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Gossiping板主sexy5566水桶之判決
==================================
由文章內推文截圖/文章備份/搜尋公告..等等地方判定為
截圖根本就是修改過的圖
我這邊還有別的版本的圖片咧http://tinyurl.com/6oe67u
證明圖片是可以假造的
都什麼年代了? 還在白色恐佈? 單憑一張改過的圖 就要構人入罪?
你該不會連宋7粒的分身照你都還深信不疑吧?
文章備份更是好笑,明明 test版上面的 「文章備份」 標題根本沒修改 根本就亂判
從版友的信箱寄來的假信更是好笑,根本就是一群政治傾向不同的版友,蓄意改造信件
寄去給你 你就當真了 那種從信箱寄出來的信都是可以改的 根本不足以提出來當證據
搜尋公告更是胡扯 請山獅親自去gossiping 搜尋 [公告] 兩字
根本就沒有的東西,sexy5566也可以拿來當證據,根本就是亂判
蓄意修改文章標題行亂版之實
因此依照版規判例
並非依靠單一證據來進行判定
而是多樣證據經指出該使用者的確利用修改標題來進行鬧版
且該使用者之前就被檢舉常常利用自刪來蓄意亂版
這次甚至囂張到在推文中宣告
→ilove7388:我玩完就刪囉 科科 12/07 17:57
sexy5566你拿我推文出來說嘴是搞笑嗎? 你只注意到我的推文,
你有在看其它版友的挑釁推文嗎?
報告山獅大人,這個推文起因為下
推
12/07 17:57,
12/07 17:57
這個版友只因為 政黨傾向不同 蓄意挑釁 認為在八卦版只要po上 跟猴子有關的文
就一定會被版主劣退,我當然不會如他的意,當然會故意嘲弄頂他嘴
這根本就是我跟該版友的私事 根本根此修改標題 的案件 豪無關連
sexy5566 為了其 政黨傾向不同 就要構人入獄,竟然連 上下文都不看
單憑片段 就要扭曲事實 實在令人不恥其行為
--------------------------------------------------------------
山獅大人 請容小弟說幾句話
板主願意出來管板 本來就是好的
但是板主在毫無證據之下,任意拿板友提供假造 的 所謂「圖片」 來當判決
========此例千萬不可開============
現在是法治的時代,任何事情都講求明確的證據,
如果我真的有犯法, 請提出明確的證據出來 而不是拿出這種可以改造的爛證據
來陷我入獄,這種行為不就是跟60年前的白色恐佈一模一樣嗎?
(當年只要有人通報,馬上隔天就槍弊)
「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
現在的法治時代,還能因為 政治傾向不同 就找各種理由構人入獄嗎?
要抓我 可以 請提出明確的證據出來 如果證實我真的有犯罪 我甘願被抓
而不是拿出這種 改過的圖片啊 信箱裡可以改造的信 就來亂判
何況sexy5566 平時根本不是 積極管板的 板主
只因為受到 八卦版 某些 綠營支持者 的 煽動
就在這種 豪無證據 眾人壓力 之下 隨意亂判
山獅啊 此例不可開啊 您是法治的最後一道防線啊
如果說在這種 證據不足 的情況之下 還能成立的話 叫守法之人情何以勘啊?
只能要埾持法治 就一定不會有冤獄,這不就是八卦版向來的處理方式嗎?
單就憑 假造的圖片 假造的信 就能成立水桶
=========此例千萬不能開啊=================================
請山獅環給正常使用者一個正常使用的權利
畢竟
在憲法之前 人人的言論自由 要受最大限度的保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1.81.45
推
12/08 19:11, , 1F
12/08 19:11, 1F
→
12/08 19:12, , 2F
12/08 19:12, 2F
→
12/08 19:12, , 3F
12/08 19:12, 3F
→
12/08 19:12, , 4F
12/08 19:12, 4F
※ 編輯: ilove7388 來自: 218.211.83.15 (12/08 22:17)
推
12/09 02:04, , 5F
12/09 02:04, 5F
→
12/09 02:04, , 6F
12/09 02:04, 6F
推
12/09 02:12, , 7F
12/09 02:12, 7F
推
12/09 03:00, , 8F
12/09 03:00, 8F
→
12/09 03:01, , 9F
12/09 03:01, 9F
→
12/09 08:44, , 10F
12/09 08:44, 10F
→
12/09 08:44, , 11F
12/09 08:44, 11F
→
12/09 08:45, , 12F
12/09 08:45, 12F
→
12/09 08:45, , 13F
12/09 08:45, 1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1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