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 [姆咪] 法官:空氣槍無殺傷力無罪

: 牛逼了
: 此外,法院也指出,受害女顧客提出的診斷證明書僅記載「頭部挫傷」,並未明確記錄是
: 否造成皮膚或血肉的穿透性傷害,無法作為槍枝具殺傷力的佐證。簡易庭認為,即便林男
: 確實持空氣槍射擊BB彈,但在缺乏動能測試與傷害性證據的情況下,不足認定其行為構成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所稱「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的違序行為,
: 最終裁定諭知不罰。
: 拿BB槍開你
: 你受傷 不代表BB槍具殺傷力
: 也就是我拿鋼盔敲法官頭
: 不能證明鋼盔有傷殺力
: 對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41.88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7531717.A.792.html
: → walter741225: 提傷害罪是一定成立 01/04 21:02
: → walter741225: 這段是在講 社會秩序維護法 你沒把槍枝送驗的下場 01/04 21:02
: 推 ILoveMegumin: 槍枝的殺傷力是有用焦耳定義的 跟鋼盔不一樣 01/04 21:03
: → ILoveMegumin: 然後這件就沒送鑑定 你根本不知道幾焦耳 01/04 21:03
: → Atima: 不是 你槍枝有沒有殺傷力 一定跟社維法有關嗎?? 01/04 21:04
: → Atima: 拿球棒隨便在路上揮 社維法移送也會過吧 01/04 21:05
: → walter741225: 因為這個在判就是在判社維法吧 01/04 21:05
: → walter741225: 看起來刑法 比如傷害罪之類的 不在這裡 01/04 21:06
: → Atima: 所以他行為還不夠符合「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01/04 21:06
: → Atima: 我比較好奇這個 01/04 21:07
: → walter741225: "但在缺乏動能測試與傷害性證據的情況下" 01/04 21:09
: → walter741225: 法官的理由就這句 檢察官或律師無法推翻就沒救 01/04 21:09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930266
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今年6月間接受員警盤查,主動從後車廂拿出3把玩具槍繳交,被警方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3把玩具槍外觀類似真槍,且該處屬於
公共場所,路過的民眾看到很可能誤認為真槍而心生恐懼,有危害安全之虞,依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判罰3000元,並沒入槍枝等物,可抗告。
今年6月19日零時許,民眾通報有人在停車場把玩槍枝,疑似試槍,員警前往處理,見現
場僅王男一人,便對他進行盤查,王男承認有3把玩具槍、3個彈匣、5顆彈殼及1只槍袋,
並從後車廂主動拿出,證明並沒有殺傷力,但警方認為槍枝太像真槍,仍依社維法送北院
裁罰。
王男強調槍枝放在後車廂,未拿出來射擊,沒有違法,但承審的北院法官陳家淳調閱勘驗
報告後,直指警方是因為獲報有人試槍才到場處理,王男雖然主動交出玩具槍,但槍枝外
型酷似真槍,正常人難辨識真偽,足以讓經過該停車場的民眾誤認,心生畏懼,而有危害
安全之虞,已違反社維法,判罰。
這個連長的像都可以罰了
開下去的到不用罰
我對你島法律人完全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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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7532301.A.471.html
※ 編輯: Atima (61.230.141.88 臺灣), 01/04/2026 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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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9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