言
(Q4) 不管在群,環,體,向量空間...這些帶有特定結構的集合S
他們的定義中一定有出現等號, 是不是邏輯上就是假設S上具有一個等號
, 即此等號具有Q2的(1)~(4)
今天如果這些結構集合是拿已經定義完的N, Z, Q, R, C...這些集合, 當然沒問題
但是如果是 S:={西瓜, 水果, ptt}, 我們就必須定義這些元素是什麼, 然後再定義
等號, 運算, 之後才能說(S, =, op)是某種結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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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在Herstein的代數中定義多項式環時, 他有先定義兩個多項式相等為係數相等
這代表Q1跟Q2的答案是肯定的囉? 也就是說, 順序如下:
(1) 先寫出一個集合R[x]叫做多項式集合, 收集了所有形如a_n*x^n+...+a_0的物件
(2) R[x]的存在性目前不涉及等號, 只是如果我們如果要討論
《屬於, 包含, 子集, 元素個數...》這些名詞的話, 就要先定義等號,
因此這裡採取"係數相等"為R[x]的等號定義
(3) 去證明這個等號定義符合Q2的(1)~(4)
如果嚴格說來是這樣沒錯, 那怎麼證明Q2的(4)?
如果不是這樣, 那又是如何呢?
(E2) Z = {所有整數}, 我們可以由皮亞諾公設與ZF公設去說他已經有等號了
像是 1 != 2, 1 = 1...
接著考慮equivalence relation的話, x,y€Z, x~y iff x-y is even
就可以定義 Z_2 := {[x]│x€Z}, where [x] := {y€Z│x~y}
然後藉由集合的相等定義來當作Z_2的等號, 因此#Z_2 = 2
所以目前的邏輯跟(E1)一致: (1) 定義出Z_2
(2) 定義等號為集合相等
且默認集合的相等是符合Q2的(1)~(4)的
但是今天我能不能這樣做: (1) 在Z上定義新的等號叫作"%", 定義為:
x,y€Z, x%y iff x-y is even
(2) 證明%符合Q2的(1)~(4)
然後說Z在%的等號定義下#Z=2
可能有人會說《%根本就是~》, 但是我會舉這個例子是要跟(E1)對比:
【如果R[x]的等號是需要定義的, 那我為什麼不能在Z上重新定義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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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 這些牽扯到哲學, 邏輯公設, 公設...的東西我本來就不想鑽
但是目前我解決不了(E1)與(E2)的矛盾...
還是要解決矛盾就真的要碰這些...
這些問題如果有確切答案的話, 再請版友告知
如果單純分享想法也歡迎, google到的reference也是大多是"分享"
好像沒有嚴格定義說這些答案是什麼...
謝謝幫忙~
再依分享人數量力回饋P幣,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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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no跟ZF都直接承認, 所以沒有懷疑過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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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用集合論當作基礎下, 自己定義等號是合法的, 或是說沒有一致的定義說你錯, 直
到別人發現你這個等號自相矛盾(見下(E3))之前你都是對的? 所以(E1), (E2)都是合法的
, 可以在Z定義新等號?
(E3) 在Z定義新等號為: x@y iff x*y = 0
然後發現"@"不滿足遞移性, 即x=1, y =0, z = 2時, 我們有x@y且y@z但是x!@z
從(E3)可見自定義等號非常危險, 所以能盡量不這麼做就不這樣做, 像是(E2)能用equiva
lence relation就用, 不要去新定義等號, 而(E1)的自定義等號嚴格算起來到現在都沒錯
誤(因為照r大你說的目前沒有公認的定義)所以就用到現在?
另外(E1)跟朋友討論起來可以用ring的sequence來定義polynomial來避開自定義等號的問
題, 因為sequence是function, 而函數有集合論的定義, 我集合論又送你等號, 所以結合
r大你的說法, 這算是一種完善(E1)的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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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說, 我採用集合論構造的Z的話, 就沒必要定義新的等號?
那如果我真的要像(E2)那樣為Z定義新等號, 其實是合法的, 只是有風險?
另外想問一下r大, 我最終想要得到的答案/看法是為什麼:
(E1)的R[x]要自己定義等號, (E2)的Z不用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什麼呢? 是否是:
(E1)的等號是尚未定義, 所以一定要定義
(E2)的等號已經有公設的集合等號可以用, 沒必要定義新等號, 要新定義也可以,
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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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在集合論下(E1),(E2)都可以有沿用公設等號, 不用定義等號的定義方式
因此也沒必要承擔自己定義等號所帶來的風險
而"到底能不能自定義等號", 理論上符合等號公設那四點就可以
只是第四點很難有大家都接受的檢查方法, 因此盡量避開自定義等號
舉例來說, 今天如果我自定義集合與等號後證明了某個猜想
而這個證明過程目前沒辦法用集合論/公設整套改寫取代
那這個證明就是有人接受, 有人不接受的哲學問題了?
上述這三段如果都跟r大的想法是一致的話, 那我就沒問題了
再請你check一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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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V大, 原本我也直觀的認為等號就是相同, 一切都沒有問題
但是直到遇到多項式環R[x]的矛盾解釋, 讓我的直觀受到衝擊:
R[x]裡面的元素是函數嗎?
(1) 是: 那直接拿函數的等號當等號的話, 在#R是finite時, 會遇到係數不唯一的問題
要解決這問題就必須重新定義等號, 但是從這篇討論又覺得自定義等號很危險
(2) 否: 那到底是什麼?
而即便說不是函數, 而是一些"長相"如a_n*x^n+...+a_0的物件時
接著像代數教科書去定義等號為係數相等, 為什麼他這裡就能自定義等號?
總之, 如果有直觀上的解釋去回答《R[x]裡面的元素是函數嗎?》
我也不想碰自定義等號這個問題...
