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國考板板主P55555濫權懲處

看板L_LifePlan作者 (蒼穹的斯斯)時間11年前 (2012/09/14 01:02), 編輯推噓2(203)
留言5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9/12 (看更多)
你的說明我看到了,感謝你出面說明。 我報告一下現在的進度,經組務和申訴人 pognini 溝通後, 得知考場水球一案為其他板友和板主 P55555 之間發生之糾紛, 因為是他人之水球,故不強迫轉錄過來, 再者板主、申訴人皆已表明雙方溝通完畢,那麼資料齊備,請靜候判決。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一、誹謗他人 : 1. : 該申訴人「濫權刪文」和「 根本不配管理公共事務。」一詞 : 本人認為該用詞違反國考板板規2之規定,為情緒性字眼捏造事實 : 在 : (1)沒有經過查證的情況下汙衊他人,不配管理公共事務 : (2)該申訴人為捏造事實的舉動,誹謗他人 : 當然違反國考板板規2之規範!! : 2. : 經本人發現後,本人使用水球和信件聯絡,要求該申訴人修改內文 : 該申訴人毫無意思跟本人溝通,屢屢揚言提告,欲逼迫本人撤除水桶 : 再申訴人並沒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所言確實的情況下 : 其情緒性字眼,誹謗他人動作,以構成違反國考板板規2之規定 : 3. : 而該申訴人悍然拒絕修改。本人認為情節重大,故加重計算水桶日期。 : 4. : 水桶後,本人亦有循國考板板務管理舊慣,如被水桶者達成以下條件 : (1)向被誹謗的當事人致歉,取得當事人之諒解後 : (2)並保證已看完國考板板規,不再違反國考板板規,鬧板 : 只要達成(1)(2)之條件,該水桶即可撤除 : 唯該水桶者並無意向本人溝通,屢屢揚言提告,欲告本人 : 本人亦無可奈何!!!只能維持該水桶判決~ : 發文、推文時,應尊重他人之發言權益,注重禮貌,發文務 : 必注意語氣,嚴禁板友間惡言相向、口水戰,違者處一個月 :  至半年水桶。有該情況板主得「視情況暫時性鎖文禁止回覆 :  」及「暫時性禁止兩造雙方發言之權益一日」。 : 內容(含標題)不得出現髒話、情緒性文字(公然污辱)以及捏 : 造不實之內容(誹謗)。版主查明事實後,違者依其情節,犯 : 後態度,得給予警告乙次或水桶一個月至一年。 : 二、刪除推文 : 1. : 請小組長直接觀看判決主文,內容已經有附上該申訴者刪除他人推文之證據 : ┌─────────────────────────────────────┐ : │ 文章代碼(AID): #1G9FuWuo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g56 水桶30d pogn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44601632.A.E32.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44 Ptt幣 │ : └─────────────────────────────────────┘ : ●16064 ! 8/10 P55555 □ [公告] g56 水桶30d pognini 刪除他人推文 追… : 很明顯 : → RankA56:代PO 國18 法英86 行政法98 07/18 22:04 : 此一推文被申訴者所刪除 : 2. : 申訴者持其為過失刪除,本人無法接受此一論點 : 因因該國考板板規並不論過失或是故意刪除他人推文為限制 : 只要有刪除他人推文之行為,便構成違反國考板板規7 : -------------------------- : 7.轉出本板文章須經原作者同意。經作者檢舉,違者水桶半年 : 至一年。作者如無註明不得轉載,應視為同意轉載分享。 : 推文內容視為文章一部分,發文者未經推文者同意修改其推 : 文,經檢舉,水桶一年以下處罰。 : 推文視同文章,使用者者推文違規視情況可追加劣文處罰。 : --------------------------- : 三、結論 : 本人已說明完畢,因本案已經拖延至久,為避免延宕過久 : 請小組長定下期間內審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168.165

09/14 01:07, , 1F
辛苦了...
09/14 01:07, 1F

09/14 01:11, , 2F
群組長認真~辛苦了
09/14 01:11, 2F

09/14 01:11, , 3F
其實我不是群組長啦 (搔頭)
09/14 01:11, 3F

09/14 01:13, , 4F
代理小組長辛苦了^^
09/14 01:13, 4F

09/14 01:14, , 5F
因為之前小組長消失很久,我錯亂了~抱歉
09/14 01:14, 5F
P55555: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9/14 22:35
文章代碼(AID): #1GKX6i8V (L_LifePla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12 篇):
文章代碼(AID): #1GKX6i8V (L_LifeP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