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立報] 奇文共欣賞
※ 引述《Muhchyng (After 17)》之銘言:
: 「雖然我不贊成閣下的論點,但我誓死捍衛閣下
: 發表言論的權利。」(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
: ut I will defend to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伏
: 爾泰(1694-1778)
: 同性戀者有發表他們覺得被岐視的心聲,為什麼
: 恐同者(假設作者真的恐同,畢竟我不是作者)就沒有這
: 樣的說話權利?
剛好說到言論自由,我這個前法律系的不得不跳出來了!
歧視性語言的支持者,總愛拿著言論自由的大蠹來主張自身的合法性
與正當性,有唸過一點法律的還會說那並沒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
,但是,這種形式主義的言論自由隱藏不少問題。
身處多數的異性戀的語言,對於少數的同性戀族群會有強大的社會
/文化壓制力。這雖然沒有「物理」上的「明顯立即」危險,可是
塑造出來的文化恐怖難道不恐怖嗎?舉個例子,美國麥卡錫主義當
道的時候,同性戀也是被壓制得很厲害;最近美國政府資料解密之
後才發現,麥卡錫其實也是個gay。異性戀多數的偏見如果不能以
法律制度上加以「去合法化」,那只會一再加強其偏見,將恐怖氣
氛瀰漫於社會中(而不只在恐同者之間),使得同志只能在暗地裡活
動,國家社會視之為無物/不存在,對於歧視語言益加猖狂無從管
制(甚至消極的鼓勵)。
當同性戀無法在公開場合親吻、牽手,只因為這是個恐懼同性戀的
社會,我不知道恐同者何以主張歧視同志的語言是有言論自由保障
的?
空間就是權力,空間就是性別啊!
(下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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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98.206
※ 編輯: analysis0813 來自: 61.223.98.206 (03/21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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