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律上用[天職]的概念適當嗎?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大豆)時間21年前 (2003/05/29 06:43), 編輯推噓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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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talaw (努力改造)》之銘言: : 請問 : 法院的判決書裡有用天職一詞(目前我所見到判決是關於軍人的) : 到底何謂"天職"?  : 法律可以或應該將"天職"掛在特定的行業上,而對之作出特殊或嚴格的要求嗎? 說真的,目前就我所知的,除非把「天職」明文化,否則天職仍然只是一句 不負責任的論證而已。 為什麼我這麼講,尤其是某種行業的人最喜歡把這種話放在口中。 服從是XX的天職 開槍是XX的天職 然而這種論述本來就是不負責任的論述,既沒有考慮到具體的情況, 也沒有任何的學理可以支持。 但是說這句話很容易,最適合不想思考的生物使用。 (我這樣子講會不會很狠?) 不過,法律實際上仍然有將天職明文化的傾向,比如陸海空軍刑法。 說一句個人的感想,我實在是很討厭把這種所謂的「道德要求」甚至是 「傳統觀念」硬加在法條中,尤其我非常不喜歡上面那個法..... 說真的,我的想法是,法律定了就定了,他就是法律, 至於人民有沒有義務要服從,其實沒有。 如果人民明知違法,但是考慮其後果及道德因素後才違法,仍然是自由意志選擇 的結果。而不是所謂的義務。 不過這裡扯遠了。 : 醫師能不理會眼前具有傳染病的病人嗎?能拒絕收治病患嗎? : 當然,依醫事法規來說,不行! : 但是,有些醫師或醫學生卻認為這種"規矩"會讓醫師陷入不必要的危險中 : 而且這種強制的"規定(?)"違反其自由 : 又,並非每個醫師都會處理那種狀況(就像sars) 這個......我在法律版最近有寫過幾篇關於我的看法。 麻煩您移駕過去看,其實現在想起來那個放法理學版比較好, 不過當初還沒有那個版才是。 我只借句話過來,就是在病人的生命與醫生的自由之間。 法律選擇了「病人的生命」。 如果醫生有權拒絕救治病人,那他的生命誰來救治? 當然,這邊的救治要考量到其專業能力, 比如叫一個骨科的醫師去插管,這就是很奇怪的要求。 : 有人說,醫學生當初在填大學志願時,既然填了醫學系,就應該接受醫師的天職。 : 此說是否合理? 這......這好像是我說的耶......(苦笑) 其實我的意思是,這不是什麼天職的問題。 每個專業都有其風險,而醫生的風險就是這樣。 而通常(不過我不是念醫學系的所以只是猜測),高中生在填志願的時候應該了解 其風險, 話又說回來,醫生可是「將病人的生命掌握在股掌之中」,不可不慎乎! -- 近身球是正常的, 沒有近身球,就顯示不出外角球的威力 ~~陳義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0.49.130 ※ 編輯: hsuans 來自: 218.160.49.130 (05/29 07:03) ※ 編輯: hsuans 來自: 218.160.49.130 (05/29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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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可能違反醫事法規(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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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刑法上醫師有保證人地位之義務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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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山田還是黃榮堅??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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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何不把那幾篇轉過來給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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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那是回文,所以不太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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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老師刑罰的極限(雖然我是修pd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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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黃榮堅有專文啊,我也看過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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