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論法條之間的彼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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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的理解. 民法之所以規定成年(滿二十歲)與未成年. 主要是在界定能否為「有效法律行為」. 而刑法在第18條雖然以年齡劃分出不同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但卻也「沒有直接指明」十八歲叫做成年. 所以大致上的理解 也只能分別而論. 十九歲的人 1.在民法上他未成年而只有限制行為能力. 2.在刑法上他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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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最早源自於羅馬法學家Domitius Ulpianus,其指稱:「法之關於羅馬國家政體者為公法,關於各個人利益之事者為私法:亦即部分關於公的利益,部分關於私的利益。公法包括祭祀、祭司及官職,私法則包括三類:即有關自然法則,或民族或國民之集體事項。」(詳參:蔡志方,行政救濟法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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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說說 特別關係的規定 或許解釋不充分. 民法是基本法. 刑法是強制性基本法. 一個歸範私法 一個為公法. 民法在此變成基礎法 他規定人的基本法律觀念. 刑法便成是一個特別法 因為他對人的定義規範就不重新定義. 再公法具私法優越得強制性下 刑法許多地方自然越位成為優先法. 故 成年人以滿20歲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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