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宣判] 17413 申訴 不服 AllTogether 板主 pinpo
安安,實習小組長。
為了以後板主群管板方便,
這邊提出幾點疑問,
麻煩請實習小組長回答一下。
一、敝板板規2.6有互戰及人身攻擊兩種「不同的項目」,
這次用的是互戰而不是人身攻擊,
請問實習小組長「互戰」和「互相人身攻擊」有什麼不一樣,
看起來本次判決是認為一樣的,
那是不是敝板要改板規以符合實習小組長的要求,
並且不溯及既往。
二、實習小組長認為板規2.6大多用在人身攻擊部分上面,
但不代表其他用不到吧?
而且這邊一再強調本次違規是「互戰」,
用人身攻擊、連續挑釁跟口出惡言的例子是?
2.6不能用互戰的意思嗎?
三、根據判決內文所言:
戰的定義本人認為 應為互相言語人身攻擊攻擊對方
也許有到達酸人成分
但申訴者QQKKQKQK未到人身攻擊的地步
所以板主並沒判雙方為人身攻擊,
請問為什麼本次判決還是寫人身攻擊呢?
四、實習小組長認為某兩篇文章沒有判到互戰,
因此判定這次也不算互戰;
實習小組長理因尊重板主判決,
如有違規自然會有人在置底檢舉區檢舉,
而不是事情過了再拿出來救援吧?
所以我不清楚實習小組長判決文內所言:
加上本人長期為該版版友
過往基於事實的酸人推文
皆都未達2.6之版規標準
三位版主公告
均未用互戰為由禁言
如果要用互戰為由 也請版主群統一標準為佳
這裡的標準又在哪裡?
啊你都說三個板主都沒意見了,
現在又說這兩篇沒判到互戰?
五、敝板跟其他板一樣,
管板都是分工,誰管板誰負責(檢舉板除外),
實習小組長也當過板主所以應該清楚,
並不是所有判決都需要合議,
板主亦必須遵照板規而非自由心證管板;
就本人抗辯文章所述,
板規2.6需要合議是在「推文者違規」時由板主群認定,
如果現在發文者也需要合議,
那請小組長和三位板主一一檢視敝板板規,
有哪裡必須要合議的地方就修改,
但不溯及既往。
如果板主照板規做事,
而實習小組長規翻板規規定,
這不是板主群標準不一,
而是實習小組長跟板主群的標準不一,
這並非實習小組長與板主間的良好共識。
六、判決文內所述:
此案例是為公告內與其他使用者酸來酸去
公告力求整潔
是給所有看板使用者觀看
此串推文會讓人觀感不佳
再看處分公告 #1Ytfeowd (AllTogether) 底下板友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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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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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篇公告的確如實習小組長所述「此串推文會讓人觀感不佳」,
請實習小組長研究完敝板板規後,
指示「酸人」必須要用哪種板規處理。
如果「酸人」不需要處理,那以後就照實習小組長規定,
我會另行公告並註明是依據實習小組長指示;
如果「酸人」需要處理,那就看這次要怎麼處分QQKKQKQK。
七、「被挑釁並被人身攻擊
理應提出檢舉並交由其他版主處理為佳
此行為確實不妥」
看不懂這段意思,
意思是如果被挑釁並被人身攻擊,
管板板主要交由其他版主處理為佳?
而且為什麼是提出檢舉才處理,
敝板板主除QQKKQKQK外都是海巡,
還是說以後被挑釁並被人身攻擊都要受理檢舉才處分?
這段文字真的讓人看不懂。
八、本次處分為互戰,
但實習小組長判決只有取消QQKKQKQK的處分,
既然沒有「互」的成份,
是否也應該取消stone8866的處分,
而不是為了處分而另外找個理由?
以上簡單八點,
煩請實習小組長gogin有空時間回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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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素.哲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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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inpo (106.107.185.60 臺灣), 08/08/2022 16: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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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不是法律條文
不可能做到精準
例如有人在O2發交易文
我當然可以用板規1.7無關板旨處分
但板規沒有禁止交易文的規定
難道使用者可以跟我申訴這點?
今天條文既然把互戰跟人身攻擊分開寫
代表這兩點是不一樣的狀況
既然不一樣
那為什麼詰問跟判決都會一直強調「人身攻擊」
所以這篇我才會問實習小組長
在實習小組長、檢舉人、被檢舉人都認為當事人是酸人的狀況下
請問酸人需不需要處分
用互戰適不適合
亦或是還有更好的作法可以處理
酸人當然可以不帶不雅字眼/人身攻擊
我已經舉例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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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就是在請求解釋啊
※ 編輯: pinpo (106.107.185.60 臺灣), 08/08/2022 21: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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