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這年頭打LOL還想告人的都是些什麼人

看板LoL作者 (shadow)時間4年前 (2019/11/10 11:46), 4年前編輯推噓3(141150)
留言75則, 19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3/13 (看更多)
簡單介紹一下,如果上法院,輸了的結果。 一般所謂的前科,是指俗稱的良民證(俗稱的警察刑事紀錄)。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民國91年06月12日公佈) 第六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就是下面6點都不會有印出前科記錄)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被判緩刑,但緩刑期間沒再犯罪)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沒被判刑期,只被判拘役或可易科罰金)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沒被判刑期,只被判罰金、社會勞動) 講不好聽,公然侮辱這種小罪,都是該當第七條,付罰金了事。 五年內注意不要出事搞到有期徒刑以上的,你良民證上就是空空如也,良民一個。 記住,堅持不和解,輸了就是繳罰金,一般判賠就是2000元。他要賠償要自己打民事。 告越多次,法官心證越差,不要害怕跟這類的人玩。 法官已經夠忙了,為了自己私利而動用公權力,總有一天會被其反噬。 出庭沒有甚麼恐怖的,照實說,主張概念式連結,輸了給兩千公道價,沒了。 -- 因為我存在,所以不存在; 因為不存在,所以我存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68.117.1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oL/M.1573357600.A.AC8.html

11/10 11:55, 4年前 , 1F
鼓勵嘴砲罵人? 滾
11/10 11:55, 1F
你是不是在侮辱我?告你試試看好不好啊?讓你體會一下如何? ※ 編輯: clse0190 (219.68.117.147 臺灣), 11/10/2019 12:01:09

11/10 12:05, 4年前 , 2F
樓上是看不懂字嗎= =他就說告越多次法官心證越差了
11/10 12:05, 2F

11/10 12:06, 4年前 , 3F
打得爛就下去
11/10 12:06, 3F

11/10 12:09, 4年前 , 4F
孩子 紀錄系統有三套 只有第一套不會紀錄
11/10 12:09, 4F

11/10 12:10, 4年前 , 5F
聯徵可以查訴訟紀錄
11/10 12:10, 5F
別鬧了,另外那兩套你告人也有紀錄,誰查,查了甚麼也要記錄。實務上誰把這個當前科 你說出來大家欣賞一下。要以那兩套為基準,反正告你法官判無罪,你進過法院照樣有前 科紀錄了,那無罪的定義在哪裡?訴訟紀錄在社會上明顯不被認為是前科。Q.E.D

11/10 12:11, 4年前 , 6F
才2000,要告就來,我大八卦鄉民有的是錢
11/10 12:11, 6F
※ 編輯: clse0190 (219.68.117.147 臺灣), 11/10/2019 12:15:37

11/10 12:14, 4年前 , 7F
這遊戲就是被一堆戳包 放爛仔搞垮 辣雞就是欠嘴
11/10 12:14, 7F

11/10 12:19, 4年前 , 8F
打遊戲還要告來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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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04, 4年前 , 9F
回樓上 怎不說打個遊戲還要嘴到人死全家 媽媽被狗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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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06, 4年前 , 10F
那種釣魚訟棍就算了 我難得有空打個遊戲 一個小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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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06, 4年前 , 11F
就被嘴成媽媽是妓女被狗幹 我他媽還乖乖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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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受到甚麼實質損害說出來聽聽看。遊戲內其他人知道你現實身分? 先進國家根本沒有公然侮辱這種刑法。你覺得你受到損害,提告民事,提出證據,告贏了 保證大筆賠償,民事都告不成,生不出證據的東西,實際上就只是心情不好,不爽而已啦 ,不要講成深仇大恨,好像千古奇冤一樣。真的給你告成了,實際上就是繳罰金,會有人 悔改?根本作夢。有空處理這種毫無意義的案子,法院有更多重要的案件要處理,好嗎? ※ 編輯: clse0190 (219.68.117.147 臺灣), 11/10/2019 13:15:33

