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高雄板板主camry2006

看板L_TaiwanPlaz作者 (walk together)時間11年前 (2013/07/14 02:0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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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ni72929 (小明)》之銘言: : 檢舉高雄板板主camry2006 : 要求刪除推文,明顯違反版規。 : → camry2006 :違規推文 請原PO協助使用大E刪除 謝謝 07/05 00:05 : 版規 2-4.12禁止未經同意之刪除他人推文行為 : 推文屬推文者之所有權,發文者不具主動刪除他人推文之權力 : 除經推文者同意,方可代為刪除之 違者警告。 : 版規規範推文如果違規,將面臨懲處, : 但版規並沒有說能刪除推文, : 反而版規還保障推文的所有權, : 除經推文者同意才能刪除。 : 違者警告。 : 版主如果違規是否也要接受警告呢? : 在與版主溝通的過程中,版主親口說出 : 不合法的推文,礙於站方制度,板主只好請原PO代為刪除, : 這代表刪除推文於法無據,而且還明顯違反版規, : 版規規定,發文者不具主動刪除他人推文之權力, : 如果是不合法的推文,依照版規,是能懲處推文者, : 但是推文依然是沒有人有權利刪除的, : 版主的權限也只能對推文者進行懲處, : 所以,版主違規無誤。 : 版主的違法之處在於版規只將不合法的推文給予處罰, : 並沒有准許有刪除推文的權力。推文的不合法,有版規去處罰, : 不合法的推文也只能水桶, : 但是刪除推文,就已經違法了。 : 重點是刪除推文, : 我現在只想知道,身為版主, : 刪除推文這樣違法的行為, : 該怎麼處理? : 跟版主溝通後,版主說:不用再來信闡述能不能刪 : 此事無需再議。所以沒有48小時的問題。 依據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二、權限: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之處分。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依據 Kaohsiung 板板規: 2-1 買賣管理辦法 2-1.1 買賣定義 交易發生地點為高雄市地區內且徵求方為高雄板友 買賣必須非以營利為目的,買賣物品不得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規範 始得在置底買賣區推文。 2-1.1a 涉及金錢之交易行為即屬於買賣, 切勿使用任何標籤發文(即任何金錢交易只准許置底買賣區推文) 2-1.4 在任何置底買賣區外文章偷渡買賣行為者(包含簽名檔)劣退 置底買賣區外推文偷渡買賣行為者,水桶(出現暗示購買、網拍賣場連結等皆屬之) 違反板規的文章,板主有刪除該篇文章的權限,如果是存在於他人 文章底下,板主可以去信請使用者刪除,如果是較為重大的違規行 為板主不在線上亦可請看板警察鎖文處理。 違規的文章或推文不受板規/站規保護之,因此不與此規定衝突。 2-4.12禁止未經同意之刪除他人推文行為 推文屬推文者之所有權,發文者不具主動刪除他人推文之權力 除經推文者同意,方可代為刪除之 違者警告。 該檢舉案駁回。 L_TaiwanPlaz 代理組長 Makotoye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92.150 ※ 編輯: Makotoyen 來自: 211.76.92.150 (07/14 12:53)

07/15 01:14, , 1F
想請教 板主違反自己所管理的板規 組務這不用懲處?
07/15 01:14, 1F
文章代碼(AID): #1HuPSG23 (L_TaiwanPl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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