但是現況是R[x]確實自定義等號了, 我才會好奇說什麼時候可以自定義等號
P.S. R[x]可以用數列來避開自定義等號, 或許是目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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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在集合論中其中一個Path是:
(1) 只有一個等號"="
(2) 其他的就是equivalence relation "~"
只是承你說的"其他的等號 都只是自定義的 equivalence relation"
我(E2)就是在討論這件事情: 我們《能不能說(2)的"~"是一個自定義等號》
假設可以的話, 首先我不知道如何檢查(Q2)-(4)
再來針對"能不能, 需不需要"的討論就是我回覆c大的, 複製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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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 =): 皮亞諾公設定義出來的Z以及集合的等號"="
(Z/nZ, =): 對於a,b€Z, 藉由定義a~b := n│a-b & [a]:={b€Z│a~b}
Z/nZ := {[a]│a€Z}
其中"="也是集合的等號
我對(E2)的問題是, 我能不能做以下這件事:
(Z, @): "@"是我定義的新等號, where a@b := a~b
目前的答案結論是:
(1) 可以, 因為可以化約成(Z/nZ, =)的語言
(2) 如果沒有檢驗(1), 那也可以, 只是就是平行集合論的數學語言
(3) 她明明就是(Z/nZ, =), 沒必要自找麻煩寫成(Z, @)
只是我後來發現有理數的表示與等號根本就是(E2)的問題阿
我們不會寫" 1/2~2/4 & [1/2]=[2/4]", 而是直接寫1/2=2/4
所以代表我如果要把(Z/nZ, =)寫成(Z, @)也可以吧? 只要有共識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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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文字上當然可以接受, 至少在我詢問R[x]到底是什麼之前都是這麼接受的XD
只是問了之後, 就有寫在樓下P大的那兩個分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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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 只是會有這個討論就是我認為代數課本還有WIKI上的多項式的定義怪怪的
(1) 如果不怪, 那我也可以自定義等號囉
(2) 如果怪, 那又是什麼
所以才會有針對(1), (2)的一堆討論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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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原本我是照粗淺的定義:
(1) x屬於S := 存在s屬於S 使得 x=s
(2) A包含B := 對於所有的b€B, 都存在a€A 使得 b=a
(3) 子集 := blabla
(4) 元素個數 := blabla
但是之後我發現(1)中根本循環定義, 因此開始追本溯源
即便以集合論為基底, 根本也沒有"屬於"的定義
查了一些資料, 目前最能接受的是:
集合公設裡面的"屬於"只是一個符號(雖然意義上代表元素裡面的成員)
而這個符號具有怎樣的性質, 就是其他公設所賦予的
舉例來說為什麼" x€{x} "是對的, 因為他有給定€這個符號以及axiom of pairing
=====================P幣結算=================================================
不好意思因為身家有限, 之後討論的版友就不答謝P幣了
以下名單與金額是我用稅後總額3000加入四個條件去計算的:
(1) 照推/→文行數的比例分總額
(2) 小於100的給100
(3) 大於1000的給1000
(4) xcycl大以回文的方式, 算30行
名單與金額(稅後):
LimSinE: 100
recorriendo: 1000
PPguest: 272
Vulpix: 415
FanFlyAway: 100
TimcApple: 286
TassTW: 100
cmrafsts: 286
a23200674: 100
xcycl: 429
謝謝大家的分享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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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很不喜歡把問題歸類到"接受度"的層面, 因為長久以來我認為有明確定義的東西
無關接受度, 只有對錯之分
而今天"多項式a0+a1*x+a2*x^2+...+an*x^n"到底是什麼, 讓我有接受度的疑義
因此我才會認為是定義我沒搞清楚, 所以才會想問他是《什麼》
回頭來說"(a0,a1,a2,...,an)和a0+a1*x+a2*x^2+...+an*x^n"這件事
我會覺得大多數定義還是寫成右邊是為了"保留有代值的空間"
但是一開始就說他可以代值, 又會變成函數
所以才會有語言敘述上的模糊地帶
(定義上是左邊tuple/sequence, 但是隨時會當成function)
至於自定義等號這件事情我還是覺得有耶
(1) 以(a0,a1,a2,...,an)來看:
(i)以ZF集合論來看: 就只有唯一的等號, 而數列是函數, 函數相等的定義所採用的
的等號就是ZF集合論那個等號
(ii) 以"符號"來看: 兩個tuple相等單純就自己定義成是每一項相等
(2) 以a0+a1*x+a2*x^2+...+an*x^n來看:
(i) 化約成ZF集合論, 即回到(1)-(i)
(ii) 以"符號"來看: 兩個多項式相等單純就自己定義成是每一項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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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欸誤會啦, 我反而是認同你問我"是否無法接受", 所以我才說這已經是接受度的問題了
而我本身不喜歡接受度的問題就是如上面說的, 在我的邏輯中, 如果都嚴格定義也接受
了這個定義, 那後續就只剩對錯, 無關接受度了
而今天這系列問題是在我自行思考"多項式到底是什麼"時, 竟然會回推到接受度的問題,
就是一堆"這樣寫合不合法", "我能這樣定義嗎"的問題
而這些思考結果自然會讓我檢討"是不是我哪裡搞錯/複雜了"
至於上面(2)-(i)要表達的是在我接受"能化約成ZF集合論就是正確的"這個事實的話
那(2)-(i)的脈絡就OK
不過現在我也能接受(2)-(ii)了XDDDD 反正討論下來大部分都是要細究數學建構, 邏輯論
之類的, 我本來就沒涉獵只是閱讀而已, 就接受很OK
※ 編輯: znmkhxrw (59.102.225.191 臺灣), 11/23/2021 00: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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