11/10 13:20, 4年前 , 12F
所以另一串就說啦,就這部分來說反而就是降低人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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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21, 4年前 , 13F
間的尊重,畢竟這樣嘴人沒有任何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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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45, 4年前 , 14F
因為他的辱罵 導致我心情很差 影響我的生活品質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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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45, 4年前 , 15F
情緒 這樣不算構成損害?不然換個角度講,我是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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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46, 4年前 , 16F
什麼十惡不赦的事,才要被這樣辱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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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48, 4年前 , 17F
我不是讀法律的,不知道其他國家在這方面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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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48, 4年前 , 18F
但辱罵了對方,對其人格、情緒、生活、身心靈造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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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49, 4年前 , 19F
響,不需要付出代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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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52, 4年前 , 20F
我是不知道你喇,但我紅燈右轉被開單後,至少有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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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52, 4年前 , 21F
時間即使趕時間也不敢再轉,你說真的起不了警惕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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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52, 4年前 , 22F
用嗎?退一步說好了,我提告的目的本來就不是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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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52, 4年前 , 23F
讓對方有所教訓,他有沒有悔改干我屁事,我拿到我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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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52, 4年前 , 24F
為我應得的補償就好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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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54, 4年前 , 25F
回樓上 你心情那麼不好就可以去告啊 完之後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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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54, 4年前 , 26F
有成功再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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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55, 4年前 , 27F
不要 沒成功心情更不好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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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3:55, 4年前 , 28F
沒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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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04, 4年前 , 29F
不和解你拿不到賠償吧 浪費的只有時間 意思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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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05, 4年前 , 30F
除非你覺得浪費對方時間也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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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11, 4年前 , 31F
我有時間打LOL 因為你打得爛 影響我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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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12, 4年前 , 32F
影響我的生活品質 這樣算不算構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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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14, 4年前 , 33F
回某H大 因為嘴砲是道德品格 你的闖紅燈是法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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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14, 4年前 , 34F
的違規 不一樣 用法律來制裁一個人的微小道德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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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14, 4年前 , 35F
有道理嗎? 這就是要除罪化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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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16, 4年前 , 36F
你要因為這種微小的損害浪費資源也是可以 就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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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16, 4年前 , 37F
不過也要自己負擔 比影響心情更痛苦的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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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4:21, 4年前 , 38F
支持告一樓看看
11/10 14:21, 38F

11/10 14:31, 4年前 , 39F
爛就欠問候
11/10 14:31, 39F

11/10 14:32, 4年前 , 40F
結果自己也打的爛 只是比較沒品先嘴人而言 也是可悲
11/10 14:32, 40F

11/10 15:05, 4年前 , 41F
來啊 嘴炮噢?
11/10 15:05, 41F

11/10 15:05, 4年前 , 42F
沒受到實質損害就不是公然侮辱 你去跟法官說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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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5:15, 4年前 , 43F
「法官已經夠忙了,為了自己私利而動用公權力 」
11/10 15:15, 43F

11/10 15:15, 4年前 , 44F
你自己說的結果馬上自己就想做了 笑死
11/10 15:15, 44F
你level過低,很難溝通。 我什麼時候說台灣法律是依據實質損害判的? 這樣寫,就是在教你被濫訴會有什麼感覺啦。 你看,是不是氣噗噗二連噓?己所不欲,勿施與人,了解嗎?還是我被濫訴氣噗噗,別人濫 訴拍手叫好?雙重標準嗎? ※ 編輯: clse0190 (223.137.130.196 臺灣), 11/10/2019 15:21:44

11/10 15:25, 4年前 , 45F
己所不欲,勿施與人勒 我不認爲我推文有辱罵你
11/10 15:25, 45F

11/10 15:26, 4年前 , 46F
要我有辱罵你才能成立 己所不欲,勿施與人 懂嗎?
11/10 15:26, 46F

11/10 15:26, 4年前 , 47F
雙重標準在哪 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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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5:26, 4年前 , 48F
下去p孩紙
11/10 15:26, 48F

11/10 15:27, 4年前 , 49F
我打LOL從不辱罵別人 別人被告我拍手叫好 有雙標嗎
11/10 15:27, 49F

11/10 15:28, 4年前 , 50F
我二連噓三連噓 最氣的是你 不是我 懂嗎? 下去
11/10 15:28, 50F

11/10 15:29, 4年前 , 51F
濫訴應對我早就準備好了 申請轉移看誰跑比較遠
11/10 15:29, 51F

11/10 15:29, 4年前 , 52F
你想告 我還真的不怕 笑死
11/10 15:29, 52F

11/10 15:30, 4年前 , 53F
你如果真的告 直接變成雙標仔 更有趣
11/10 15:30, 53F
所以說有點實務經驗再出來嘴砲好嗎?先不說轉移不一定會同意,再者濫訴的重點本來就不 是和解金,是訟累。假設我真的告你,重點不是我會不會贏,是我不需要去出庭,起訴是檢 察官去跑法院,你要到庭。這樣懂嗎、不過你不用擔心,我不會這樣搞你,我也不打算增加 法院負擔。這就是為什麼司改一直在推進誹謗除罪化,懂嗎?你多噓幾十次,也改變不了大 家對濫訴深惡痛絕的風向啦。

