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溯及既往是好法嗎?

看板L_HappyLivin作者 (謝光臨)時間13年前 (2011/05/11 19:24), 編輯推噓4(404)
留言8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5 (看更多)
(1) " c.若使用者在該看板曾文章暱稱不當,板務得直接按版規處份;" 這是怎麼樣的一個道理?假設暱稱不當的板規是在5/7號才制定, 而5/7號之前並沒有這樣的規定,也就是在5/7號之前的並沒有暱 稱不當這件事,也無板規可處理,那麼有什麼道理在5/7號之後就 直接版規處份之前的板友? 板規有漏洞,沒有讓板友知道應該遵守什麼,這是制定者應該要檢討 ,也需對過去違規者給予最大的寬恕,不然假設某板現在制定暱稱不 當者劣文+100年水桶,將過去違規者一一處置,請問道理何在? (2) "b.使用者發文文章暱稱若不當,板務得以任意合理之形式 通知使用者修改「文章暱稱」,若使用者不予修正,一定 時間後(註)得按版規處分。 (註:至少二十四小時,視各板務決定)" 對於板規制定前的過去違規者,"至少24小時"算什麼保障? 假設某些板務決定期限為24小時,那麼如果我剛好2~3天沒 上PTT,就要劣文+100年水桶?根本就不合理. 對於板規制定後的違規者而言,b還算合理,但對於之前的違規 者,bc加起來根本就是惡法,一開始的遊戲規則中,暱稱不當本 來就沒有違規,憑什麼可以因為板規不周全,而加害過去的違規 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0.136.74

05/11 19:29, , 1F
+1
05/11 19:29, 1F

05/11 20:07, , 2F
射錯論點了,C 是指 曾犯暱稱不當 且被去信通知過了的人~
05/11 20:07, 2F

05/11 20:07, , 3F
曾經被板主去信通知的人,第二次再犯就直接處份了`~~
05/11 20:07, 3F

05/11 20:08, , 4F
並非指,板規設立之前所違規的所有文直接處份~~~
05/11 20:08, 4F

05/11 20:08, , 5F
至於24 小時? 難道你暱稱人身攻擊後,故意不上站,就得讓
05/11 20:08, 5F

05/11 20:09, , 6F
他人在板上受人身攻擊的傷害,直到你爽上站為止?
05/11 20:09, 6F
板規制定前,本來就沒有規定暱稱人身攻擊這件事, 也就是之前發文是合於且遵守板規,那麼之前的暱稱 人身攻擊又有什麼問題? 現在你若覺得不妥,開始制定這條規則,那是你之前的 板規制定不周,是制定者的問題與責任,一開始就沒有 將規則說清楚,以至於某板友做了你認為不適當的行為. 那麼對於之前違規的板友本來就該給出最大的寬恕或保 障,例如免責或當板友上線已閱讀訊息之後期限內改善,怎 麼反而怪板友24小時內不上線? 板主怎麼不怪自己制定不周,而讓某些人或團體受到傷害, 而自領水桶或劣文? ※ 編輯: a3435357 來自: 219.80.136.74 (05/11 20:43)

05/11 21:35, , 7F
你以為沒發公告之前,這案件已結案了嗎?
05/11 21:35, 7F

05/13 05:56, , 8F
樓上為了快點浸人水桶,怎麼自圓其說都可以
05/13 05:56,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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