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捷運站跳軌自殺 獲救罰5萬 (北捷)

看板MRT作者 (廣平君)時間13年前 (2011/02/22 20:49),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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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這篇將近兩年前的文,是因為最近有相關案例。結論是: 若因他人自殺而受到損害,透過訴訟向自殺身亡者家屬求償也未必有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1/112011020800087.html 凶宅影響房價?法官說不會 2011-02-08 中國時報 【馬瑞君/台中報導】  王姓中年男子在台中市租屋處墜樓死亡,林姓房東怪罪死者「害」房子成 凶宅,提告訴要求其家人賠償賣屋價差一百四十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凶宅 影響房價是主觀因素造成,還舉彰化洪若潭滅門血案豪宅為例,指二者缺乏 因果關係,將全案駁回。 (中略三段) 法官並以世界各國對自殺行為處罰的比較,英國在六○年代廢除自殺罪, 自殺從「犯罪」演變成「權利」,屬「法外空間」;我國法律體系也是對自 殺行為不禁止、不保護,也不構成民法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再者,凶宅是不是會影響房價?法官認為若非林姓房 東急於削價出售也不會造成損失,凶宅造成房價貶損是主觀因素造成,因交 易對象不同而有感受差異。  法官並以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發生的洪若潭全家命案為例,還是有人不畏 懼「超自然現象」,高價買屋,難認定林姓房東賣屋損失與王男墜樓之間有 因果關係,還以欠缺「悲憫之心」為林姓房東動輒提告做註解,將全案駁回 。(全文完) 經查,本案裁判字號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1980號。 法官在「事實與理由」中認定此問題係爭點之一: 「系爭不動產是否因被告之被繼承人死亡而貶值致原告受損害?金額若干?」 對此,法官分四項論述,其中第四項後半為: 又對於求死之意甚堅之人,強以民法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一般人之 注意義務相繩,實屬過苛,而無期待可能性,亦即本件並無上開判例所謂之 「責任原因事實」存在,堪予認定。故縱認嗣後原告出售系爭房屋時,價差 損失確係因王漢忠在系爭房屋跳樓身亡所造成(此為假設語,本院認並無因 果關係已如前段所述),亦難認有何王漢忠應負法律上責任之原因事實存在 。原告主張王漢忠墜樓身亡,而應由其繼承人即被告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實乏悲憫之心,亦與事實不符,自非足取。 (「上開判例」指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49年台上字第2323號判例; 「本院認並無因果關係已如前段所述」是說洪若潭案的凶宅。) 判決書另提到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86號判決 (即他人跳樓自殺、落在自家陽臺的那件), 並認為那類「造成自殺者死亡以外之其他結果」不在討論範圍內。 這樣看來,假如我們在搭火車或捷運時碰到有人自殺而延誤行程, 我們恐怕不能向死者家屬求償。 也只能說,向死者家屬求償這種事像MOTCT板友所言: 「是民俗上、感情上、社會習慣上很合理的事情,但是法律上並不是這 樣一回事情的。」 ※ 引述《MOTCT (台灣宅男工會會長)》之銘言: : ※ 引述《xiaowei (不期不待)》之銘言: : : 這起意外造成板南線單線雙向延誤18分鐘,12點35分才排除狀況,恢復雙線通行,北捷公 : : 司將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10分鐘以上」罰陳翁5萬元。 : 一堆推文恕刪。 : 大致說來,有鄉民說,要遺屬幫往生者賠罰款,感覺像是活在古代,要不要 : 恢復誅九族的傳統?又說,若是原本家境清寒者因而自殺留下小孩,難道要 : 叫小孩賠錢?或是年邁的父母來賠?這才不合理吧? : 我只能說:民法關於繼承的規定也是這一兩年才修正的,修法理由跟上面的 : 鄉民意見蠻接近。不過那個債是卡債、借貸債而不是罰款債。 : 但是當初對銀行而言,已經有限定繼承的規定(民法第1154條參照),你又 : 給我多一堆限制,害老子呆帳打不完,真的很ox。 : (當然反過來說,既然已經有限定繼承的規定,銀行還在屎尿一堆,不就是 :   擺明了吃定不懂法律的借款人的繼承人?) : 扯的有一點遠,拉回來一下。 : 這邊關於這件事的重點是,依據現行民法的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 : 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 : 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參照)。 : 所以人跳捷運給車撞死,罰款該不該由家屬繳,也就是民法第1148條但書之 : 規定,是否包含違反大眾捷運法的罰款? : 依據大眾捷運法第 52 條的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 : 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又,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的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 : 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 不過,大法官在釋字第621號解釋文當中提到: : 行政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行政機關課予給付一定金錢之行政處 : 分。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 : 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 : 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本院院字 : 第一九二四號解釋「匿報契價之責任,既屬於死亡之甲,除甲之繼承人仍應 : 照章補稅外,自不應再行處罰」,即係闡明此旨。 : 另外,司法院秘書長92/07/14(92)秘台廰家二字第13693號函略以:『行政 : 罰乃為維持行政上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 : 科之制裁,具有一身專屬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屬繼承標的;本院院解 : 字第2911號解釋之見解迄未變更。』 : 另外有一個觀念要帶一下就是,親屬關係並不是什麼碗公的保證。 : 以民法的體系而言,除非法律、契約有規定,否則成年人間並沒有為他人負 : 什麼西瓜責任的理由。因此夫債妻不用還、老爸也不用幫20歲+的兒子擦屁股 : 還錢。 : 至於把保證人地位推的太遠、太極端,對社會關係的發展其實是有負面影響的。 : 而且,華人社會有著子女奉養父母的法律規定,但是西方社會可沒有。 : 這個跟民俗習慣有關,用以主張 : 如果人既然那麼獨立,法律又何須規範親屬與子女的關係,憲法直接規定每個 : 人皆為獨立個體互不相關不是更簡單?同樣的父母老了是否也可這樣獨立的不 : 管死活遺棄? : 似有速斷。 : 有些東西是民俗上、感情上、社會習慣上很合理的事情,但是法律上並不是這 : 樣一回事情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56.10

02/22 20:52, , 1F
凶宅影響房價? 法官說不會
02/22 20:52, 1F

02/22 20:53, , 2F
跳軌影響系統? 我說絕對會
02/22 20:53, 2F

02/22 20:54, , 3F
講白一點 家屬何必鳥你?台灣又沒有連坐法
02/22 20:54, 3F

02/22 20:55, , 4F
既然捷運是特別法 何不來個捷運連坐法 幾等親內 或是有任
02/22 20:55, 4F

02/22 20:55, , 5F
何客觀認定的家屬關係者(如收養子女) 可以連帶處罰
02/22 20:55, 5F

02/22 21:16, , 6F
回去看了兩年前的文 似乎當事人死亡時 行政罰不是繼承之標的
02/22 21:16, 6F

02/22 21:17, , 7F
那有人提告時民事求償是否為繼承標的呢?
02/22 21:17, 7F

02/22 22:32, , 8F
某s被盜帳號了嗎?
02/22 22:32, 8F

02/23 00:59, , 9F
我是覺得那個跳樓掉到陽台的案例可能不能適用跳軌的案子
02/23 00:59, 9F
文章代碼(AID): #1DOx3OA2 (M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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