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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法條的寫法
共 3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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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6推 0噓 10→)留言1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irius410440 (無限石花)時間11年前 (2013/05/01 21: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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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藥學系的. 最近念到藥師法. 發現條文的句子常常用雙否定的方式敘述. 例如: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 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幾乎都是像這樣的寫法. 怎就不能寫作: "要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必須經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之類的呢?. 念書無聊,好奇一問。. --. Sent from

推噓5(5推 0噓 0→)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free (hifree)時間11年前 (2013/05/02 13:1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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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語氣無關. 這基本上就是誡命(義務)規範與禁止規範的不同而已. 前者乃指要取得某項許可前,必須完成的義務. 而後者則為禁止在未完成某項義務前,不得進行某項行為. 兩者規範著的重點不同. 前者重在許可要件,後者重在禁止行為,通常接連著處罰的規定. 詳細內容可參. 顏厥安,規範、行動與法體系— —
(還有429個字)

推噓-1(3推 4噓 1→)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aqing (公道中肯雍正爺)時間11年前 (2013/05/03 20: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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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很佩服從視法律相關的工作者. 必須在咬文嚼字的環境中過日子 而且沒發瘋. 到現在 也只認識一位台大法律發瘋的. 誰有時間 看看能否重編民刑法的通俗版 讓一般人就看得懂. 很多時候 連法官本身都還要查一查. 大家都以為 結婚就應該給對方幹 可是法律沒這樣規定啊. 法律沒規定的從習慣 可是習慣又是誰
(還有42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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