11/10 15:41, 4年前 , 54F
我不覺得這是毫無意義的案子
11/10 15:41, 54F

11/10 15:43, 4年前 , 55F
你的論點只在"遊戲內無法連結現實" 打破就沒了
11/10 15:43, 55F

11/10 15:44, 4年前 , 56F
許多人在網路上的言論才會如此無遮攔
11/10 15:44, 56F
※ 編輯: clse0190 (223.137.130.196 臺灣), 11/10/2019 15:45:29

11/10 15:45, 4年前 , 57F
或許目前只是程度問題 但往後遲早會有關聯
11/10 15:45, 57F
這也是錯的。上面PO給你的,就是真的起訴判決有罪的結果。既不會像某些人以為的有前科 ,也沒有甚麼大筆的賠償。基本上你不是什麼有名人士,你的名譽值幾個錢?雖然這樣講很 不好聽,如果你真的因為這些侮辱受了莫大的損害,你應該做的是提告民事,準備證據(如 精神科診斷),然後求償大筆金額才對。別人打lol時間一場就被一個送頭練角浪費掉,只是 因為法律上不認為這是損失,就無法可管,那嘴砲幾句我還真的不認為是什麼嚴重的問題。

11/10 15:47, 4年前 , 58F
另外查了一下 妨害名譽罪除罪化 只會減二%案量
11/10 15:47, 58F

11/10 15:48, 4年前 , 59F
你拿法院負擔來合理化 似乎沒什麼力道
11/10 15:48, 59F

11/10 15:50, 4年前 , 60F
https://parg.co/gm5 2% 今周刊數據 錯了找她算
11/10 15:50, 60F
※ 編輯: clse0190 (223.137.130.196 臺灣), 11/10/2019 15:53:20

11/10 16:01, 4年前 , 61F
我講的才不是什麼判決結果罰多罰少
11/10 16:01, 61F

11/10 16:02, 4年前 , 62F
所謂濫訴 那就是各自的觀點而已 稱不上什麼對錯
11/10 16:02, 62F

11/10 16:02, 4年前 , 63F
光是我跟你說2% 對比你"嘴砲幾句我還真的不.."
11/10 16:02, 63F

11/10 16:02, 4年前 , 64F
你的實在太薄弱了
11/10 16:02, 64F
2趴不夠多,所以不用改,那還需要什麼改革?幾千件並不是一個小數目。

11/10 16:04, 4年前 , 65F
結論 1.吉 全部都吉 2.侮辱就是侮辱 無論是否知名
11/10 16:04, 65F
※ 編輯: clse0190 (223.137.130.196 臺灣), 11/10/2019 16:05:19

11/10 16:06, 4年前 , 66F
"2%" "且是對的" 當然不用改 你的邏輯真的太差
11/10 16:06, 66F

11/10 16:06, 4年前 , 67F
你一直定調在他是濫訴 當然想破頭也看不懂我在說啥
11/10 16:06, 67F

11/10 16:08, 4年前 , 68F
一個根本沒錯的東西 是要改革什麼
11/10 16:08, 68F
搞了半天你連為什麼要除罪化都搞不清楚,這是邏輯以前的問題,那我覺得沒有辦法跟你溝 通,你還是先了解為什麼要除罪化再來談吧。如果你看完了還是不認同除罪化,那我尊重你 ,但是既然討論的基礎根本不同,也就沒有必要討論下去了。 ※ 編輯: clse0190 (223.137.130.196 臺灣), 11/10/2019 16:19:38

11/10 16:24, 4年前 , 69F
我一開始就知道這是兩個不同的觀點 1602就講過了= =
11/10 16:24, 69F

11/10 16:24, 4年前 , 70F
我只是喜歡挑網民的破邏輯罷了
11/10 16:24, 70F
立論基礎不同還可以談論邏輯?你的邏輯老師可能時常請假。

11/10 16:25, 4年前 , 71F
另外"你的名譽值幾個錢?" 也是錯到不能再錯
11/10 16:25, 71F
名譽值不值錢,民事打下去賠多少就知道了,不是你嘴巴說錯就是錯。

11/10 16:26, 4年前 , 72F
希望你能學到一點東西 想想要是這不是侮辱而是毀謗
11/10 16:26, 72F
難道你以為誹謗一年以下就會判一年?你真的以為台灣監獄很空對吧。

11/10 16:27, 4年前 , 73F
知不知名與否 真的是你要拿出來討論的論點嗎
11/10 16:27, 73F
※ 編輯: clse0190 (223.137.130.196 臺灣), 11/10/2019 17:00:01

11/10 18:13, 4年前 , 74F
法律系給推
11/10 18:13, 74F

11/10 18:46, 4年前 , 75F
某z可以閉嘴了 有夠可憐
11/10 18:46, 75F
文章代碼(AID): #1TnuWWh8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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