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問題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在房間上網 喔丫)時間22年前 (2003/09/25 00: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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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tty2 (12)》之銘言: : ※ 引述《headland (證據排除原則)》之銘言: : : 甲可能觸犯刑法271第一項普通殺人罪 : : 一、就客觀不法而論 : : 甲有一偷a物之行為 : : 客觀上有乙死亡之結果 : : 且根據條件因果關係理論 : : 甲偷a物之行為與乙之死亡有因果關係 : : 且案例中甲客觀上無任何阻卻違法之事由 : : 因此 : : 甲偷a物之行為該當於刑法271普通殺人罪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 : 二、就主觀不法而論 : : 甲對偷a物之行為有認識 : : 對客觀上乙之死亡有認識 : : 且對於偷a物與乙之死亡有因果關係也有認識 : : 且案例中甲主觀上無任何阻卻違法之事由 : : 因此 : : 甲偷a物之行為該當於刑法271普通殺人罪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 : 三、就有責性而論 : : 甲之行為具備有責性 : : 四、根據以上論述甲之行為構成刑法271第一項之普通殺人罪 : 多謝指教,但是個人對客觀歸責的部分想不太通: 1.創造法不容許的風險 : 偷東西會造成一個人死亡的風險? 要看情況 一般的情形是不會 但在這個個案應該就會 : 2.風險"正常"實現 : 如何想像偷一個東西會"正常"導致人死亡? 不容易想像 : 3.在構成要件效力內 : 殺人罪保護的應該是禁止行為人任意侵害他人生命法益, : 但上例中乙是"自殺"身亡,是否不在271條構成要件效力內? 也是啦 不過在這個案子中 甲的確支配了乙的死亡 : 是不是我學的有些錯誤? 請大家幫我回答一下. 不會阿 你學的很"正統" 林山田刑法通論(我書架上的是6版 現在好像已經出到8版了)就是這樣寫的 客觀歸責理論是因為有人認為採條件因果關係不妥 所以除了滿足條件因果關係外 還要再具備客觀歸責 才可能構成犯罪 不過 也有學者(ex.黃榮堅)認為不需要"客觀歸責"這個概念 而且還蠻有道理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1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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