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困惑的問題
※ 引述《nowash (免洗)》之銘言:
: didadi大您好:
: 其實您的想法正是問題的根源
:
: 1.國家的專業人才不需要總量管制?
: 醫學生每年就一千三百個,管你義守集團怎麼財大氣粗,名額喬不出來就是不給你開
: 馬偕醫學系東挪西借才終於新開了一家醫學系
: 法律系?拿一堆濫設的系所跟學分班衝高報名人數
: 然後又說要競爭拉開放錄取率
: 一點都無法讓人接受
: 我們還有刑法157壓在身上耶,別人有嗎?
:
: 2.人不為己,天誅地滅
: 為什麼一定要扯甚麼促進訴訟非訟的話?
: 講實在的,團體成員就利益趨向都是小團體利益大過整體社會,這是人性
: 人家醫界開放了波波都能搞成全民憤慨的運動了
: (其實,這不也可以一句自由競爭打死嗎?如果波波真的那麼弱)
: 阿我們律師怎麼這麼溫良恭儉讓
: 維護自身權益還要被說不行喔公益優先
:
: 其實能夠維護律師的待遇與市場
: 人民也可以間接享受到更好的法律服務阿
: 你看法扶的報酬比較低就一堆人亂做了
: 這樣下去以後一定一堆亂殺價亂接案的律師
: 人民得到更糟糕的服務
: 道長們常常被申訴
: 實在看不出有甚麼好處(落榜部長應該很開心)
不好意思,你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我想解釋一下。
(至於未經思考而在其後推文指我唱高調或偽善的板友,格調不同我就不予置評了。)
我相信所有讓世界更好的想法,全是出於自利的觀點,
就經濟學的說法,公益也只是將自利放到最大而已,
甚至或許提倡公益的念頭也帶有良好自我感覺的自利心思,但這岔題了。
從不覺得自利有什麼不好,這詞對我而言完全是中性不負面的,
人性上更不可能超然沒有自利的色彩。
不過我要說的不是初衷,我要說的只是一種提出主張的論點立場,
你可以當作是種純粹的談判技巧。
如果你講的是團結又強勢的專業團體,我看大家都認同首推醫界,
修法上展現出不怕別人說話的勇氣及高度影響力,
連整個偏向保障消費者的消保法都能排除適用。
難道他們修法的初衷真是為了公益嗎?
不是吧,很明顯是醫界怕了法院老是適用消保法作出不利於他們的判決。
然而,他們修法也得打著為了公益的旗幟,說出一番為了公益的理由,
至少這個公益的理由在形式邏輯上要說得通。
很簡單,利益團體遊說法案的形成,全都需要包裝,才會得到不被極力抵制的情勢,
別說能夠獲得認同了,只求這片私心不被過度關注造成輿論壓力即可。
法條中很多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不也經過這番包裝嗎?
這些規定大多是律師團體在後推動提出的,不是他們所稱可以受惠的法院體系提出,
實質目的其實正是增加生意來源罷了,有了公益的包裝才好說話。
目前看到降低律師錄取率的主張,
其中理由偏向公益的部分,只有門檻保障專業高度這個說法,
但這個說法在形式邏輯上就已說不通。
因為,你有想過市場要的真是所謂的專業高度嗎?
真正具有較高專業高度的律師,在市場上不受錄取率影響,他們自有名聲與客源,
而他們的客源,也是願意且能出得起大錢購買這種較高專業高度的客戶,
放寬錄取率對他們來說,反倒能夠找到更多可供驅使的小律師。
就一般多數小老百姓尋找律師的需求取向,
A.每小時收費6,000元+較高專業高度 vs. B.整場收費5萬元+專業高度還過得去,
或許一般人更有可能會選擇的是B.選項欸,
市場上的多數小客戶,他們真的想要你透過門檻保障的專業高度嗎?
當你降低錄取率,等同抹煞了激烈競爭下B.選項的低收費可能,
也就是只剩A.選項可以給多數小客戶不得不選,問題是他們選得起嗎?
那麼,保障了較高專業高度符合名目上的公益嗎?
我想這留下了很大的問號,以致於在形式邏輯上就很難說得通。
自利很好,但必須是聰明的自利才能為人接受,
如果連說服技巧都還需琢磨,
無法說服必須提出一套冠冕堂皇理由來對公眾交代的主事者,
那這樣的自利主張可能還得放在口袋裡再兜一陣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4.187.216
推
03/31 07:35, , 1F
03/31 07:35, 1F
→
03/31 07:36, , 2F
03/31 07:36, 2F
→
03/31 07:37, , 3F
03/31 07:37, 3F
推
03/31 09:07, , 4F
03/31 09:07, 4F
→
03/31 09:09, , 5F
03/31 09:09, 5F
→
03/31 09:12, , 6F
03/31 09:12, 6F
→
03/31 09:12, , 7F
03/31 09:12, 7F
→
03/31 09:14, , 8F
03/31 09:14, 8F
→
03/31 09:15, , 9F
03/31 09:15, 9F
→
03/31 09:17, , 10F
03/31 09:17, 10F
→
03/31 09:30, , 11F
03/31 09:30, 11F
→
03/31 09:31, , 12F
03/31 09:31, 12F
→
03/31 09:32, , 13F
03/31 09:32, 13F
→
03/31 09:34, , 14F
03/31 09:34, 14F
→
03/31 09:34, , 15F
03/31 09:34, 15F
→
03/31 09:34, , 16F
03/31 09:34, 16F
→
03/31 09:39, , 17F
03/31 09:39, 17F
推
03/31 10:09, , 18F
03/31 10:09, 18F
推
03/31 10:43, , 19F
03/31 10:43, 19F
→
03/31 10:44, , 20F
03/31 10:44, 20F
推
03/31 21:51, , 21F
03/31 21:51, 21F
→
04/02 07:35, , 22F
04/02 07:35, 22F
→
04/02 07:35, , 23F
04/02 07:35, 23F
→
04/02 07:43, , 24F
04/02 07:43, 24F
→
04/02 07:44, , 25F
04/02 07:44, 25F
→
04/02 08:09, , 26F
04/02 08:09, 2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問題
27
91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問題
2
6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13 篇):
問題
27
91
問題
6
20
問題
3
4
問題
6
11
問題
5
26
問題
2
6
問題
6
30
問題
4
5
問題
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