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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yer ]
討論串[問題] 關於法條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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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語氣無關. 這基本上就是誡命(義務)規範與禁止規範的不同而已. 前者乃指要取得某項許可前,必須完成的義務. 而後者則為禁止在未完成某項義務前,不得進行某項行為. 兩者規範著的重點不同. 前者重在許可要件,後者重在禁止行為,通常接連著處罰的規定. 詳細內容可參. 顏厥安,規範、行動與法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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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很佩服從視法律相關的工作者. 必須在咬文嚼字的環境中過日子 而且沒發瘋. 到現在 也只認識一位台大法律發瘋的. 誰有時間 看看能否重編民刑法的通俗版 讓一般人就看得懂. 很多時候 連法官本身都還要查一查. 大家都以為 結婚就應該給對方幹 可是法律沒這樣規定啊. 法律沒規定的從習慣 可是習慣又是誰
(還有42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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