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法條的寫法

看板Lawyer作者 (hifree)時間11年前 (2013/05/02 13:17), 編輯推噓5(500)
留言5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sirius410440 (無限石花)》之銘言: : 我是藥學系的 : 最近念到藥師法 : 發現條文的句子常常用雙否定的方式敘述 : 例如: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 : 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 幾乎都是像這樣的寫法 : 怎就不能寫作: "要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 必須經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之類的呢? : 念書無聊,好奇一問。 這跟語氣無關 這基本上就是誡命(義務)規範與禁止規範的不同而已 前者乃指要取得某項許可前,必須完成的義務 而後者則為禁止在未完成某項義務前,不得進行某項行為 兩者規範著的重點不同 前者重在許可要件,後者重在禁止行為,通常接連著處罰的規定 詳細內容可參 顏厥安,規範、行動與法體系— — 規範理論研究(摘要)*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2&cad=rja&ved=0CDYQFjAB&url=http%3A%2F%2Fntur.lib.ntu.edu.tw%2Fbitstream%2F246246%2F12765%2F1%2F872414H0&ei=VPWBUZbQBZHpkAWpn4DABg&usg=AFQjCNEqRVhe102pdU-r4eFgWUEs0JRL8A&sig2=KDZUQfq7T1vBtEozNrZbcA&bvm=bv.45921128,d.dGI 以你所引的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第 13 條和第 16 條就是二種不同規範模式 第 13 條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人體試驗委員會於審查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得 核准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 第 16 條 臨床試驗開始前,試驗主持人應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對受試者同意書和提 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之核准。 前項核准,應以書面為之。 -- ※ 編輯: hifree 來自: 59.120.39.93 (05/02 13:19)

05/02 13:21, , 1F
感謝~
05/02 13:21, 1F

05/02 16:03, , 2F
05/02 16:03, 2F

05/02 17:12, , 3F
推~
05/02 17:12, 3F

05/02 23:25, , 4F
這篇有抓到基本的精神 推
05/02 23:25, 4F

05/10 10:01, , 5F
顏老師讚
05/10 10:01, 5F
文章代碼(AID): #1HWVRgPH (Lawyer)
文章代碼(AID): #1HWVRgPH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