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b-Q2ATr (StockPicket)判決

看板Law-Service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周前 (2024/04/20 18: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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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組務、申訴人: 本案係股檢板違規事件,然申訴人試圖將股票板(主板)與股檢板(板務看板)的違規概 念混為一談,因此無法理解申訴人所要申訴的要旨為何? 但無論如何,說回申訴人被水桶的案件本身: 一、股檢板 4-3: 「對非當事人之檢舉、申訴分類之章作回文者, 或者推文目的非為補述案情 (屬累犯情形) 者,水桶 30 天。」 其中的「水桶三十天」為股檢板初犯罰則,如有該板累犯情事則依4-0 加重處理。而 就「補述案情」的定義而言,板規明定的「累犯情形」係指股票板的違規記錄,在板 主群有處理上的遺漏時可起到提醒作用,相關例證如本案證四(註一)所示。 二、至於「一、兩句不成立」的說法(註二),該另案檢舉的是股檢板 4-6「其餘影響板 務運作之行為而未列於板規者,板主群得於討論後另行處分。」然而該板規非檢舉制 ,僅有在板主群認為有必要時才動用。但同時,另案檢舉人當時正處限制檢舉之期間 (註三),依法不應受理或作出判定,因此當時的回應亦應為無效,這是板主方的錯 誤。 三、回顧申訴人在股檢板的發言,其僅有「未達,呵。」等語,且該員亦非相關檢舉案 註四)之檢舉人或任一被檢舉人,因此自應視作非當事人、並且從嚴論斷。申訴人把 兩板的違規樣態搞混的作法,實在有其不可取之處。 以上說明。 註一:#1c0voGDt (Law-Service) 註二:#1bvfeTnu (StockPicket) 註三:#1bssYqpk (Law-Service) 註四:#1bx04RBc (StockPicket)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9.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713608836.A.F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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