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律師業務的一些問題

看板Lawyer作者 (powerslide)時間13年前 (2010/12/17 04:29),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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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alwin:POWER好像誤會了專利代理人收回這個東西。就算律師證不能換 12/16 23:17 → Dalwin:換專利代理人證,律師也可執行專利事務。以前換專利代理人 12/16 23:18 → Dalwin:純粹是花錢買一張證書好看而已~XD 12/16 23:18 → Dalwin:講了1~5點,通通不成立。第5點後述的技術問題更是二事,未 12/16 23:20 → Dalwin:免將迥不相同二事混為一談。 12/16 23:21 → Dalwin:總之律師什麼法律事務都能做,不然要律師幹嘛? 看來Dalwin好像不明暸專利師的業務到底在做什麼 依專利師法第九條規定 第九條(業務範圍)   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    四、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而專利法第11條規定 第 11 條 申請人申請專利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 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簡單地講的就是寫Claim 替客戶寫專利申請說明,並提出異議等相關事項 而專利申請說明,依專利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6條規定 第 25 條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 專責機關申請之。 第 26 條 前條之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 ,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可不是你說講的法律事務而已 本來當初行政院的提案曾在專利師法草案第9條中列出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事項屬於 專利師業務,然而後期審查會審定時,決議刪除原本在專利法提案中第9條第4款的條文 ,理由為「專利師雖得受委任代理從事訴願、行政訴訟業務,惟由於專利行政爭訟業 務並非屬專利師專屬之業務,因此,專利師法第9條,專利師業務範圍不包括訴願、行 政訴訟。任何人只要符合訴願法第33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者,皆可作為訴願、 行政訴訟之代理人。因此,代理專利爭訟業務並非專利師專屬業務,非專利師法第9條 所定業務範圍,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者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其中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 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換句話說,律師能不能代理專利爭訟業務,本來就跟能不能執行專利代理人業務 是二碼子事,現在有問題的是能不能執行專利師法第9條與專利法第11條的專利申請 業務 而這跟[法律事務]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就好比說你問律師能不能執行[建築師法]第 16 條的業務 跟律師能不能代理[建築申請執照]行政爭訟一樣的二碼子不相干 把不同的事情混為一談了 所以我講的第五點技術事項,才真的是專利師業務範圍 至於什麼訴訟不訴訟的,根本不是焦點 也不需要專利師法去特別規定 至於專利訴訟的內容,事實上就是在打claim 如果不懂對方在claim什麼 跟你主張的claim有沒有互相衝突 如果不懂對方在claim什麼 那就不用玩了 所以也不是一句簡單的[法律事務]就可帶過去了事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98.10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98.105 (12/17 06:2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98.105 (12/17 06:26)

12/17 07:02, , 1F
請問一下專利師可以出具侵權鑑定的意見書嗎?
12/17 07:02, 1F
法律沒有明定,也沒有禁止 簡單講就是看法院接不接受而已 發文單位: 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 秘台廳民一 字第 09300168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專利法 第 1、92、138 條 (92.02.06 版) 要  旨: 因應專利法之修正施行,司法院函詢國內重要之專業機構及各法院之意見 ,將五十五所機構彙整成「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之參考名冊」,供各法 院參考 主 旨:檢送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之參考名冊乙件,請 查照。 說 明: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除第十一條已自公布日施行、 刪除條文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經行政院於九十 三年六月八日以院臺經字第○九三○○二六一二八號令定自九十三年 七月一日施行。 二、經本院函詢國內重要之專業機構及各法院之意見,計有國立台灣大學 等五十五所機構願意且適宜擔任侵害專利鑑定之機構,茲將該五十五 所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地址、電話、專業技術領域及自八十四年七 月迄九十三年六月間曾接受司法機關囑託辦理侵害專利鑑定之件數等 資料彙整成冊,供各法院參考。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 江地方法院 副 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相關圖表: 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之參考名冊.DOC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8.9 (12/17 08:10)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8.9 (12/17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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