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法條的寫法
※ 引述《sirius410440 (無限石花)》之銘言:
: 我是藥學系的
: 最近念到藥師法
: 發現條文的句子常常用雙否定的方式敘述
: 例如: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
: 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 幾乎都是像這樣的寫法
: 怎就不能寫作: "要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 必須經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之類的呢?
: 念書無聊,好奇一問。
這跟語氣無關
這基本上就是誡命(義務)規範與禁止規範的不同而已
前者乃指要取得某項許可前,必須完成的義務
而後者則為禁止在未完成某項義務前,不得進行某項行為
兩者規範著的重點不同
前者重在許可要件,後者重在禁止行為,通常接連著處罰的規定
詳細內容可參
顏厥安,規範、行動與法體系— — 規範理論研究(摘要)*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2&cad=rja&ved=0CDYQFjAB&url=http%3A%2F%2Fntur.lib.ntu.edu.tw%2Fbitstream%2F246246%2F12765%2F1%2F872414H0&ei=VPWBUZbQBZHpkAWpn4DABg&usg=AFQjCNEqRVhe102pdU-r4eFgWUEs0JRL8A&sig2=KDZUQfq7T1vBtEozNrZbcA&bvm=bv.45921128,d.dGI
以你所引的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第 13 條和第 16 條就是二種不同規範模式
第 13 條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人體試驗委員會於審查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得
核准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
第 16 條
臨床試驗開始前,試驗主持人應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對受試者同意書和提
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之核准。
前項核准,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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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ifree 來自: 59.120.39.93 (05/02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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