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這條規定嗎?

看板Lawyer作者 (YCL)時間16年前 (2008/02/25 14:38), 編輯推噓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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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dadi (咻的一聲)》之銘言: : ※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務所)》之銘言: : : 感謝大大的賜教拉,原本覺得沒必要回的, : : 不過既然板上有幸有不少司法官及準司法官參與討論, : : 有一些事還是澄清討論一下比較好,免得誤會越來越深。 : : 有沒有做功課不是在網路上打打字就看得出來,這點我想不要太快下評論, : : 對一個認真看待自己工作的人來說,聽起來很刺耳。 : : 當然你想寫什麼都可以。你可以指明是我, : : 這樣正好稱老闆的意「以後這種鳥事都派下面的去送死就好了, : : 有事也不會算倒我頭上」。 : : 你也可以寫老闆,或許會影響到老闆的名聲, : : 但我偷偷告訴你,這影響小到遠超過你的想像, : : 而且,像這種在泥巴堆打滾的人是不怕多沾一點灰的, : : 更何況,假設這判決書的法官本身就是眾所皆知有問題的, : : 這樣的指摘恐怕難昭公信,反而會為自己招來反效果。 : : 且我還是想問,寫這個有什麼意義? : : 他是很愛嚇人,不過似乎嚇不了人。 : : 因為就那麼剛好,我第一次開這法官的庭就被他亂酸一通, : : 開完庭剛好遇到同學就馬上轉述給同學聽, : : 同學跟我說「他上次也是酸我一樣的話拉」,……, : : 下次要罵人之前還是先換換台詞吧,每次都罵一樣的話,誰會重視你的罵詞呢? : : 協力義務要協力什麼我不太懂,似乎是要當事人促進訴訟使法院能盡快結案? : : 這樣好像有點詭異,要一個屢屢被判有罪的被告協力進行刑事訴訟? : : 好像要被告自己開著有罪判決的高速列車,還要用最快的速度載著法官完成有罪判決? : : 感覺上好像怪怪的。 : 其他部分不予回應,僅為仁智有別,避免流於無意義各抒己見的爭執 : 而刑事訴訟上協力義務倒必須加以析明,以正視聽 : 有點感慨的是,邱聯恭老師許多著作內容,早已講得非常明白,恕不查考 : 正面立論請參看上揭書籍,下僅加以反面論駁你的想法 : 照你的邏輯,刑事被告可能獲致有罪判決的情形 : 相同於民事被告可能獲致敗訴判決的情形 : 身為受原告主張權利的被告,為了避免訴訟上不利益,只要擺爛就好? : 那麼,民事除了消極確認訴訟,因由被告主張權利,方須責負協力義務? : 甚而,於消極確認訴訟中,反過來是原告可以擺爛不予協力嗎? : 打到這裡,你想法中有一個關鍵混淆點,至為灼然 : 我將刑事「不自證己罪原則」類比於民事「利己事實舉證責任原則」進行說明 : 無須證明自己清白、無須舉證抗辯的被告 : 不用先行為訴訟主張,不表示即無訴訟上協力義務 : 跳脫太快劃上等號,邏輯上便產生推理謬誤,忽略諸多規範所架構之體系 : 不求一方當事人盡舉證責任,意同於免其訴訟上協力義務? : 至一方當事人須舉反證求取有利判決時,其方驀然產生訴訟上協力義務? : 訴訟上協力義務不是為了加速法院結案存在,這是源自憲法及訴訟法意旨 : 撇開司法資源有限性此一個案當事人感覺無關痛癢之大哉本命 : 訴訟上協力義務即對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利益結果? : 不利益結果,係由於其盡訴訟上協力義務所致? : 倘其擺爛不盡訴訟上協力義務,即可規避不利益結果? 重點是刑事程序本與民事程序本質有別,刑事「不自證己罪原則」跟民事「利己 事實舉證責任原則」何能類比?況「不自證己罪原則」係屬憲法層次之原則, 「訴訟上協力義務」是否得以凌駕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恐非無疑。 : 刑事被告得保持沈默,得為不實之陳述,不受偽證罪處罰 : 這是著眼於人性,某程度得想為法律規範不可期待性 : 但難以據此推論任何可能不利益於刑事被告之訴訟上需求,均具不可期待性而得脫免 : 否則不會有拘提被告之規範設計 用制度上有拘提被告之規範設計,推斷被告有刑事訴訟協力義務,是否過於跳躍? 被告的到庭義務能夠直接認定為協力義務嗎?還是說是不自證己罪原則之例外? : 進之,依你的想法,證據能力之有無,將可率由被告依是否有利於己為由濫行採駁? : 何以獨厚你案件中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取得之證據捨棄標準? : 法院沒有強逼你捨棄證據,是你執著於該項不具證據能力之證據 法院沒有強逼?!似乎在本案不是這樣子的吧。 而證人傳不到就是沒有證據能力?證據能力不是這樣判斷的吧。 況且,證據能力係由法院自行判斷,若法院認為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與本案無關, 自可不予傳喚,本案係要求辯護人捨棄傳喚,顯係要求被告放棄主張對其有利之證據, 實有悖憲法不自證己罪之原則,顯有違誤,灼然至明。 : : 證人屢傳不到,法官又不肯自己判決,反過來逼我們捨棄證人? : : 說實話,站在「與法院維持良好關係」的立場,律師們絕對是很樂意配合庭上結案的, : : 但是,被告怎麼可能願意阿, : : 抓去關的是他,又不是我們這些在黃線後看熱鬧的鄉民, : : 怎麼能逼他放棄咧,這很奇怪吧。 : : ps.後來這個受命法官收斂多了,開庭指揮權終於回到審判長身上了, : : 還好座位有區分,不然我真不知誰是審判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8.164

02/25 14:52, , 1F
柯林頓大講得比較有道理....雖然didadi寫的比較有學問
02/25 14:52, 1F

02/25 14:53, , 2F
想問一下柯大跟di大現在工作為何?為何想法有異...
02/25 14:53, 2F

02/25 16:06, , 3F
在當律師啊。
02/25 16:06, 3F

02/25 16:31, , 4F
果然律師同道見解比較接近...但沒啥對錯啦,僅係淺見
02/25 16:31, 4F

02/25 18:56, , 5F
司法官立場與律師不同很常見,但求給一個同理心,讓人
02/25 18:56, 5F

02/25 18:57, , 6F
人民感受司法的溫暖
02/25 18:57, 6F

02/25 19:48, , 7F
柯林頓大可是中部地區有名的...科科科科
02/25 19:48, 7F

02/25 21:42, , 8F
同學你很閒喔:)
02/25 21:42, 8F

02/25 22:45, , 9F
柯大事哪個名律師?有意透漏者寄信給我吧XD
02/25 22:45, 9F

02/26 02:35, , 10F
push~
02/26 02:35, 10F

02/26 08:49, , 11F
push~
02/26 08:49, 11F
文章代碼(AID): #17mc99cv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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